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社会件的政府

更新时间:2024-03-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034 浏览:19081

【摘 要 】近年来我国进入了社会的转型期,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社会问题,本文就一部分公众因无法有效地进行利益诉求,而聚集起来并发动件这一问题来探讨政府如何有效应对.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扬领导干部的优良作风,充分了解民意,让群众合法地进行利益表达,从源头上来避免件的发生.当然,建立健全突发件的应急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一旦事件发生要有条不紊地处理问题,把损失和危害降到最低.

【关 键 词 】件;利益诉求;官员问责;信访制度

近年来社会件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重大群体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关注.从前些年四川“大足事件”、浙江“瑞安事件”到近年的贵州“事件”、云南“孟连事件”、重庆“罢运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一系列事件都引起了恶劣的社会反响.所以,政府如何有效地应对件已成为亟待探讨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社会件的概述

定义的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这一定义较以前相比,实际上是对事件所谓的“社会危害性”的淡化.于建嵘所作的定义为:“有一定人数参加,通过没有法定依据的行为对社会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事件”.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件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不具有对抗性,是具体利益主体需求上的差异.社会件实质上是群众对社会公正的集体诉求,并且绝大多数是经济利益矛盾所引起的,不具有政治目的性,对待人民内部矛盾要用的办法而不是强迫;这从根本上不同于极少数敌对分子发动的针对中国领导和全国人民的事件.中国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可以分为四大类:维权抗争事件、社会纠纷、有组织犯罪和社会泄愤事件,其中维权抗争事件约占目前全国件的80%以上,又可以具体分为农民“以法抗争”,工人“以理维权”,市民“理性维权”.

二、社会件产生的背景及成因

美国政治思想家亨廷顿说:“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我国当前处于社会的转型期,经济高速发展,城乡生产结构快速调整,涌现出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矛盾,从而出现一些群体事件是在所难免的,但只要通过改善执政环境,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些利益冲突绝对是可以协调好的.虽然这些事件的存在有一定的必然性,但是我们必须去思考这些群体事件的成因,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把损失降到最低.对于社会件的成因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关注: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长期注重效率和速度,造成了比较大的收入差距,扩大了贫富差距,公众心理上有强烈的不平衡感,此外部分权力运行过程中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我国重工轻农、重城轻乡的特点,造成城乡二元结构分化,人事、户籍等政治体制的改革落后于经济体制的变革加剧了分化;不同地区、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拉大,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阶层,底部阶层被不断的边缘化;一些群众没能够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自身的合法权益却受到了侵害.这种种的不平衡就很可能引起群体事件的发生.例如,经济适用房的分配过程中一些地区的腐化分子利用职权非法剥夺挤占弱势群体的资源.国家二次分配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但如果不能得到切实执行的话,反而会加剧贫富差距,从而矛盾可能被激化进而导致件的发生.

2.少数领导干部行政腐化,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公众对政府部门存在信任忧患,特别是对基层政府的公正性产生质疑(从大多数件把矛头指向基层政府可以看出这点).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祸根.当前我国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途径使一些官员腐化有了滋生的土壤,而且官僚主义依然存在,部分官员以权谋私,利用手中职权侵占公民的合法权益;有些官员缺乏以人为本的观念,大搞一些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以求晋升,这不但没有尊重公众的主体地位,还很有可能侵害到公民利益;更甚是有极少数官员与不法企业或黑社会组织结合,利用职权掠夺社会资源导致民怨不断.公众们不是仇官,也不是仇富,他们仇恨的是那些利用不正当手段来获取财富的人,这就很容易让他们聚集起来向政府向社会去讨要说法.例如:衡山县一些乡镇不切实执行党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文件,反而摊派了许多杂税,如按人头摊收的生猪税和特产税、普法费、代收款等等,一些领导干部甚至与黑恶势力结合,强迫农民交税并对农民进行打压,激起了民愤而到.

3.公众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不通畅,难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权益,进而去寻求体制外的途径.虽然我国近年来利益表达与政治参与的渠道、方式扩大了许多,例如,《信访条例》的颁布就是对利益表达渠道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但这仍与公众的需求有很大的差距.从这些事件看来,正是由于缺乏正当的利益表达渠道,导致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政府有效的回应,进而只能通过件的形式来表达,以便引起上层政府,公众媒体、社会以及政府的关注.“稳定压倒一切”是同志在国家的特殊时期提出来的,但一些官员对同志所说的稳定没有充分的认识,盲目地抑制公众的利益表达,阻碍公众的维权行动以换取稳定.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因为要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良好初衷,但在少数基层看来,最直接的就是不让民众进京,把信访量作为最重要的考核指标,利用收写和欺骗的方法来抑制,如若不奏效还有各种手段对民众进行打击迫害,少数地方政府使用暴力拦截人员已是公开的事情.许多政府官员以“稳定”为借口侵犯了公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危害,需要我们去深思.

