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社会历史形态

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329 浏览:79935

摘 要 :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并且在当今现实生活中正存在着的法,根据经济基础以及阶级本质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历史形态.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相同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法,即属于相同的法的历史类型.本文旨在从法来源于原始社会时期社会风俗的异化、法的社会历史类型释义、法的社会历史类型更迭规律、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制法以及社会主义制法几个方面来解析法的社会历史形态.

关 键 词 :原始社会;社会习俗;法的社会历史类型

引言

伴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类型的更迭,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相匹配的有不同的法的社会历史形态: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原始社会虽然没有法,但是在这一时期存在的约束人们的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秩序的原始社会习俗对于之后阶级社会的法的产生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法来源于原始社会时期社会习俗的异化

原始社会是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在这一时期,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生产工具相对单一且缺乏.个人的生产生活能力不足以独自对抗来自于自然界的灾害以及其他氏族的入侵,由于这种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束缚,促使了群居成为原始社会时期人类生存的唯一方式——一种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基础上的群居生活.人们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劳动成果,没有阶级社会中阶级的划分,也没有代表阶级利益的各种机构和组织,没有政治国家和法律,其社会秩序是通过原始习俗来调整实现的.


原始社会习俗的形成具有其独特的方式.这种习俗首先是由个别人选择出来,进而被其他人来反复实践,最后被全体成员所遵从和接受.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达到同样的目标,进而采取相同的手段,并在整个氏族部落之间流传开来,随着时间的发展演变成一种习惯,进而形成一种风俗.一个人想要参与一个氏族部落,就要接受这种习俗,采取这种习俗所确认的行为方式,这时才能被氏族部落所接受.在氏族部落内部,采取习俗所承认的行为方式才能被接受,违背习俗所承认的方式就要受到来自氏族部落的压力,虽然这种压力并不同于之后阶级社会的法的强制力,但确实有其约束力存在,甚至这种约束力有时更为残忍和.

原有的社会习俗已经无法维护新型的社会秩序,新的秩序必须有新的社会规范来加以维护,在此情形之下,为了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原有的一部分社会习俗开始产生异化.一部分原有的社会习俗丧失了原来的属性,开始发生本质的变化,从原来代表社会整体成员的意志,逐渐的反映少数剥削阶级的意志,进而上升为国家意志.至此,原本属于体现氏族全体成员意志的习俗,变成支配着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异己力量——国家认可的习惯法.①英国的法社会学家科特维尔说:“法律起源于或者说应该起源于民德,民德渐渐演化为法律.”,“立法必须在原有的民德中选择立足点,等,立法为了自强必须与民德相一致.”②由此可以看出,最初的法是来自于原始社会习俗的异化,是来自于原始社会社会规范的异化.

二、 法的社会历史类型的释义

资产阶级法学家根据法的传统以及法的外部特征,将具有相同的历史传统以及法的外在特征的两国或者各国法律体系划分为同一法系.将世界上大概分为五种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阿拉伯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但是这种法系的划分仅仅反映的是法的外在形式的划分,并不涉及法律的本质,是无法探究法的社会历史类型这一问题的.至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根据法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以及阶级本质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社会历史类型,凡是处于同一经济基础的法并且处于体现同一阶级本质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至此总结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正在存在着的法.而由于原始社会没有法,所以伴随着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这几种社会形态的不断更迭,相应的产生了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也促进了法从低级向高级的历史发展.这四种法的社会历史类型大体上代表了法的四个发展阶段.

三、 法的社会历史类型的更迭规律

首先,法的社会历史类型更迭的根本原因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法的社会历史类型的更迭并不是法律自身转变的结果,而是受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影响.社会基本矛盾是指,在社会这个有机体的无数矛盾中,起着本源的总制动作用的那个矛盾,也就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法作为一种社会上层建筑,受经济基础所决定,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与此同时,法这种上层建筑也反作用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因此法的发展规律同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密不可分,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社会历史类型更迭的根本原因.

其次,法的社会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是社会革命.新的社会历史类型的法代替旧的社会历史类型的法不是自发地、顺其自然地产生的,而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这种社会革命主要体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暴力革命.在历史上存在的法国大革命、俄国的十月革命都是典型的社会革命的例子.经过社会革命,旧的法律制度被新的法律制度所取代,完成了旧的法的社会历史类型向新的法的社会历史类型的更迭.

四、 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社会出现的第一种历史类型的法.是奴隶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由奴隶社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奴隶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是用以维护奴隶主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其主要有如下特征:

第一,公开的保护奴隶制生产关系.在这种社会历史类型的背景之下,我们看到的是,奴隶主不仅占有社会生产资料,同时还占有奴隶本身.奴隶主不仅直接掠夺奴隶的劳动成果,同时完全占有奴隶的人身.在法律规定上,奴隶并不是人,不是权利的主体,而是权利的客体——物.奴隶主可以随意的处理奴隶,可以写卖、赠与、继承、甚至是杀戮或是充当殉葬品,并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利用宗教迷信以及残酷的刑罚借以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将法律披上神权的外衣,将奴隶主阶级的残酷统治宣称是神的旨意.确认并且采用极其残酷的刑罚来维护奴隶主的私有制.

