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家族司法的变迁

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170 浏览:32254

摘 要:家族司法是与国家司法并存的,是古代中国法制中的一个独特现象.古代家庭成员出于孝道,只要其犯家法,都必须由家长以家法惩治.惩治内容有从宽的,也有处治手段从严乃至包括死刑的.但不管家法是软约束还是硬制裁,都是其他家庭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传统的“孝”是建立在长幼尊卑不平等,以维护封建的宗法统治,而今天的“孝”建立在长幼平等基础上的一种道德要求,是一种双向度的调节代际关系的规范,尊老爱幼.家族司法的实施方式也在发生着转变,由以“刚性”的司法为主变为由“柔性”的告诫、劝谕为主.

关 键 词 :社会转型;家族司法;变迁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3-0050-01

家族司法是与国家司法并存的,是古代中国法制中的一个独特现象.传统中国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可称为孝的文化.古代家庭成员出于孝道,只要其犯家法,都必须由家长以家法惩治.惩治内容有从宽的,也有处治手段从严乃至包括死刑的.但不管家法是软约束还是硬制裁,都是其他家庭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传统的“孝”是建立在长幼尊卑不平等,以维护封建的宗法统治,而今天的“孝”建立在长幼平等基础上的一种道德要求,是一种双向度的调节代际关系的规范,尊老爱幼.家族司法的实施方式也在发生着转变由以“刚性”的司法为主变为由“柔性”的告诫、劝谕为主.本人总结了社会转型时期“孝文化”对家族司法变迁的3方面影响,可能存在着不足,望指正.

一、家族司法机构

梅因分析古代社会与近代社会结构上的差异,以为古代社会“是一个家庭的集合体”,而近代社会则“是一个个人的集合”.

在古代,家族司法不需要再另外设置专门的司法机构,家族组织就是宗法组织,它纯粹以血缘亲族关系为纽带,父子兄弟等几代合为一家,数家合成一族. 孝就充当起维护血缘关系最主要的一项观念.每一个人都紧紧地被家族关系束缚着,个人对家族来说,家族更为根本,只有在家族中,个人才能实现自我.单个人不是自足的存在物,个人只有作为宗法血缘关系网上的一个纽结,才具有现实性.每个人只能以孝忠为坐标在家族血缘中寻找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要求每个家庭成员通过道德修养提升思想境界,融入家族群体之中,以服从群体利益为价值取向,个人是为家族而生存的.孝的观念,让个人的存在以家族的存在为前提,个人的发展以家族的发展为目标,遵从家族组织的处罚,家族严密的控制了个人的一举一动,可以对个人拥有一切权力甚至是生杀予夺大权.

在现代,随着新的人生产方式的产生,新的生活方式的渗入,人们的传统观念失去了原有的均衡,中国传统的孝道也开始走向式微.宗法家庭结构的瓦解,同时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越来越多独生子女逐渐普遍化,个人对家族的孝,更多的转变为对父母的孝道.这个时候,家长制逐渐为父子间的平等关系所取代,父母子女之间不再是旧时代那种温情脉脉而又等级森严的准家庭关系,家庭在社会中所起的表率作用因而大大削弱了.


二、家族司法主体

中国传统家族司法的主体是家族长,家族长以下的其他成员都是家族长司法的对象,只要家族成员违犯家法,都由家族长以家法惩治.“一户人口,家族长为主”,族长,是组织内最高权力掌握者,统管全族事务.在立法方面,对宗族法的制定、修改、增删.在司法方面,处理族内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或送官的严重刑事案件.对违规者实行各种体罚、笞打、绞死、沉塘、令其等等.如《吕氏春秋》说: “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然而,父母对子女的惩罚权,并不限于未成年的竖子.国家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下放给家族长,利用家族长与成员间的血缘关系,实行对国民的间接控制.孝的最初含义主要是为稳定封建家族的内部秩序,维护家族长的绝对权威.封建家族长者通过编制家训或者直接语言教诲等方式,宣扬封建孝义,而子女通过将亲代传授的孝义内化为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规范.家族长对于个人违反家族法规的处罚,个人会遵循,绝对服从家族长的决定.