4.政府缺乏对突发件的应急机制.目前,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缺乏应对突发危机事件的系统机制,当事发时无章可循,没有规范的处理程序,政府官员很容易避重就轻,不分主次,甚至有些处理方式不当而引起矛盾激化造成更大的损失和社会危害.从政府危机管理的理论分析包括: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反馈三个环节.“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政府缺乏事前预防,一些领导干部对社会矛盾心中无数,做不到主动排查和及时预警,对矛盾问题总是压着盖着,这样只会让矛盾越积越多;事中处置时,官员不能第一时间到场说服教育,疏导民怨,而是利用暴力来维持秩序,钳制媒体公开,使民怨更加激化,加剧矛盾爆发;事后没有做及时反馈,没有对事件群众进行回访,没能够反思事件的教训和总结经验,因为事件可能会死灰复燃,同类事件也可能再次发生.

三、政府应对社会件的策略

社会件从根本性质上不同于敌对分子发动的骚乱事件,不具有明确的政治目的,不具有对抗性,不能将其简单地视为反对执政党的政治行为,是人民内部矛盾而不是敌我矛盾.对待敌我矛盾坚决运用的方法进行打击,而对件要采用的方法.因此,政府就一定要以尊重民意、疏导民怨、化解民愤的态度来对待件,将其去政治化、去刑事化,把它当作群众正常的、合理的利益诉求来处理.以下是对政府应对社会件的几点建议:

1.从根本上讲,应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发展过程中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在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当中,坚持效率与公平的平衡,统筹城乡、区域、行业、人与自然的全面协调发展,尽力消除社会二元结构.在未来的发展中有意识地将政策向农村、向中西部、向底层的社会弱势群体倾斜,缩小贫富差距,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让社会各阶层都能享受到经济政治发展的成果.


2.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制,改善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加强基层政府的公正性.建立健全领导负责机制,行政首长对所辖地方和主管事务范围内的问题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将责任真正落实到人上,以提高领导干部责任感和工作水平;利用党内自律系统以及社会公众、司法、舆论等他律系统来改善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做到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问题要心中有数,对矛盾苗头要及时排除;基层政府要及时了解民众诉求并给予有效回应,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不得滥用私权侵占公众利益,避免社会件的发生.

3.完善公众的利益诉求机制,疏通并拓宽公众的利益表达渠道,增加公众的利益表达方式.正是因为公众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而不得已以群体的形式出现来维权,希望以此来得到社会、媒体、政府乃至的重视.为了避免件的发生,我们必须进一步疏通和完善信访机制,实现信访制度的有效执行,使之更加程序化、规范化;通过各种舆论工具,例如,大众媒体、网络平台,开展政府与公众的协商对话;利用社区诉求机制、人大代表定期接访等形式来进行民意交流,了解公众利益诉求并及时反馈.

4.建立健全突发社会件的应急机制.从政府危机管理的理论来分析包括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反馈三个环节.事前做好充分的预防工作,建立基层社会调查机构,了解民意,以便充分认识其利益需求并及时做出回应;一旦发现冲突的苗头,立即进行排查消解,从早、从小抓起,“微而治之易,著而治之难”.事中要合理处置,领导干部要第一时间到场,稳定公众情绪,直接面对面地与公众沟通,坦诚公开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切记要慎用暴力,以免矛盾激化;及时通过大众媒体、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发挥媒体的积极导向作用.事后反馈要重视起来,不能觉得事件平息了就万事大吉,应继续深入到群众中去,做好回访调查工作,防止事件反复和同类事件的发生;建立科学合理的反馈机制,认真分析事件的起因,总结经验教训,以便指导今后工作;严格执行官员问责制,对相关责任人应依法处理,绝不姑息.

5.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目前,绝大多数社会件是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且他们大都尽量以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为底线,以企求政府公平处理,行为相对较为克制.所以,一定要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事件来搞破坏,防止群体事件恶化为暴力事件,尽量避免或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由此看来,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是十分必要的,提高群众分清是非的能力,将件消灭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