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更新时间:2024-01-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909 浏览:13546

公正是政治哲学中的永恒话题.《正义论》的作者罗尔斯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最基本最重要的德性

公正思想作为合理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规范,在人类历史上源远流长.在人类远古的神话传说中,就有主持公正的神灵.在古埃及神话中,教人稼穑的俄赛里斯神就是公正之神,她以是否勤于稼穑作为标准对死者进行惩恶扬善的审判.她比法老更加全知全能,法老不过是其意志和智慧的代言人和执行人,是她的“口”和“心”,在古希腊神话中,公正女神忒弥斯也是手持丈量土地的两脚规来评判善恶,在中国古代神话中,秉持公正的是一只神兽“D”(音zhì),其形似麒麟,青毛独角,体态刚健,极有灵性,是辨明清浊,不偏不倚和公正的化身,相传黄帝曾用这一能明辨是非曲直的神兽来决断疑狱.虽是神话传说,但其中已经隐含了有关公正的基本原则,比如,公正具有超越现实社会的权力权威的最高性,公正是依据一定标准来厉行奖惩的,公正与平等是紧密相关的,神的审判显然是无私的,在神面前,每一个被审判者都只能依据同一个原则受奖或受罚,等等.由此可见,对于公正的认知在人类社会存在之初就产生了.

在西方,公正一直处于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中心位置.柏拉图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应该是“公正”(正义)国家.这个“公正”国家应该具有智慧、意志和节制三个条件,而体现这三个条件的就是不同的人:即求感官的满足和身体的享受者(普通生产者),求荣誉和成就者(军人),陶冶理性、追求真理者(统治者).一个国家有这三种人,也就有了智慧、意志和节制的三种美德或条件,三种人各安其位,各得其所,从而使社会井然有序.一个国家做到了这一点,就算是具备了“公正”的美德.由此可见,在柏拉图那里,“公正”是其他美德实现的最高境界.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亚里士多德对公正的定义影响深远,成为西方哲学的主流.古罗马的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与此类似,西塞罗也把公正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东西的人类精神意向”.也就是说,公正就是各得其所应得.

在中国古代儒家的道德里,讲求“内圣外王”,倡导“仁义”、“爱人”、“宽恕”和“民心所向”.从道德境界来说,相对仁爱这些“大善”,公正则是“小善”,或“最低限度的善”,然而,就道德的社会效用来说,公正却远远重要于仁爱这些“大善”,就保障社会合作的效用来说,人们利益的合理划分,达到正当、相称远远重要于无偿给予(仁爱和宽恕),远远重要于其他一切道德.中国传统倡导成圣的精神,培养具有完美德性的圣贤人格其实并不是常人所需的,和圣人不同,常人所需的就是公正、善良、富有同情心.其中,公正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德性.

罗尔斯的“无知之幕”

进入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公正问题对当代人类生存和发展显示出极端的重要性,人们认识到公正不仅是个人的私德,而且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开始在更广泛的领域里研究公正问题.而保证公正的制度便成为研究的核心.何种制度才是公正的?如何才能保证这种制度是公正的?在现实中造成不公正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起点的不公,出生伊始就被依照出身进行差等划分,规则的不公,同样的人不适用同样的规则,结果的不公,同劳而不同获、劳而不获、不劳而获等等.相应的,制度的公正就应保证每个人在逻辑起点上的平等性以及在社会成员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发展成果等等,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呢?在这方面的探讨上,最有代表性的应该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尔斯有关公正的理论.


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必须符合人们心目中某种最高的正义价值.正义,就是一个“应当”的问题.由谁来规约“应当”?罗尔斯认为,现实社会中的人们都想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由于阶级地位、社会出身、智力、体力等因素的不同,都有各自的诉求,规则的制定只能靠妥协和谈判产生暂时的约定,一旦力量平衡被打破就会重新改革相应的规则,或者通过冲突或革命的方式重订.因而,现实社会无法产生一个绝对的、超越的公正原则.因此,他检测设了一个“无知之幕”,检测设在“原始状态”中,当人们对自己的利益一无所知的时候,将会如何讨论和论证共同的正义秩序.他的公正原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推演出来的.

罗尔斯给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也是最具优先性的是“平等的自由原则”.人的自由包括很多,但有一些是最重要的,即基本自由,例如,每个人都有的权利,但你的自由不能与别人的自由相冲突.因此,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要求每个人的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同其他人的自由是“相容的”.即“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第二个原则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它适用于机会和权力的分配.另一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它适合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简单地说,即是把所有人都放到同一起跑线上,有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但由于受到每个人天赋、能力、受教育的程度以及运气等偶然因素的影响,结果必然使一部分人富有而另一部分人贫穷.这就是“差别原则”,只有有一定的差别,才能鼓励那些有能力的人去创造财富,提高效率.又由于无知之幕的缘故,每个人又不可能知道它自身所处的社会地位,如果恰好他出身贫穷,没有机会受到良好的教育,或者天赋和能力都很差,虽然形式上给他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但实质上仍然是不平等的.所以,机会平等不仅是形式上的和法律上的,而且还应该是实质的和公平的,就是要消除自然偶然性和社会任意性对人们追求职业前途的影响.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需要通过公正的制度和社会经济安排,通过增加教育机会、实行再分配政策和其他社会改革措施,为所有人提供一个平等的出发点.第二个正义原则就是首先在保证机会平等的前提下,如果我们要必须承认不平等的合法性,也必须是在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

罗尔斯的思想重新引发对公正的研究和讨论,其后,哈特、诺齐克、德沃金等著名学者纷纷介入其中,直到今天,有关公正的理论仍是西方政治哲学研究的热点.

(参考资料:赵昆:《公正概念解读》,罗尔斯:《正义论》,钟民援、林毅:《西方公正概念述评》,葛四友:《正义与运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