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管理机制探析

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263 浏览:45989

【摘 要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管理是一种全新的治理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这种治理机制目前在公众意识、政府理念和制度三个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公众应树立参与意识、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管理,政府应树立多元参与理念、开放多元参与,健全多元参与制度、拓宽多元参与渠道.

【关 键 词 】多元主体 多元参与 社会管理 管理机制

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管理是一种全新的决策和治理机制,即政府、公众、专家、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等社会各主体共同讨论、共同协商、共同决策社会公共事务,政府敞开民众表达的大门,民众畅所欲言,为政府献计献策.这是一种参与式,其核心价值在于使政府与民众关系得到持续良性发展,达到最佳和谐状态,以实现政府对社会的良好治理,最终实现善治.

社会管理不是为了加强控制,它是柔性的和互动的,其核心议题就是维护人的尊严和满足人的需求,增进社会中最大多数人的幸福感.当前,我们正处在一个思想、利益多元化发展的时代,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使得公众诉求多元化.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增进全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的根本途径.社会管理中的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使公众有机会合法有效表达自己的意愿,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满足公众的利益诉求;有利于体现政府政策的正义性,经济、政治利益的公平分配;有利于妥善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需求;有利于缓和公众和政府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益于政府吸纳社会群体智慧,充分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的理念,这也是我国宪政制度的重要一环.由于公众具有参与社会管理的天然优势,能更真实地检验政府决策对他们现实生活的影响.实践证明,哪里的政府真正跟老百姓直接对话,哪里的社会矛盾就小,经济就能发展,社会就能稳定.因此,创新和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充分维护和保障多元主体的参与权,从根本上减少社会冲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议题.

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障碍分析

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薄弱.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是一种臣民文化,其基本内涵表现为民众对清官圣人的政治期盼、在思想上顺从、意识上被动、心理上依附,缺乏权利主体观念、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是一种带有明显奴性特征的政治文化.中国传统的臣民文化抑制了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正如阿尔蒙德和鲍威尔的描述:“所谓顺从者,就是已成为政治体系组成部分的、并对政治体系施加于他们生活的影响或潜在影响有所认识的公民.但是他们对自己在政治中作用的看法却仍然是顺从者的看法,也即他们受政府行动的影响而不是积极地去影响政府的行动.”“他们甚至还可能对政权和权威人物产生某种合法感或者疏远感,但是他们对于政治参与则始终抱被动的态度.”①这样的阐述对于中国传统臣民文化简直可以说是恰如其分.中国古代几乎所有的思想家都不主张民众自己管理社会事务而认为应当由“圣君”、“贤相”、“清官”来管理,而民众只要依附于、顺从于他们就可以了.这种义务本位的思想造成民众以消极的臣民意识被动接受自上而下的社会控制.在此思想文化背景下造就的只能是“臣民”、“顺民”,而非“公民”、“参与者”,他们对强权的依附、顺从心理必然使他们行为唯唯诺诺、唯命是从,政治感极度冷漠,很少甚至不参与社会事务.这种传统的臣民文化至今还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大多数民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还很淡薄.


政府缺乏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理念.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强调政府和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的互动性和协同性,对公众来说参与就是去影响那些与他们利益密切相关的政府决策和政府行为,而对政府来说参与就是倾听和考虑所有民众意见,并最终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做出决策.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政府没有多元主体参与这个理念,由于某种权力或利益上的考虑,政府往往把乐于参与社会管理的民众看作是“刁民”,把公众参与看作是政府潜在的威胁,一般不愿意放权让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还有一些政府官员仍以“父母官”自居,高高在上,完全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对实行自上而下的社会管理.结果,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公众往往遭到抵制、排斥,无法参与或者遭遇无效参与.

