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不能呼吁官员辞职吗??

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412 浏览:68496

前些日子,“火炉”南京正在经受着高温的“烤”验.然而就在这个节骨眼上,城区内却发生了特大停水事件,严重影响了市民的生产和生活.就此,南京多家媒体对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提出了批评,并要求有关负责人“引咎辞职”.但陆高峰先生撰文认为,媒体呼吁官员辞职的做法是“媒体行政”和“权力越位”,因为媒体没有权上有关部门或单位领导人“引咎辞职”.陆文“捎带”对所谓“媒体审判”也提出了批评.(陆文见8月1日《江南时报》)

媒体真的不能对审判发表意见,也不能呼吁个别政府官员引咎辞职吗要理清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搞清楚媒体的性质.正如其名称一样,“媒体”只是一种媒介和载体,它的功能只是客观地记录事实、传递信息,其本身是中性的.对受众,包括政府、司法机关以及普通读者,它只有传播的“权利”,而没有其它任何“权力”.权力有三大类,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下,立法权属于人大,司法权属于公检法,行政权属于政府,除此三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可言.权力是法律“授”予的,带有指令性或强制力;而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没有指令性和强制力.这也正是权力与权利的本质区别.有人把媒体称为“第四种权力”,这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而已.陆文中说“媒体审判”是“混淆了媒体权利和司法权力的界限”,实为无稽之谈,因为媒体权利和司法权力之间泾渭分明,根本就不可能混淆.陆文还说“媒体行政”是“自觉不自觉地滥用了本不属于媒体权利的行政权力”,是“权力越位”;这更加荒唐了――媒体根本就没有“权力”,谈何“滥用”,又谈何“越位”

行政也好,司法也好,首先都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媒体没有这样的资格,所以所谓“媒体审判”、“媒体行政”根本就无从谈起.那么,媒体发表文章认为某个案子应该怎么判,某个政府部门或官员应该怎么做,是什么行为呢是,是反映民意,是舆论监督.公民都有权利发表自己的看法,媒体也有权利传播这种声音.有人说,这种声音会影响或干扰行政和司法.“影响”应该是有的,如果产生不了任何影响,那么,发出或传播这种声音就没有意义;而“干扰”则谈不上,因为媒体的议论没有指令性和强制力,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完全可以自行其是.就拿去年陕西发生的“下留人”案来说,在暂缓执行之后,罪犯的辩护律师和媒体对法院的死刑判决提出了很多疑点,舆论一边倒地认为罪不至死,最后陕西省高院不还是维持死刑判决了吗按照“媒体审判”论的观点,全国不知有多少媒体在“审判”该案,可最终不还是要听法院的吗现在,批评政府部门的报道时见报端,今天说这个职能部门做得不对了,明天说那个职能部门应该怎么做了,有的部门接受了批评,有的部门则我行我素.说到底,媒体只是发表看法,而不是发号施令,究竟怎么做,最终还是政府和司法机关说了算.媒体何曾行过政,又何曾执过法呢

报道事实,发表看法,乃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法治国家,新闻媒体对政府及其官员提出批评,对司法行为发表意见,再正常不过了.休说一般的政府官员,即使是总统或首相,也摆脱不了舆论的监督.由于“情报门”事件,近来英国媒体上要求布莱尔辞职的声音就接连不断.在以前,迫于舆论压力,引咎辞职的政府要员数不胜数,而化解压力最终没有辞职的官员也不乏其人.持“媒体审判”论者认为,媒体只能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才能议论,可是,如果法院判决不当,再去改判,一来程序复杂,二来也浪费司法资源,何如判决前就接受监督,从而使审判更加公正呢再者,如果判决结果是死刑,人已经杀了,舆论再去议论,还有什么意义


任何人都不可能拿着新闻报道去行政或者执法,而只有拿着行政命令或者法院的判决书才能要求别人必须怎样做.媒体的舆论确实有力量,但这种力量是“软”的,而不是“硬”的.只要不违反法律,媒体可以对任何人或事发表看法,这是媒体的“权利”,但不是“权力”――它不可能用来行政,也不可能用来审判.有些人之所以把这种舆论斥之为“媒体审判”和“媒体行政”,只不过是不喜欢甚至想拒绝舆论监督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