股东的查账权

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606 浏览:92155

摘 要 :股东查账权是确保股东知情权得以实现的重要内容之一.本文以一案件引出对股东查账权等相关问题的思考,结合修订后的公司法,对股东查账权进行相关分析.

关 键 词 :股东 查账权 分析 判决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09)-15-0190-2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享有一切股东权.股东权是一个庞大的权利体系,股东查账权虽然不是其中的核心权利,却是一个基础性权利,是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保障.如果股东对公司的经营信息一概不知,其表权决、收益权等重大权利又将从何谈起?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日益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股东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对于中小股东来说,由于其通常都不直接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信息的了解非常有限,信息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以充分的保护.近年来,我国股东知情权纠纷不断增多,尤其是要求实现其查账权的案子越来越多,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下面的这个案子就是对该问题的较好诠释.

一、背景案情①

某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是2004年从国有企业改制成为私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前,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改制后,国家股全部置换为职工股,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其中汪某(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出资110万元,张某出资30万元,李某出资30万,赵某出资30万.原告李某、赵某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2003年起先后几次向公司足额交纳股金,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但是被告却没有给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也没有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公司章程.此后,公司连年盈利,经营状况良好,但是被告提供给股东的经营状况却是亏损.原告对此提出质疑,原告赵某以监事的身份多次要求被告对公司2007年账目聘请会计师重新审计,但是都遭到拒绝.此后,公司聘请某会计事务所,做出虚检测的审计报告.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剥夺了二原告的股东知情权,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二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提供公司章程,并请求聘请会师事务所对化工公司2007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理论分析

(一)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主体

新《公司法》第34条是关于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具体规定,是在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设置的;而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却没有关于股东查账权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只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才享有这种账簿查阅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没有.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持股比例或成为公司股东已达一定期间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不需要,因为在我国提起查阅公司账簿的股东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这些股东不仅人数相对比较少,而且大都无法控制公司,如果要求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需持一定数量的股份或成为股东达一定期间,那么,股东账簿查阅权对于他们来说无异于一个口号.

(二)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

在新《公司法》出台以前,出于保护股东的知情权的考虑,为了能够提供充分、真实、全面的公司经营信息,许多学者主张应当尽量扩张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如刘俊海就提出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应包括凡是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现状的会计账簿以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赖的各种会计资料即会计文件(含会计原始凭证、传票、合同书、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记录、电文等).②

新《公司法》第34条第1款、第98条分别赋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享有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而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2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进一步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会计账簿查阅权,之后新《公司法》再无股东会计凭证查阅权的规定.因此目前法律就股东账簿查阅权的对象范围而言仅限定为会计账簿,而没有包括会计凭证.而笔者认为股东有权在查阅会计帐簿的同时,请求查阅赖以制作会计帐簿的公司原始凭证.这样,也较容易暴露出事实的真相,股东维权难题也将会得以顺利解决.至于立法者关于“公司商业秘密可能泄露”的顾虑,我们完全可以通过严格查阅程序予以解决.对于正在使用中的会计账簿股东享有当然的查阅权,但是,对于那些已经归档或封存了的账簿,股东是否有权查阅,法律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9条明确规定了公司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完税凭证、、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的法定保存期限为十年.因此,有学者认为股东查阅权可查账簿对象的期限也应以十年为限.笔者认为,账簿查阅权制度的设立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存在根本上的不同,所以期限也应不同.赋予账簿查阅权的目的在于给股东提供真实而全面的关于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信息,保护股东的知情权,进而达到监督公司的目的.尽管账簿已经归档或是超过了法定保存期限,但是只要其能为股东提供真实而全面的公司经营信息,就应当允许股东查阅,否则将与立法目的不相符.当然,如果股东要求查阅法定保存期以外的账簿时,公司能够提供相关证明说明其已经销毁而不存在的,则无需承担因不提供账簿而产生的法律责任.③

(三)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

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应当遵循法律的程序,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此,新《公司法》第34条第2款有明确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具体而言:

第一,要求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申请,排除了口头申请的适用.法律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主要是出于对公司利益保护的考虑,便于公司提早发现怀有不正当目的而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的股东并阻止这一事件的发生,从而避免给公司带来损失.提出书面申请的过程也是为公司预备留置会计账薄提供必要的准备时间.笔者认为,在书面申请中,申请人应该说明其查账的目的或理由,而对于具体的查阅对象则无须做出叙述.因为股东在查阅公司账薄之前对公司内部的记账和会计处理状况特别是对公司内部究竟设有何种任意性会计账薄和会计文件并不熟知或根本就是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提出具体的查阅对象显然是一个不合理的要求.第二,由公司对股东查账目的进行实质审查,以判断查账目的之是否正当.如果公司有合理理由认定股东行使查账薄权目的不正当,将可能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就可以拒绝.所谓的“合理理由”就是指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相关证据材料,对此,公司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当然,如果提出查帐申请的股东认为自己的目的并无不正当,也不可能损害公司利益,那么,股东也有权提出证据,推翻公司的怀疑.为防止公司管理层无视股东知情权不喜欢股东查帐,而长时间不作表示,法律上提出保护措施,要求公司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如若拒绝则必须提出股东查阅会计账薄有不正当目的并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证据.如果公司拒绝查阅却无法提出合理根据或公司没有在法定期间做出书面答复,则股东可以通过诉讼的形式,强制公司提供会计账薄.


(四)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受侵害时的司法救济

查阅大量的法律,我们可以发现关于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受侵害时要求司法救济的法律规定非常的少,仅在《公司法》第34条第2款有相关规定:“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种几乎接近空白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为股东权利的实现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股东如果认为公司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并无正当理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责令公司为其提供相关材料.在股东查账权的诉请得到法院的认可以后,如果该拒绝行为是因账簿管理负责人的过错行为而造成的,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④如果遇到重大紧急事由时,股东可以申请法院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允许股东之请求.⑤此时,账簿本身不是作为证据而存在,而是给付之诉中的一个标的物,因此,这种保全应当属于财产保全而非证据保全的范畴.

三、案情分析总结

股东资格的取得是投资人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后经工商部门登记而获得的,公司股东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原告李某、赵某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认可的股东,其应依法享有自己作为公司股东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对公司会计账簿的查阅权.股东的会计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而股东出资后,公司理应向其核发出资证明书以使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所以,被告应在工商部门确定其出资额后向二原告签发出资证明书.而公司章程是工商部门备案公司成立的构成要件,也是全体股东达成一致后应当遵守的自治文件,原告应当有知情的权利,所以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对于其要求审计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公司法》第32条规定的是股东有权查阅的文件范围为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但是并没有规定股东可以审计公司的账目.所以,法院没有支持这一诉讼请求.对于这一问题笔者有不同的看法,从客观情况来讲,公司账目比较复杂,如果仅依股东个人去查阅公司账目,如果没有专业的会计知识与实践根本没有办法发现问题的所在,此时,股东查账权的设置就如同虚设,根本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换个角度来思考这个问题,结果也是一样的.股东与审计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当股东个人不能行使某种权利的时候完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只要不违反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即可.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赋予股东提起审计诉请的权利.

2006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朱女士诉某技术怎么写作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依据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朱女士不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还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的上述知情权不能因其不在国内,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而被剥夺.这是公司法修改后,北京二中院首次依法确认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原始账簿的案例.此案对今后公司诉讼中依法保护小股东的知情权提供了一定依据.⑥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也并非所有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诉请都可以得到法律的认可,客观地讲,大多数都无法实现.由于股东相对于公司来说处于弱势地位,公司处于某种目的,经常会以“目的不正当”为由阻却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的实现.本案中的原告就曾有过这样的对待,甚至是被免去公司中的职务.在这种情况下,知情权受到侵害的股东把希望寄托在了法律的身上,然而法律也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毕竟法律是由通过来实现的.虽然法有相关规定,但很多法院在面临这种情况的时候往往采取保守的做法.因此,对股东知情权也不能提供应有保护.所以,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该放开胆子,而不应以“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是造成公司秘密泄露”为其不提供应有的法律救济提供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

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作为保障股东其他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基础性权利,作为平衡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一个重要机制,只有在完备的理论基础上和救济制度中才能得以实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现代企业制度也将更加的完善,如何更好的保护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只有顺应了时代的潮流,这项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注释:

①根据一真实案子改编而来,本案中所有当事人均为化名.

②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367

③张卫英.股东账簿查阅权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探讨―兼论我国《公司法》第34条的立法完善[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6.(2):95.

④张卫英,王梅霞.股东的账簿查阅权及其实现[J].财会月刊(理论),2006,(9):53.

⑤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p371

⑥此案例来源于法制日报“北京二中院首次确认股东查账权”,2006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