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公共治理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351 浏览:13758

在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新时期,中国系统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设想,从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制度路径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为社会建设的具体推进提供了方向,其中“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确立,把公共治理的理念同和谐社会的构建紧密联系起来。,在公平正义理念的指引下,行政改革、,社会自组织力的提升、,责任机制的重构和公共怎么写作的优化等都同和谐社会的构建密切相关。,本刊刊发一组青年学者的笔谈,以期引发对构建和谐社会更深入的学术探讨。,

――主持人:一 凡

风险社会中的复合治理与和谐社会

杨雪冬,编译局当代所副研究员、,博士

按照一个流行的说法,随着人均GDP进入1000―3000美元时期,各国社会都会进入不协调因素的活跃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进入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高风险期。,中国也开始进入这样一个时期。,[1]当然,这种说法中的风险更强调的是社会风险和制度风险。,实际上,在这个时期,技术风险、,生态风险等也同样处于高发和频发阶段。,因为在短短20多年发生的高速现代化、,市场化、,城市化、,全球化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的发展模式、,消费模式、,生活模式以及认知模式。,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国家间的关系等都面临着巨大的调整与改变,时间的浓缩扩张了存在的空间,各种关系交织在一起,打破了各种边界,也创造着新的边界,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体必须重新为自己定位,以获得对自己的认同。,在短时间发生的如此高强度的变化与调整必然产生出更多、,更新的风险与不确定性。,正如德国社会学家卢曼说,我们生活在一个“除了冒险别无选择的社会”。,

在数量、,强度、,频度不断增加的风险面前,非常有必要反思现代科层制占主导地位的风险治理机制。,科层制不仅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基本组织形式,也是各种国际组织以及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就单个组织来说,科层制强调的部门责任、,对上负责有利于保证整个组织行动的一致性、,统一性,提高整个组织的效率和行动力。,但是在风险社会中,科层制的弱点就充分暴露出来,因为它所面对的风险在来源上是多样的,在影响上是发散性的。,如果单个组织及其成员只对本组织或部门负责,那么就可能造成风险影响范围的扩散、,影响后果的扩大,出现所谓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或“组织性无政府”状态。,因此,科层制的单向或纵向责任机制必须被多层次、,多维度的复合公共责任所替代。,

所谓的复合公共责任,就是多重公共责任,包括两重含义。,一是每个社会主体都要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是社会主体行动的根本激励机制,二是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也要对其他所有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这些利益相关者既包括自己的家庭成员、,组织成员、,社区伙伴、,同胞,也包括其他国家的公民以及生存的环境。,在交往与联系日益紧密,生存方式日益多样的时代中,对于每一个社会主体来说,只有承担起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对自己负责的实现,因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支持才是真正的自我保护。,在这种复合公共责任中,不仅要继续强化组织内部的垂直责任,还要发展社会成员之间的水平责任、,国家之间的国际责任、,每一代人之间的代际责任以及人对自然的生态责任。,所有这些责任关系的核心就是以实现共存为目标的公共责任。,只有把所有这些责任结合在一起,综合引导和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形成新的复合公共责任意识,才有可能减少或避免各种短期行为、,局部行为的出现。,

客观地说,构建复合公共责任是风险社会下人类共同生存的必然要求。,在这个公平对待每个人的风险社会中,每个行为者的生存都是和他者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只有风险共担才能共同生存。,风险的发展带来了公共的扩展与私人领域的再造双重结果,以正在形成的全球层次上的“公私”分野冲击着、,替代着以地域为基础的民族国家内部的“公私”划分,从而推动了现有制度建构和理念支撑的变革。,在风险社会中,扩展了的“公共”在一般意义上指的不是某个共同体、,某个民族,甚至某个地区的共同利益,而是全球范围内人类的共存与发展。,因此,在风险社会中,整个社会的“共同”以及全球的“共同”替代了具体群体或区域的“公共”,而且只有在社会层次、,全球层次和人类整体利益意义上,才能谈论“公共”的有效性。,

