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正义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现实构建

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43 浏览:14792

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当前的重要任务,本文立足我国社会转型与制度变迁这一特定历史背景,论述制度正义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影响我国制度正义构建的原因,以及实现制度正义的对策与途径.

关 键 词 :制度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实构建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5-031-02

公平正义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从根本上,实现它要靠制度建设来支撑,而正义首先是制度正义;一个和谐的社会,其制度必然是正义性的,制度正义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正义的基本内涵

制度正义是指制度要建立在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在社会中提供公正合理的分配权利与义务的机制.“当我们质问某项制度是否正义时,我们是说探求这项制度分配利益与责任的方式.”[1]

第一,制度合法性.合法性不只是字面上的合乎法律之意,马克斯•,韦伯认为一种政治秩序的存在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其成员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即合法性表明政治秩序获得了社会成员的认同和忠诚.可以说,合法性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仅来自正式的法律或命令,更主要的是来自根据有关价值体系所判定的、由社会成员给予积极的社会支持与认可的政治统治的可能性或正当性.[2]把合法性应用于制度层面,制度合法性就是指社会成员对制度的认同与信仰制度的程度.社会成员所认同的方式即是符合正义原则的要求,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制度是不能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可和赞同的,也就不会具有合法性的地位.即使是依靠强制力量使社会成员屈从,那也只是暂时的现象,因为“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或者换句话来说就是“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民只是对合法性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3],否则,制度就会难以运行下去,制度的正义也得不到体现.

第二,制度合理性.“20世纪哲学最棘手的问题之一是合理性问题.”[4]希拉里•,普特南指出,应扩大对“合理性”的理解,把道德、政治、文学和历史等领域也包括在合理性所探讨的范围内;不仅科学领域有合理性问题,科学以外也有合理性问题;不仅研究手段具有合理性与否的问题,目的也有合理性与否的问题.[5]合理性侧重的是原则或标准,关注内在逻辑的一致.将其应用于制度层面,制度合理性指制度所诉求的正义原则在安排上是否符合逻辑性,是否体现制度的本性和目的,在完成其目标上是否有效率等.制度合理性最基本地体现为合规范性.制度在运行中,其规范的实施不因时间、地点、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程序合理性是制度合理性的主要内容,制度必须要在正义原则的合理安排下运行.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也是制度合理性的重要内容.合目的性指制度在运行中,一切以制度事先确立的价值目标为中心,把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结果与总价值目标作比较,通过不断调节使目标差缩小到最大程度的接近目标,尽量与目标保持一致.合规律性则指制度的运行与作用的发挥要合乎规律,特别社会历史规律.

二、制度正义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制度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

长期以来,追求与实现社会和谐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代中国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新任务和当前我国社会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提出的新的社会发展理念.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从根本上说还是要靠制度来实现.只有加强适应社会主义正义观要求的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权利和利益,社会和谐才是可以期待和实现的.

(二)制度正义是维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条件

在制度正义原则指导下的制度设计和安排过程,也是一个扬善抑恶的过程.公正的制度安排应该能够让生活在其中的人们感觉到,做好事既能利人亦能利己,即这种制度安排能够引导人们向善;反之,缺乏正义原则的制度安排,只能会让强者恒强,弱者更弱,甚至会出现败德者受益、守德者受损的尴尬局面,如此必然会导致人人算计、从恶如流,人心向恶.

(三)制度正义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政治和制度保障

在制度正义原则指导下建立的制度尤其是经济制度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它能通过约束、规范和激励人们的社会行为特别是经济活动,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政治和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规定人们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确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涉及人们机会平等、福利公正分配等的种种法律制度必须遵循和体现正义原则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人们的意识、参政议政能力和积极性,才能提高政治运作的透明度,监督公共权力运行,遏制腐败,形成政通人和的政治局面,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重要的政治保障;社会制度体系构成一个社会的基本框架,只有在正义原则基础上建立公正合理的社会制度体系,才能让和谐社会具备扎实的基础.重点建设能够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利益协调机制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


三、制度正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现实构建

(一)目前影响制度正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构建的诸多原因

社会不公正的根源在于“没有制定也没有形成良好的制度”[6],即存在制度非正义问题.

1.传统文化中功利主义义利观的消极影响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功利主义将正义定义为最大程度地满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在此前提下认可少数人的自由权利和利益可受到侵害.长期以来在我国关于“义利”之辩己把功利主义变为一种潜在信条:公共或集体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必须服从于集体利益.在严格的上下等级依附关系中,是集体对个体单向度的义务性指令关系,在集体与国家面前,个人没有自己的自由与权利,能做的就是履行好对国家的义务.这种观念在今天仍存在并影响广泛,改革开放30多年来,“讳言权利”的传统文化并未随人们思想的解放与活跃而消逝.