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短缺.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参政权,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权了解、参与和监督国家事务、社会事务.我国公民行使国家权力,参与社会管理主要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的,然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于自身的缺陷,无法真正保障多元主体能够真实的参与社会管理.比如说我国的立法法、城乡规划法,环境评估、行政法中的听证制度里面也有公众参与规定,但不少部门只是简单发布信息,甚至找专家做秀,简单听听意见.我国虽有多元主体参与的法律规定但现实中缺乏具体的参与制度保障,缺乏参与的平台,多元主体参与的渠道不通畅,无法表达自己的政治见解.例如,没有一部相关社团组织的法律,以鼓励和规范NGO参与社会管理.再比如,基层选举虽已普及,但缺失有关选举的法律规范.从公众参与的整体情况来看,绝大部分参与还是在非制度化层面进行,公众在体制内的参与程度非常低,参与的制度化程度远远低于参与的制度化要求.“社会动员和政治参与的速度偏高,政治组织化和制度化的速度偏低,其结果只能是政治不稳定和无秩序.”②因此,加强多元参与制度保障,拓宽多元参与渠道,不仅对多元参与社会管理有直接促进作用,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有重要意义.

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对策分析

公众树立参与意识,积极有效参与社会管理.多元主体参与与社会管理是一种政治性、社会性的意见以及在各种意见指导下的行为.正如前文所述,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是一种臣民文化,这种臣民文化对公众的思想和行为影响颇深,公众的公民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还没有充分确立,对社会事务的参与程度较低,与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我们应立足于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发展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政治责任感,树立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现代公民意识,培养公民精神,塑造公民文化,让“多元参与”社会管理成为一种文化和习惯.同时,社会各主体只有提高自身素质,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表达意见,发挥个体的首创精神和政治智慧,向政府献计献策,才能建设美好家园,创造幸福生活,实现社会和谐.

政府树立多元参与理念,开放多元参与.政府要有广阔的胸襟和包容的心态,抛弃狭隘的执政理念,树立多元参与理念,让最大多数社会主体参与社会管理,以此改善和优化政府与公众的关系,使政府的社会管理工作得到最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同时,政府应开放决策,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社会公众,让公众参与决策,在决策过程中,政府与公众形成互动和协同,“少一些替民做主、多一些让民做主”,以各种方式听取、采纳公众意见,公众才有可能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力,参与到社会管理事务中去.只有政府真正树立多元参与理念,开放多元参与,真正尊重民意,才能促进多元参与社会管理的良性发展.

健全多元参与制度,拓宽多元参与渠道.公众的政治参与程度是衡量现代社会政府治理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良好的社会治理有赖于公众的积极参与.我国的社会管理长期以来是由政治精英来完成的,其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多元参与制度,多元参与社会管理的渠道短缺.因此,必须提高多元参与的制度化程度,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用具体的制度来规范多元参与的内容、程序、方式等,同时应该更多地开放体制内渠道,加大公众对政府事务参与的力度,为多元参与社会管理搭建更多更好更方便的平台,让群众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首先,健全和完善多元参与社会管理的参与制度,比如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等制度.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涉及复杂事项的决策和涉及多种利益冲突的决策,都应有序发动社会各主体集思广益、献计献策,在听取各方意见,平衡各方利益后以公正、透明的方式做出决策.其次,拓宽多元参与渠道,参与的方式不仅是听证,还有社区会议、公民评审团、公共调查、公众辩论、焦点小组、乡镇电子会议等,国外公众参与的方式达数十种,而且有专门帮助弱势群体的参与制,如规划中的规划援助制度,让NGO参与.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公众参与的方式,尽量为多元参与社会管理拓宽顺畅的渠道,最大程度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只有不断创新和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社会管理制度,拓宽多元参与渠道,才能保证社会各主体参与社会管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社会各主体才能在理性精神指引下,通过信访、听证、人大代表、网络等多种途径向政府表达诉求,确确实实参与社会管理.(作者分别为西华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副教授)

注释

①[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41~42页.

②[美]亨廷顿:《变革中的政治秩序》,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第12页.

③戴志勇:“公众参与:撬动风险社会的日常”,《南方周末》,200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