复合公共责任的认知基础是风险社会中的最低共识,即共同的安全与存在。,之所以把“共存”作为最低共识,理由有三:一是现代风险是普遍性的,任何人和共同体都无法避免。,即便暂时避开了,也会由于措施的不力而遭受到风险扩展之害。,二是只有共存才能保存人类内部的多样性,某个团体或共同体如果为了自身的暂时安全而牺牲了整个人类的存在,那么它也无法长久地存在下去。,三是之所以“共存”是最低共识是因为在这个物质不断充裕,但发展极端不平衡的时代,“共存”既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物质财富的增加为实现共存提供了物质基础,发展的不平衡和各种差距的拉大又呼唤着“共存”的实现,以共存来消弭差距带来的对立乃至敌视。,

要实现共存,行为者必须克服现有的各种局限,尤其是突破既有的利益障碍,寻求多方面、,多层次的合作。,因为只有合作,才能保全每个人的利益,才能走出理性的困境。,这里所说的合作是在风险社会中,为了寻求共存,各个行为者自愿达成的。,而在风险社会中,合作是在平等的人类成员间达成的。,他们可以结合成不同的共同体,组织成不同的形式,借助不同的制度,但是他们首先是作为人类成员而存在的。,人类共同存在既是他们合作的最低原则,也是超越其他所有利益的最高利益。,

然而,在风险社会中,复合公共责任的实现也同样面临着理性人行为的困境,即个体的理性与集体的非理性。,一方面,个体能清晰地识别风险,判断风险对自身利益的影响以及如何保全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取各种手段逃避风险,推卸责任,从而无法达成有效的集体行动。,因为在风险转变成灾难的时候,求生的渴望会压倒所有的合作取向。,我们在许多灾难的初期都可以看到个体理性行为导致的集体混乱,甚至相互伤害的现象。,同时,在应对风险的时候,也同样存在着“搭便车”现象,把减少和抵御风险的责任推卸掉。,因此,在风险社会中,我们依然需要寻找有效的手段来解决理性的困境。,

要落实复合公共责任,单纯依靠现有的任何单个治理机制是无法完成的,因此需要建立起新的治理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和共存的秩序。,这就是复合治理提出的根据。,复合治理贯彻了治理的基本精神,即谋求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互补关系,但又与目前流行的区域治理、,全球治理理念不同,后两者依然是地域意义上的,没有摆脱民族国家的阴影,只不过是把地域范围扩大了而已。,

复合治理有5个基本特征:第一,复合治理是由多个治理主体参与的。,包括国家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家庭、,个人等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和行为者都是治理的参与者,不能被排斥在治理过程之外,更不能被剥夺享受治理结果的权利。,第二,复合治理是立体的、,开放性的空间。,这既体现为地理意义上的纵向多层次,从村庄、,部落到地方、,国家、,区域,乃至全球范围,也表现为治理领域横向的多样性,人类活动的任何领域都需要治理。,更重要的是,这些领域的治理是密切相关的。,第三,复合治理也是一种合作互补关系。,只有合作,国家、,市场以及公民社会这三大现代治理机制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并弥补相互的缺陷。,而且,这种合作不仅仅是民族国家内部的,还是国际性和全球性的。,第四,个人是复合治理最基本的单位。,尽管复合治理需要制度安排,并且是通过它来规范行为者的,但是要使治理可持续地运转,必须提高个人的自觉性和能动性。,只有他们具有了风险意识,把制度安排贯彻到行动中,才能最大程度地解决风险。,第五,复合治理的目标是就地及时解决问题。,风险的空间扩张性和时间延展性,使得风险的应对必须从时时处处入手,避免风险的扩散,由可能性风险转化成后果严重的风险。,