现代社会中以家族为单位聚居的现象已经逐步减少,子女在家庭中与父母享有平等的地位,这与封建家族长者对子女的绝对支配权形成鲜明对比.传统家庭中的家训或家规不复存在,作为家族司法的主体的家族长的权利范围进一步缩小,一般由父母所担任的.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以家族为依托的群体生活开始解体,平等观念、权利意识使家庭成员间关系趋于平等; 加之人口结构的变化,老龄化社会的出现,独生子女家庭既要兼顾工作,又要承担赡养老人的职责,行孝只有压力而没有幸福感;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区域人口流动频繁,“空巢老人”现象普遍等.“子女对父母的孝更多是是敬重,在个人生活中的一些大事,如学习、工作、婚姻,之前与家长通通气,在意见不合是尽量减少与其大吵大闹,坦率的向老人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父母如果强烈的把自己的一直强加于自己的孩子上的话,会是自己的孩子得到强烈的反弹.最为家族司法主体的父母不再拥有绝对的权威性,可以任意决定子女的生杀大权,而是对子女进行劝诫.

三、家族司法的价值取向

在古代家族司法的价值取向为无讼,没有或者不需要诉讼.古代孝强调个人绝对顺从家族之孝,家族长与个人的关系之间,家族长的义务没有了,家族长拥有的是对个人的从财产到人身,从行为到思想的一切的支配权乃至生杀予夺之权.个人有的是尽不完的孝道,为了尽孝,个人应该毫不顾及自己的幸福快乐、身家性命、甚至走到极端.家族法与家族司法是宣扬和维护封建纲常为出发点,无不在家族内提倡褒奖“敬祖宗”“孝父母”“睦兄弟”,禁止和处罚“常”“犯尊长”“相忿争”等等行为.个人对家族的决定必须绝对的服从,对家族的裁判不得有异议.如《寿州龙氏宗谱?家规》规定:“是非有定论,何必到公廷.不管输,不管赢,银钱虚费先扰闷.忍了暂时气,免得破家门.若凭健讼以为能,结仇种怨多遗恨.凡我族人有好为兴讼、出入公廷者,乃健讼之徒.若与本族构讼,凭户长分别责惩.”广大个人的生活、生产、活动在狭小的宗族里;思想、意识局限在狭小的宗法组织内;事端、争讼解决在狭小的家族法诉讼里.个人就只能在家族法这张大网下活动,一从家族法的指导.加之,在儒家思想的感化下,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贱讼”,并崇尚“息讼”和“止讼”,形成“无讼”观,追求实现“片纸不入官府”,委曲求全,无争无讼的“天堂世界”.

现代社会是法制型社会,人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家族司法的价值取向为正义.随着社会转型,传统的以家族为依托的群体生活开始解体,家庭成员间关系趋于平等.家族司法已从“刚性”的可随意决定生杀为主,到“柔性”的劝诫为主.家庭成员间更注重保护自己各自的权利,正义就是建立在“各人的东西归各人所有”这样一种根植与商品经济的权益观上.孝已经日趋式微,在没有那种对家族长的绝对服从,他们服从的只有法律,而正义有赖于当局法律的,凡是干犯当局的众所承认的法律的人,不会是公正.现代社会个人的自我意识增强,个人更加注重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追求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旦侵犯了他们自身的权利,他们会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转型,“孝文化”也逐步的转变,孝道不再是对家族、父母的命令的绝对的服从,以家族利益为根本,为家族的利益而忽视自我.而现代父母把全部的爱都倾注在孩子身上了,为了孩子愿意而牺牲自己的一切,父母与孩子的关系更多是一种平等,甚至父母处在一种下风的.所以家族司法的实施方式必然发生着转变:由以“刚性”的司法为主变为由“柔性”的告诫、劝谕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