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综述

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738 浏览:20831

一、选题背景

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同志的讲话,使作为民生之依的社会保障再一次受到了人们的关注.社会保障是为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提供的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制度.它是当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福利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呈现明显的二元结构特征:对城市实行的是高补贴、高就业的社会保障制度,即有了城市户口就可享有就业机会及养老、医疗等一系列社会保险与粮食、住房等补贴.而农村实行的是以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市.改革开放后,我国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作保障农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主要手段,并通过土地政策努力协调公平与效率关系.土地的福利绩效足以抵消其效率损失,从而为家庭经济的发展及其保障功能奠定基础,为农民的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提供制度安排.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现阶段国内关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主要有四方面,一是对失地农民规模原因的研究,二是对失地农民权益的研究,三是对失地农民产生问题的研究,四失地农民征地补偿问题的研究,五、对失地农民安置方式的研究,六、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研究,七、对失地农民市民化问题的研究.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失原因研究

周天勇认为大量非法圈地、农田占而不用、炒写炒卖土地、征地补偿不到位等问题,其原因主要是现行征地制度不合理、有关土地法及其实施法规对农民的补偿规定的极不合理及农民基本上没有地权;朱林兴等学者则认为失地农民权益受侵犯是由于现有的土地征收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吴国庆、周建春等一批学者从产权经济学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造成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在于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国家凭借其独特地位,通过强制性权力驾驭着集体所有的土地,而集体土地的所 有权主体模糊,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明确.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界定,国家、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一直没有理清,这种模糊的土地产权状况是我国农村众多社会、政治问题产生的根源.这种产权模糊的状态只要持续下去,问题就不能得到彻底解决:朱明芬、平等学者认为,土地市场垄断也是失地农民权益受损的主要原因,目前,国家垄断了土地一级市场,只有城镇国有土地才能在市场上出让,农村集体土地只能由政府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转让.农村集体土地的先后让,实际上把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排除在了土地市场主体之外,因此也就不能分享土地转让后所产生的巨大的增值收益:高勇认为,失地农民权益流失的原因在于征地补 偿理论和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征地权运用的不规范;万朝林认为,现行政策、法律的缺位导致失地农民既得权益补偿受到了侵害,法定安置途径不完备导致失地农民失去了基本的“国民待遇”;梁伟、袁堂明等学者认为,侵犯失地农民权益原因有三:一是农村 土地产权关系模糊,政府趁虚而入;二是二元经济结构下对农民利益的忽视;三是马太效 应下,以地生财行为和非农化的基本动力是地方政府和乡村组织资本的原始积累;韩俊认为失地农民权益受侵犯的根本原因是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缺位.

(二)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机制研究

孔祥智、王志强认为,土地及其附着物的补偿应以市场为基准,并补偿被征用者的工作损失、征地活动引起的残留地损失和相邻土地损害等;唐钧、张时飞从维持失地农民失地前生活水准出发,提出“维持生计理论”;朱明芬、朱林兴等学者认为,应导入市场机制,合理确定我国征地补偿的标准,同时增加征地补偿的内容,如征地活动引起的外部不经济补偿等.

(三)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必要性研究

平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制度系统中的“安全子系统”,其重要功能是化解社会运作过程中的“故障”和突发不稳定因素.因此,失地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问题是社会共同体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作为一种对低收入群体的义务责任而需要解决的问题;李郁芳认为,土地保障只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一个过渡形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因而是不稳定的,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发展,应逐步向社会保障制度过渡.

(四)如何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研究

鲍海君、吴次芳认为,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以征地中土地补偿安置费以及土地转用后的增值收益作为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注意社保基金的运营和监管,从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养老、医疗、就业培训、法律援助这几个方面对失地农民进行保障,这样,既可以使失地农民获得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又可促进社会稳定发展;楼喻刚、金皓认为,运用正式和非正式养老安排建立起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是解决城市近郊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关键;丁培人认为,实施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走集体保障之路,可以解决 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吴兴国、王明祥等学者从农地征用制度的角度建议应通过界定公共用地范围、合理确定补偿标准、规范征地程序等措施落实失地农民的保障;陈凌等学者从失地农民的就业角度进行探讨,认为应提高农转非人员的素质,发展农村中小企业来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保障失地农民的整体收入不因失去土地而降低;杜伟认为,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环节,重点是明确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采取可行的实施方式,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运营与管理,并注意发挥政府为失地农民创造就业环境的功能;高勇认为,为了最大限度规避目前政府低成本征地,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尚未立法,且社保建设基本空白的前提下,应当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

综合来看,上述学者的研究指出了土地征用中失地农民安置上的不足,对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操作作了理论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对后人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借鉴.但是,笔者认为他们大多以定性研究为主,主要涉及的是制度上的改革和创新,真正把社会转型、经济发展、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结合起来综合考虑,并建立系统模型进行定量测算的很少,此外,完整构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学者更少,因此,研究的内容缺乏很强的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