“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是对当前中国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风险环境的积极回应。,在当前的风险环境下,应该通过协调已经多元化的各种关系来取得社会共识,达成集体行动。,而就风险治理来说,中国的复合治理应该把重点放在加快现代治理机制的构建上,通过制度调整来协调社会内部的各种关系,提高国家与社会的双重能力,发挥各个社会行为者的能力,共同有效地应对全球性风险和制度转轨风险。,具体来说,首先要增强国家的公共责任和治理能力,以巩固和提高合法性,维护社会与国家的信任关系,从而为整个社会的和谐提供基础性支持。,在转轨过程中,如果国家不能承担应负的公共责任,甚至治理能力减弱,那么必然造成整个转轨的失序,成为所有社会风险爆发的导火索。,但是要强调的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并不是单纯强调国家利用其暴力垄断地位所拥有的控制能力,而是要通过改革国家内部的治理结构,提高国家对市场和公民社会的监管能力,并且通过放权和分权等方式来调整国家与市场、,公民社会的关系,使它们形成合作互补关系。,其次,要积极培育、,完善和壮大市场与公民社会,提高它们的自组织能力和自我规范能力,充分发挥它们的治理功能,既要对国家权力的过度扩张进行有效的约束,也要对市场过度扩张进行有力制约。,市场与公民社会不仅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也是现代治理的基本机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目前更重要的是建立一个积极的公民社会,维护个人的权利,增强相互的宽容。,再次,要提高个人、,组织的公共责任感、,风险意识以及风险的识别能力,使它们在行为广度和强度提高的同时,也能提高行为和决策的理性程度。,最后,要重视社会信任的培养和扩展。,只有相互信任才能自愿履行公共责任。,

目前,在保护传统共同体精神的同时,也要扩大社会信任的范围,培养大共同体意识,为整个社会的整合提供价值基础。,同时,也要避免民族主义的过激化,增强对国际问题的关注度和包容度,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建立起正常的心态,以推动风险治理中的地区、,国际以及全球合作,建设和谐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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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4]罗伯特•,诺齐克. 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14-18

[5]A.麦金太尔. 德性之后.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18

[6] 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85

[7]张馨. 尚书. 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2003:166-167

社会转型与责任机制的重构

朱德米,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在新型的社会管理体制中,“政府只是社会治理主体之一,社会治理已从一元的基于科层制的行政化管理转变为政府、,各种社会组织、,企业等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在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型过程中,公共责任机制面临重构。,其原因有:

1. 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中国提出的新的执政理念和价值导向要求政府管理行为发生深刻的变化,要求公共决策过程从封闭转向开放和包容,关注民众的需求和偏好,提高政府的回应能力。,因此,政府责任的含义需要进一步拓宽。,

2. 在社会治理格局中,政府需要与其他社会行动者之间形成合作管理模式。,政府的定位从“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向“裁判员”角色转变,从“划桨”向“掌舵”方向转变,从“统治”向“治理”方向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责任机制也需要变革,否则可能出现“责任赤字”和公共责任缺位等问题。,责任的内容需要完善。,

3. 随着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政府管理工具日益丰富,合同、,外包、,内部市场化、,听证会、,公民协商、,信息公开等工具被广泛地运用于政府管理过程。,责任实现的方式需要发生转变。,以科层制为载体,以思想政治道德教育为核心的单一责任机制向政治、,法律、,职业、,层级等多元责任体系转变,而责任实现的方式也需要丰富。,

在和谐社会构建中,责任的含义包括3个方面:控制、,回应、,对话。,责任的控制含义主要是确保公共权力不被滥用。,在现代宪政框架内,公共机构的运行必须以授权为基础,公职人员的工作也是以自由裁量权为基础。,如何保证公共权力不违背授权的目的,确保权力不被滥用,这是重构责任机制的首要问题。,回应是“执政为民”政治理念的需要。,回应旨在提高政府对民众需求、,偏好的反应速度,并提供怎么写作的准确性。,对话是当前中国公民社会蓬勃发展的后果之一,标志着公共决策过程从封闭向包容、,开放方向的发展。,把“责任”理解成为“对话”活动,要求公民积极介入公共管理过程,提出问题,进行判断、,评估并提供合理建议,要求公职人员回答问题,解释原因,证明其行为的合理性。,当下有许多概念与“对话”含义相近,如利益相关者合作、,公民授权、,公民介入、,公共协商、,公民参与等。,

