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缮制

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495 浏览:59449

自2004年1月1日开始,《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正式实施.为配合降税计划――“早期收获”的实施,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早期收获”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证书.2004年全年,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共对泰国、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和文莱6国签发了“早期收获”原产地证书11526份,金额14742.43万美元.

2004年11月29日,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双方于2005年7月20日全面启动降税计划,这意味着未来5―10年内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产品可以以较低的关税顺畅地进入双方市场,有助于双边贸易往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开始签发面向东盟六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新加坡和泰国)的原产地证书,我国企业可凭证对东盟六国按协定税率出口.东盟中的柬埔寨、老挝、菲律宾和越南在完成其国内审批程序后与我国相互实施自贸区协定税率.

由于中国企业对如何申领和运用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还不十分清楚,影响了降税带来的实际效果.据专家估计,中国签发FORM E的金额约占我国列入协定优惠关税商品的出口总额的20%左右,而东盟各国签发的约占80%左右.所以充分了解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的申领及其缮制很有必要.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是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判定产品经济国籍的标尺,决定了产品能否享受关税减让待遇.

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1.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货物.

2、必须符合货物由任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直接运至一进口成员国的运输条件.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仅由于地理原因或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

3、必须满足原产地标准.包括:(1)完全获得产品:在出口成员国内完全获得的产品;(2)符合增值标准的产品:使用原产于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生产或获得产品离岸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该出口成员国境内完成;(3)符合累计增值标准的产品:该产品在一成员国用作生产在其他一个或多个成员国可享受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的投入品,如最终产品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总计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4)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符合中国―东盟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


4、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优惠.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商品,收货人向海关提交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可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但原产于出口成员国货值不超过200美元(离岸)的货物,可以不申请原产地证书而改用出口人声明的方式证明该批货物原产于出口成员国.邮递货值不超过200美元(离岸)的货物也采用相同的方式.

5、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的申领.中国―东盟原产地证书仅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地检验检疫局负责接受申请并签发,商会、协会、贸促会等机构无权签发.凡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商业副本、提单等以及必要的其他.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缮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格式E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E)是出口商的声明和机构的证明合二为一的联合单证,由一份正本及三份无碳副本组成.证书的正本和第二副本应由出口人提供给进口人以供其在进口国通关使用.第一副本应由出口的缔约方签证机构留底.第三副本由出口人留存.产品通关后,进口的缔约方海关在第二副本第四栏上批注,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将第二副本返还出口缔约方的签证机构.

1.货物运自(出口人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GUANGXI HEFENG IMP.&EXP. COMPANY

13,XINGHU ROAD, NANNING,GUANGXI, CHINA本栏应填中国境内出口人的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街道名、地名、国别等.出口人必须是已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手续的企业,且英文名应与注册备案的名称一致.

2.货物运至(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例如:METCH THAI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

45-7 MAITRICHITR RD.,

BANGKOK,THAILAND.

本栏应填收货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包括国别.收货人必须是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成员国:

3.运输工具及路线(已知)

填写内容包括三项:离港日期、船舶名称/飞机等、卸货口岸.

例如:离港日期:MARCH.6,2008

船舶名称/飞机等:DONGFENG V.0238

卸货口岸:BANGKOK,THAILAND

4.使用

该栏目有两项选择:(1)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给予优惠待遇;(2)不给予优惠待遇(须注明原因).申请人留空,由进口国海关填写.

5.项目编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照不同品种、号等分列:“1”、“2”、“3”等,单项商品,此栏填“1”.

6.包装唛头及编号

例如:P.T.C.

BANGKOK

INV.NO. 01A3365-754C

NO.1-1712

该栏目填写要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和的一致.如果没有唛头应填写“N/M”或“NO MARK”;如果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写,可填在7、8、9、10栏截止线以下的空白处.如果还不够,此栏打上“SEE ATTACHMENT”(见附页),用附页填写唛头.附页要与原证书大小相同,右上角打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机构授权签字人分别在左下角和右下角手签,盖章.附页的手签、地点和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同.

7.包装件数及种类

货品名称(包括相应数量及进口国HS编码)

例如:1712(ONE THOUSAND SEVEN HUNDRED AND TWELVE)BAGS LITHOPONE 30PCT ARROW BRAND

该栏目填写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包装件数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如为散货,应标明“IN BULK”字样(如:46.8MT RED MILLET IN HUSK IN BULK);(2)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3)协调制度编码应为进口成员国的编码;(4)商品名称等项列完后,应在下一行加打结束符号(*),以防止加填伪造内容.

8、原产地标准(见背页说明)

这是进口国海关重点审核的内容,应填入产品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不同的原产地标准填入的内容如下:

确定本栏目填写内容的方法是:首先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三》,判定产品是否是完全获得的产品.对于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确定其原产资格时,应首先查阅《特定产品清单》,对于列入唯一标准清单的产品,必须按相应的特定标准判定产品的原产资格,对于列入可选择标准清单的产品,既可按相应的特定标准也可按《规则四》规定的百分比标准(即非原产成份的价值不超过产品离岸价的60%)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对于未列入清单的产品,按《规则四》规定的百分比标准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

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

9、毛重或其他数量及(FOB)

例如:42.80MT

FOB USD 15430.00

此栏以商品正常的计量单位填写.如:“DOZ”、“PCS”、“L”等,以重量计量的商品填写毛重,如果是散货,只能填净重,但要标明N.W.(NET WEIGHT).

10、编号及日期

例如:01A3365-754C

FEB.16,2008

此栏要与申请FORM E时提交给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上的和日期相同.

11、出口人声明

在生产国横线上填“CHINA”,在进口国横线上填最终进口国的名称,进口国必须与第2栏的收货人的国别相同,也与第3栏卸货口岸的国别一致.如转运到内陆目的地,则应与内陆目的地的国别一致.

填上申报日期和地点后,申请单位的申报员在此栏加盖申请单位的中英文对照章并手签,手签字迹必须与当地检验检疫局的注册备案一致.其中申报日期不得早于日,盖章应避免覆盖进口国名称和手签人签字.

12、证明

申请单位要填写签证地点和时间,检验检疫机构的签证人审核后,在正本的此栏签名并加盖签证印章.本栏目的签证日期不得早于日期和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