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用设备投资的纳税筹划

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678 浏览:69100

摘 要 :我国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首次出现“节能减排”的提法,相应地国家出台了很多关于促进节能减排的法律法规,并在税收方面给予了优惠.本文拟对企业实施节能减排而购写专用设备的投资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分析,对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向进行设计.

关 键 词 :专用设备 纳税筹划 财税处理

随着环境的不断恶化,关于如何改善环境已成为世界性话题,“环保与节能”已得到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我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了“节能减排”的问题,明确了节能减排的具体目标,经过五年的实施,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在“十二五”规划中也对该期间的目标进行了明确.为了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实施“节能减排”,国家规定了很多关于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站在企业的角度,一方面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应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的规定,把保护环境和节约能源作为企业应尽的义务,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专用设备投资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税收政策规定的分析

专用设备,是指企业在实施“节能减排”过程中购写税法中明确规定的专门“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的机器设备.本文主要探讨企业进行专用设备投资可以获得哪些所得税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以及企业应如何充分地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专用设备投资的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只是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种类和享受范围,而关于投资额、优惠比例及优惠时限则是在实施条例中进行了明确.企业在进行专用设备投资时,应进行仔细研究,以便充分享受该优惠.

2.财税[2008]48号及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发布的《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中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基本一致,都明确了专用设备投资的界定和优惠的幅度问题.

随着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即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符合相关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的,按照财税[2008]48号第二条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写专用设备取得普通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上注明的金额.”该《通知》再次明确了专用设备投资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他相关问题,从而避免一些企业在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后,又以含增值税的投资额来抵免企业所得税(取得增值税普通的除外).

(二)相关《优惠目录》规定的分析

专用设备投资若要享受《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抵免,必须要符合相关的税收《优惠目录》的规定范围.财税[2008]48号文明确了以下内容:

1.“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写专用设备价税合计,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该规定明确了投资额的计量范围.

2.“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该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按政府补助处理,属于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在取得收入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以政府补助来获得的相关资产,其计税成本为零(即资产成本不能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该规定明确了税收优惠享受的时间界限,即税收优惠享受的前提是专用设备的自我使用期限不得短于5年,如果短于5年,已经享受的优惠重新补缴.

二、专用设备投资的税收筹划分析

为了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该从投资金额、投资时间和投资方式等角度进行筹划.

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2月投资一套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属于《优惠目录》的规定范围.该公司筹集资金4 580万元购写设备,取得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同时发生运杂费、安装调试和专业人员费用等220万元,2012年1月调试完毕,正式投入使用.该公司已经按照税收优惠的条件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申报,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将该项目确认为符合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的项目.该公司预计未来5年(即2012-2016年)实现的所得税额为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和120万元. 案例解析:该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条件,可以在连续5年内(2012-2016年)按照投资额的10%计算抵免所得税458万元(4 580×10%),但是该公司经营状况不是很好,连续5年才实现所得税额380万元,尚有78万元没能进行抵免,从而不能充分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筹划.

1.关于投资额的筹划问题.


根据国税函[2010]256号的相关规定,“企业购入专用设备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允许再进入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其进项税额可以进入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同时,财税[2008]48号规定,“投资额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所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性质,分析清楚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正确计算抵免限额的投资额.企业如果有比较多的所得税,当然希望投资额越大越好,因为投资额越大,可以抵免的税额就越多.该案例中,由于企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增值税可以抵扣,同时,运输费用等不能计入投资额,所以,投资额为4 580万元,抵免限额为458万元.该公司要想增大投资额,可以在签订合同时,采取包运输、安装的采购方式,这样就可以将运杂费、安装调试等费用包含在金额中,于是投资额可以增大为4 800万元(4 580+220),抵免的限额就变为480万元,可以多抵免所得税22万元.

2.关于抵免期限的筹划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因此,企业应该对抵免年限进行很好的分析和设计.

首先,企业应分析自身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属于刚刚起步经营的公司,在最初的年份中实现的利润肯定较少,甚至是亏损,所以,可以抵免的所得税就很少,甚至没有,不能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企业应该尽量推迟项目的投资,尽量在年末进行投资,在下一年开始使用;可以在安装调试完毕后开具,或者在下一年度再开具,这样就能充分享受税收抵免.

其次,合理安排收支.如果企业不能完全享受所得税抵免,可以在不违背国家税收规定的前提下,对收支进行合理的安排调整,如:在2016年可以将以后年度的收入提前实现,将一些支出推迟确认,只要能多实现应纳税所得额312万元(78/25%),就能享受所有的抵免限额.

总之,国家为鼓励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通过各项税收制度安排引导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更多的政策空间.企业应抓住机遇,及时学习和掌握相关税收法规,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以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和提升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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