从政府的本质属性来看,责任的内容包括公平、,效率、,公正、,公共利益、,诚信等。,由于各国宪政框架和基本政治制度的不同,所以公共机构责任内容的表达方式也存在着差异。,一般而言,公共机构的责任可以分为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层级责任、,职业责任。,政治责任是公共机构的政治与行政两者之间权力关系的一种反映。,它主要包括权力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执政党(民选官员)与行政机构之间的关系,权力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执政党与人民的关系。,对政治责任评判的标准是不断变化的,取决于特定的历史情景和评判者的个人偏好。,政治责任强调的是回应性价值观,强调的是对人民负责。,法律责任是由法庭或特定监督机构来实施的一种类型的责任,它要求责任主体遵从正式法律规则,并在法庭上或类似的司法过程中证明其行动的法律依据。,公共机构的法律责任是现代法治行政的要求,它是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关系的一种反映。,此外,审计机构和独立性比较高的监管机构也承担了执行法律责任的功能。,而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等也被列入法律责任范畴。,法律责任强调的是法治价值观,强调的是对正式成文规则的遵守。,层级责任是公共机构、,个体职位的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服从关系,机构或个人的自主性比较低,所以层级责任通常又被称之为行政责任。,它主要是一种内部控制机制,强调的是效率价值观,强调遵从组织的发展目标。,职业责任反映了个体根据职业规范、,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对其决策行为负责,它强调的是专业知识标准,尊重个体的判断和技术专家的作用。,在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责任的内容以层级(行政)责任为主向政治责任、,层级责任、,法律责任和职业责任多元框架体系转变。,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责任机制重构的核心内容是以行政层级为核心、,注重道德约束的单一机制向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职业责任构成的多元机制转变。,尽管“问责制”已引起人们广泛的讨论,但是对责任如何实现方面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如公职人员“向上负责”和“向下负责”之间的冲突,“法律责任”与“政治责任”的冲突等。,

重构我国责任机制,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有:第一,清晰地界定政治、,层级、,法律、,职业责任的范围和追究方式,不能以单一的行政方式解决其他责任问题。,如各类安全事故的处理,需要成立中立方的调查委员会来进行,合理界定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其他人员的责任。,在此基础上,追究不同类型的责任。,第二,强化正式――外部责任机制的建设,提高监督机构的功能和地位。,尽管外部――非正式机制、,内部――正式机制、,内部――非正式机制在当下都重要的,但是从我国责任机制建设中面临的最迫切需要解决问题来看,建设的中心点应关注正式――外部责任机制的建设。,这是责任机制建设的基础,也是其他类型机制发挥作用的保障。,第三,在贯彻“执政为民”理念过程中,公共机构应积极探索具体可行的回应民众偏好、,需求的路径、,方式和措施。,如强化各级信访部门的职能,提高机构的地位,使其成为回应民众需求、,表达民众偏好的具体路径之一。,第四,在制定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策、,决策的时候,公共机构应启动对话机制,使其成为公共责任的内容之一,从而能够提高公共决策和政策的科学化、,化的水平,使其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之一。,

公共管理改革与和谐社会构建

李春成,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博士

我国过去20多年的行政改革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性:(1)工具性和从属性――行政改革的原因和目的是为了适应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行政改革的内容、,步骤和速度由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所决定的。,行政改革的工具性和从属性地位,直接导致的是行政改革设计和实践的滞后。,(2)零碎性和间断性――只有当行政管理阻碍或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时我们才提出改革倡议,所提倡的改革也主要限于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领域,这无疑会使得行政改革缺乏系统的、,长远的战略设计。,(3)消极性和被动性――由于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时间短、,速度快、,程度深,加之官僚利益和观念的胶着以及缺乏一个适当超前的改革战略规划,因此,现有的行政体制和管理模式总是显得落伍、,不适应,于是,“改革”实际上成了“整改”,呈现出被动和消极的特征。,(4)效果的短期性和反复性――以工具性、,零碎性和被动性为特征的“救火式”行政改革的效果一般都是明显但不持久的,因此也是反复的。,譬如我国过去的央地关系调整中的“放――乱、,收――死”困境、,机构改革中的“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怪圈,就是明证。,(5)导向的经济化和功利化――对“经济发展”的过分偏执,致使政府领导的注意力和政府职能定位与日常管理日益锁定在经济发展指标上,一切“唯GDP是举”。,政府职能的界限被“经济发展”这个“硬道理”硬生生地冲破了,“有限政府”被歪曲成了“只抓经济的政府”。,各种指标化的闹剧也由此而生。,

