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在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方面的主要做法

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495 浏览:59944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选择了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强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在建立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同时,对经济进行积极有效干预,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均衡,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将社会政策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并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政策措施.在60多年的社会建设过程中形成了一些独特的做法.大力发展社会保障事业, 解决民众的后顾之忧 德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其社会保障制度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二战后,随着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也随之恢复并进一步发展完善.目前,德国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福利国家之一,其社会福利保障覆盖了90%以上的居民.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社会发展的“减震器”和“安全网”.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以社会保险为主,其中包括法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事故、护理保险等.除了社会保险,还有社会救助和家庭补贴等.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屏障,即政府通过社会救助,确保最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济法,处于无力自助与无法获助的每一个居民都可要求政府提供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包括一般社会救助和特殊社会救助.一般社会救助面向所有需要的贫困个人和家庭;特殊社会救助是针对特殊情况的救助,如针对没有医疗保险者的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内容包括衣、食等日常生活支出到健康、取暖等经常性成本,再从住房津贴之类到社会怎么写作的提供,即给申请者提供能满足一定程度生理需要和精神需要的最低收入水平支持,并且主要根据申请者家庭结构和孩子年龄等支付不同的社会救助津贴.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 二战后,德国为解决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制定了有关平衡地区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基本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有义务在实施财政援助时保持总体经济的均衡发展;经济发展必须能够保证各地区人民享有同等生活条件;区域经济的平衡发展是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同任务;联邦政府对一些有助于避免经济发展失衡的重大项目提供经济支持.在此基础上,德国实行的是在“社会公正”原则指导下的财政平衡政策措施,即以各州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为主、联邦政府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为辅的平衡政策.各州间的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分为两步:第一步为增值税收入的平衡补差,即增值税中属于州级享用的部分在原则上按人口基数分配的同时,富裕州要先拿出25%的余额给财力弱的州作为补差,以使其达到州平均水平的92%.第二步是财税能力方面的平衡.首先按规定测算出各州的财政“能力值”,接着以各州人均税收率乘以人口数而得出所谓“财政平衡值”.“能力值”大于“平均值”的州按比例支援“能力值”小于“平均值”的州.第三步则为纵向的联邦补充拨款,如经过州际两次平衡,东部新州的财税能力提高到了全联邦各州平均值的95%,联邦政府再度拨款,使之达到99.5%的水平.制定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缩小收入差距和促进社会公平 德国收入分配制度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即初次分配注重效益,二次分配注重公平.为缩小收入差距采取的措施是,除了通过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各种社会福利和补贴等措施以外,主要是建立旨在缩小收入差距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这种税制在收入再分配方面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其原则是收入越多,缴税比例越高,低收入者少缴税或免缴税.目前,德国个人所得税的起始税率为15%,最高税率为42%.这种收入分配政策对缩小收入差距、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如德国的基尼系数税前为0.44,税后降为0.28.德国绝大多数居民属于中间收入阶层.这种“橄榄型”的社会结构,即一个庞大的中间收入阶层的存在成为德国社会保持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不断完善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缓和劳资矛盾 二战后,德国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协调机制,将劳资双方的行为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在调节和处理劳资关系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社会运行机制和企业组织制度,劳资双方结成了较为稳定的“社会伙伴关系”,劳资双方的地位相对平等.具体做法是: 第一,劳资双方享有工资自治权.德国实行劳资自治原则,承认工会和雇主是工资协议谈判伙伴.劳资协议双方享有工资自治权,经过谈判达成工资协议.政府不参与工资政策的制定,也不对劳资任何一方施加影响,处于相对超脱的地位. 第二,职工共同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的制度.主要通过制定法律框架,在企业内部建立企业监事会和企业职工委员会,使德国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有着坚实的法律保障.法律规定,企业监事会由劳资双方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企业董事会受命于企业监事会,对监事会负责.企业职工委员会是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的群众性组织.它代表雇员的利益与雇主打交道,主要监督企业对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规章、劳资协议及企业中其他各种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积极调解劳资矛盾和争端.德国劳资争议和纠纷主要由劳方和资方共同协商解决.在劳资谈判陷入僵持局面时,政府或其他社会团体会出面调解、仲裁.政府在劳资冲突和斗争中持中立和公平立场.这种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对避免冲突升级和矛盾激化发挥了积极作用.推行社会福利住房和房租补贴政策,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 二战后,德国面临严重的住房短缺,尤其是大量外籍劳工的居住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自1950年起,德国联邦政府多次立法,大力推进社会福利住房建设,在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建设了大量的社会福利住房.90年代后,德国住房短缺的问题得到了根本解决,每年新建或政府购写的社会福利住房数量大大减少.德国房租补贴政策执行40余年,目前已成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德国对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主要有两种:社会福利住房和房租补贴,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社会福利住房.社会福利住房是指由政府规定住房租金标准,供低收入家庭租住的福利性住房.社会福利住房的建造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运用联邦、州、行政区政府的住房建设基金建造的社会福利住房.第二种是房屋投资商或私人在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15%以上时,向政府申请免息或低息贷款,建造的社会福利住房.社会福利住房建成后,必须以成本租金出租给低收入家庭居住,房租标准由政府核定,一般为市场平均租金的50%―60%.申请租住社会福利住房,必须向行政区(城市)政府住房局提供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现有住房状况、房租、在所在城市工作或居住的时间等资料.一般来说,申请租住社会福利住房的家庭,家庭收入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低收入线以下,没有自有产权住房,在所在城市工作或居住一定的年限.低收入家庭申请社会福利住房,经政府住房局审核通过后,实行轮候制.配租时,承租人与住房局审核或社会福利住房经营商签约租房,依约缴付房租和营业费(水、电、气费及物管费).家庭特别困难、缴不起房租的,可以同时向政府申请房租补贴缴纳房租. 第二,房租补贴政策.为了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房租支付能力,政府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及房租支出情况给予居民以适当补贴.住宅补贴法规定,居民实际交纳租金与可以承受租金的差额,由政府负担;其中,居民实际交纳租金要与家庭住房需要相结合,可以承受的租金一般按照家庭收入的25%确定.房租补贴的资金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承担50%.一般来说,低收入家庭申请房租补贴,经审核通过,政府就予以发放房租补贴. (作者系对外联络部西欧局参赞) (责任编辑:李瑞蔚)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