2.不同社会群体正义观念上存在差异和分歧

“正义观就是人们依据正义准则对人的生活进行价值评价的看法和观点.”[7]人们立场不同,会选择不同的标准进行正义评价,不同的评价标尺,体现着不同的理想和追求.“从不同的正义观出发,人们所理解、确认的正义各不相同,甚至可以对立起来.”[8]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社会财富逐渐丰富,另一方面,利益群体的分化和对社会财富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各种分配原则之间的矛盾日益凸现.要想缓和或消解各种各样的利益争夺和人们在价值观念上的矛盾,需要社会中不同群体就基本的价值观念、正义原则达成共识.

3.法从应然到实然的流产

从法律角度看,社会制度正义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的实然状态达不到应然状态.当前我国法律的内容基本符合正义原则,如果这些法律在实践中能得到公正的贯彻和执行,社会制度的正义基本上是有保障的,但当前我国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大量异化现象,即法律在执行中背离立法的本来目的,甚至截然相反:一是当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执法者往往出于维护地方和部门的利益而架空上位法,依据下位法执行.二是曲解法律,违背立法的初衷和意图.三是滥用自由裁量权,谋取制度外利益.“当行政行为人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我们无法对其纠正,原因是他们并未超越法律字面规定的权限”[9].

4.市场泛化和政府错位、缺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发展,极大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市场的作用在一些人眼里被无限放大,随之而来,市场泛化、市场崇拜.市场泛化表现为社会资源分配中的利益失衡.改革开放之初,我国急于摆脱贫穷落后状况,重视经济发展无可厚非,但着力经济发展决非可以忽视社会其他事业的建设,也不能因为对市场的崇拜就单纯用市场机制的方式处理所有的社会问题.如美国社会学家卡尔•,波拉尼所说:可以建设一个“市场经济”,但不要弄成一个“市场社会”,即把机制引入社会生活领域,将其变成调节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普遍性手段.导致社会制度正义缺失的另一原因是政府职能的错位、缺位.

(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度正义的有效途径

1.强化法律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社 会利益均衡机制

“一种生动活泼、公正和谐的秩序,只能在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10]加强法制建设,及时根据社会利益和社会结构的分化情况修改和创设法律,促使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利益均衡机制的形成,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制度正义构建的重要举措.在立法上要坚持科学立法、立法,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可行性;在法律实践中要加强司法公正建设;还要建立制度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制度正义归根到底要在法律层面上得以体现,只有法律真正代表了正义,整个社会才能充满自由、平等和正义的气息,制度正义也就水到渠成.

2.畅通利益表达渠道,确立多元对话、共存共生的社会机制

在我国这样一个多元化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基本秩序的构建,核心在于应该构建一种多元对话、利益共存共生机制.建立畅通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必须格外重视发挥各种公共组织的作用.民意通过各种维护公民合法利益的非政府组织等公共组织聚集起来,一方面能够降低政府在信息收集上的难度,另一方面由于信息是由组织而不是个体发出,能增加民众利益诉求的分量,促使政府引起足够的重视.

3.协调利益冲突,加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

从理论上说,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可以拥有平等的权利,但实际上并非每个人都能有运用自己权利的能力和机会,“正如良好的制度不能完全防患于未然和补漏于然后一样,制度也不能完全保证对每一个群体,甚至每一个人覆盖而给他们带来及时的帮助和福利,因为社会生活是复杂的.”[11]因此在实施正义原则的同时,给弱势群体足够的重视和关注不仅必要而且应该,这是在更大的范围和程度上体现社会的公正和正义.

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10.

[4][美]L.劳丹.进步及其问题[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116.

[5][美]希拉里•,普特南.童世骏,李光程译.理性、真理与历史[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中文版作者序言.

[6]文献编辑委员会编辑.文选(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4.

[7]胡海波,宋禾.正义、正义观与正义理论[J].求是学刊,1998,(3):9-14.

[8]高清海.人与社会发展[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2):77-78.

[9]司久贵.行政自由裁量权若干问题探讨[J].行政法学研究,1998,(2):27-33.

[10]赵昆.论转型期社会公正的实现[J].齐鲁学刊,2005,(5):132-136.

[11]鲁芳.经济分配的正义原则与道义精神[J].齐鲁学刊,2003,(1):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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