前20多年的行政改革促成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这种空前的全面变革,给我国发展和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各种有利条件,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其中,部分矛盾和问题是“客观的”,是“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所必然带来的,部分是“主观的”,是由各级政府的权力体制、,战略规划、,政策设计和行政管理的不科学、,不、,不正义所造成的。,

当前社会反响特别强烈、,与政府直接相关的问题包括:(1)社会强势集团巧取豪夺。,在某些地方和行业中,少数先富裕起来的个人和企业“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强势集团勾结甚至挟持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违背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原则,通过权钱交易牟取暴利,名为市场机制,实为不择手段的掠夺机制。,(2)一些官员职业道德败坏,贪污、,腐败、,渎职现象严重。,贪污腐败不仅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资产,而且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不仅在某些地区导致了“贪污――贫穷”的恶性循环,而且严重侵蚀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此外,渎职现象也非常严重。,据最高检察院渎职侵权厅统计,2006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渎职侵权案件5715件7082人。,这些案件造成重伤660人,死亡425人,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5.5亿余元。,[1]一些官员的官僚主义、,家长作风,也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常常诱发社会冲突。,(3)部分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在自身利益的驱动下,违规操作,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国家审计署2005年对38个部门的审计发现,有关部门、,单位应缴未缴的各项资金达11.83亿元,挤占挪用的资金达41.64亿元,被滞留闲置的资金达117.62亿元。,[2]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袒护地方企业的环境污染、,制检测卖检测、,民企“原罪”、,变相抵制宏观调控的做法,更是屡见不鲜、,举不胜举。,(4)过于偏执经济发展,轻视甚至忽视了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对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片面理解与偏执,使得中国各级政府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变成了“经济建设型政府”,直至SARS的爆发,我们才真正意识到这种政府功能模式的局限性。,“经济建设型政府”无论是在议事日程安排,还是在政府功能布局,抑或是公共财政支出上,都将GDP增长置于至尊地位。,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06年3月7日发布的《中国公共支出面临的挑战》的报告,中国大部分公共支出用于政府投资,2002年政府投资占GDP的比重为9%,几乎高于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大国。,在过去10年间,政府投资和行政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双双提高,中国的公共支出总额中教育、,医疗卫生和科学研究支出的比重下降了,中国在教育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公共支出占GDP的比重,大大低于几乎所有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和大多数具有可比性的发展中国家。,此外,收入分配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更是令人堪忧。,

鉴于过去过于外在化、,经济化改革的教训,我国的公共部门和公共管理必须进行系统的、,深入的变革。,

首先,我们应当把党提出的一系列先进执政理念转化为一些合乎公共管理用语习惯和思维逻辑的“价值理念”,并由此构建出“改革愿景”。,符合中国国情的、,好的现代政府,除了应当坚守一些基本的政治原则以外,在行政管理上应该信守三个基本价值或理念:合法性、,责任性和回应性。,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府应该是公正的,它应当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以经济有效地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怎么写作为己任。,