第三,公开的确认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别.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奴隶的无权地位,同时明确的划分了自由民内部的不同等级以及他们在法律上的不同地位.严格的划分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界限,维护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地位和奴隶主内部上下等级之间的关系.

第四,保留原始社会公社的残余.

五、 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同封建国家同时产生,是在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有一种私有制社会历史类型的法.是封建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一种历史类型的法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了很长时间,西欧从公元476年日耳曼人消灭西罗马帝国到1640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约1200年.中国从战国时期算起到辛亥革命,大约2400年.这一时期的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是:

首先,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以及农民对于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封建制法的所有法律规定,归根结底都是源自于保护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封建土地所有制这个根本来怎么写作的.

其次,确认和维护封建制的等级制度.维护专制王权.

最后,刑法极其残酷野蛮,罪名繁多.

六、 资本主义制法

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与这种经济形态相适应的法的社会历史形态也随之发展着.由于社会分工和生产者的独立所有权的发展开来,个人的主体意识加强,人们逐渐体现出其独立性,冲破了既有的自给自足的经济体系,使得人们独立的创造使用价值成为可能,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转变为商品的交换关系,原先存在的“人的依赖关系”也逐渐的被“物的依赖关系”所代替,在此基础上所孕育出来的“天赋人权”以及自由思想都为原来的“义务本位法”向“权利本位法”的过渡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资本主义制法是在封建社会后期孕育的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而最终确立的.是资产积极国家所确立的依法治理的统治方式.它确认保障了资产阶级的、自由,巩固了资产阶级同封建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这种历史类型的法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为基础的,其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来源于社会中占少数的资本家阶级.

资本主义制法的主要特征集中体现在如下的基本原则之中:

1、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这一原则首次出现在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须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这一原则是资本主义制法的首要原则.为交易安全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对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有重大作用.

2、 契约自由原则.这一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这说明法律赋予人平等的地位、独立的人格.在法律的范围内平等的处分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交易场合下,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前提下变更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一原则出现在《人权宣言》第1条和第6条:“人们在自由上而且在权利上,生来是平等的.”,“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保护或者处罚都是一律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这一原则是等级社会和专制国家宣告死亡的标志,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义务本位法”向“权利本位法”的过渡是巨大的历史进步.这种进步无不反映了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配合着相应的经济条件,法律所发生的根本性变革.那就是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历史时期,这种以义务作为保障的法维持了“人的依赖关系”这种社会形态,而到了商品经济时期,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维护了“物的依赖关系”这种社会形态.“权利本位法”并不是在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关系的结构中不要义务,只要权利,而是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确立权利的主导地位,确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障权利的实现.

七、 社会主义制法

前三种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之上,反映的是社会中占少数地位的剥削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因此都是属于剥削阶级历史类型的法.而社会主义制法是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之上,反映的是工人阶级代表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因此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法.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制法向社会主义制法的过渡,反映的是一种从低级向高级的法的过渡,无疑社会主义制法是人类社会最先进的法.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类型的法,其主要具备如下特征:

1、 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从阶级层面上来看,社会主义制法体现的是工人阶级所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从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看,社会主义制法与其他类型的法是一致的,但是不同的是这种法律制度的阶级性与人民的关系不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2、 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社会主义制法反映的是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这种意志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的,是一种同客观实际相协调一致的动态性统一.

3、 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社会主义制法在确认每个人享有平等的权利的同时,切实的保障每个人的权利.虽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种权利的保障还有很多缺陷,但是通过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这种保障可以逐步的得到提高,得到解决.

4、 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虽然任何法律的实施都要依靠国家强制力量来加以保证,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法反映的是社会上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所以更多的是全体人员对于法律的自觉遵守.

5、 一国与两制的统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展开了“一国两制”这一基本国策.形成了以大陆社会主义制度为主题,香港实行英美法系的资本主义法治,澳门实行大陆法系传统的资本主义法治.在一个统一的国家主权之下,两种法律制度和平相处,共同发展,是中国当前法律制度的重大特色.

6、 国情与公理的统一.社会主义制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基础之上的法律,是同中国基本国情相适应的法律.而在法律之外,政治、经济、文化等体系都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这就要法律不仅符合客观规律的发展,同时要体现公理.

结语

法的社会历史形态是马克思根据历史唯物主义主义原理,以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的不同作为划分,第一次对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在正在存在着的法所进行的分门别类.是区别于资本主义法学家对于法所进行的只具有形式意义的法系划分的,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注解:

①马新福:《法社会学原理》,122-123页,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

②[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22页,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