其次,根据价值理念和改革愿景,确定公共部门改革的“关键目标”。,基于中外改革经验与教训,我们认为,未来中国政府改革应当致力于以下目标的实现:(1)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的角色和核心功能。,尤其是政府之于经济发展的恰当角色和功能,不在于直接的投资、,招商引资、,产品推销等,而在于提供合理而充分的公共产品(如法律秩序、,市场规则、,基础设施、,教育培训、,手续、,公共信息等等),为企业和个体商业繁荣创造平等的社会和法律框架。,(2)重申公共怎么写作价值观,强化廉正观念和责任意识。,当务之急,是要实现由“经济发展型政府”向“公共怎么写作型政府”的转变。,廉政与责任意识需要有具体可行的保障机制。,(3)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4)倡导绩效管理,继续开展绩效评估,附以效益审计,不断改进公共管理绩效。,(5)鼓励机制创新,探索如何以合理的成本传输高质量的公共怎么写作。,(6)重视公务员队伍建设,确保他们有动力有能力迎接挑战。,(7)管理公共部门的各种资源,追求价值最大化。,(8)加大社会投入,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和政策法规,整合多方资源,为贫困人和高危人口设计和管理社会保障网络,推进知识社会工程,为怎么写作传输提供有效的信息。,

记许可制度的门槛限制,另一方面又规避了政府某一部门在行政许可方面应承担的责任,使得一定的社会组织不仅难于通过登记注册成为民间组织,而且也很难将不予登记的理由归咎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4]。,由于这种制度供给问题的存在,导致现实中很多民间组织缺乏“合法性”,被迫处于“地下状态”,因而其弥补行政失误、,市场失灵等正向功能就难以得到开发和利用。,

内部的原因。,影响民间组织自组织力的提升除了以上的外部因素外,还有一些内部因素。,第一,从组织的使命上看。,有的民间组织之所以缺乏感召力和动员力,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其象征性符号,如章程上出了问题,要么其公益性目标反映不详,要么定位错误,因而其动员资源的能力有限,不能维持正常运转。,第二,从内部的治理结构上看,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在市场体制和国家体制中出现的寡头统治的现象也会显现在民间组织的内部,对需求的反应迟钝,办事拖沓、,行政成本居高不下等问题同样会出现其中。,第三,内部有效激励机制的缺乏。,由于民间组织或非政府部门不同于政府部门或市场组织,它没有像政府系统那样的庞大的科层组织体系,能提供多种职位安排去实现自身的抱负,也没有像市场组织一样的普遍化的薪酬制度,能对大部分现实中的“经济人”形成有效的工作激励。,因而,如果缺乏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可能会导致“人员的工作目的是就业与生计的考虑而非组织使命”[5]。,第四,民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中人员的素质不高。,由于民间组织在社会中地位的提升还有待时日,在一些行政色彩比较浓厚的民间组织中,人员老化、,知识结构等不合理的情况还存在,这自然会影响其怎么写作的供给能力。,第五,一些民间组织过分依赖市场组织的资源输入,背离了组织的使命和公益目的,自然就谈不上自组织力的发挥。,正是以上5个方面的原因,打破了民间组织“德行完美的神话”和“志愿主义的神话”,也使其自组织力无以实现或走向反面。,

总之,社会的稳态运行离不开基层社会自组织力的发挥,乡土中国的“乡绅”治理和西方公民社会的存在是当时社会具有一定程度自组织力的重要表现。,在现代中国,和谐社会要求发挥公共治理体系中各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包括民间组织的积极性,可以说这是提升社会自组织力的重要抓手。,由于自组织是要耗费成本的,当民间组织自身组织的成本过高以致无法完成自组织使命时,国家的介入是后发国家的必然选择,但是,如果这种介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退出机制时,民间组织的自组织力也就无以生成或发挥,因而,要消除民间组织成长和发育的外部障碍,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相关的法规。,国家制度供给的目的是既要规范对其管理,也要有利于它们有序、,有效地参与公益性活动,同时,民间组织也必须完成自身内部结构的调整,健全相关的制度规定,以消除“志愿失灵”的内部要素。,通过这种内外的调整,不仅有利于提高民间组织的自组织力,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注释:

①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在本文中界定为同一内涵,它们相对于国家公共组织、,市场组织而言的,又称非政府组织、,非赢利组织和第三部门。,

对省一级的转移支付,还要有省对市、,县一级的转移支付,而且其模式必须通过法律法规予以严格规范,防止实践中的随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