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的中国农村社会

更新时间:2024-01-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795 浏览:105337

内容提要当代中国农村的变迁过程就是“类单位制”的建立与解体过程,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秩序正面临着重建的问题.在重建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理念和意识,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举步维艰.开展村落社区建设的案例,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一个新的途径,优秀的传统文化在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进程中,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三农问题中国农村和谐社会村落社区

作者郭星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70)

伴随着我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 “三农”问题的严重性也日益突显出来.直到2003年一号文件出台以后,随着一系列农业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如农副产品的提高,农业税的减免,农业问题的严重性才开始有所缓解.但“三农”问题中的农民与农村问题,形势仍然严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为构建和谐的中国农村社会,彻底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历史契机.本文试图从分析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脉络入手,借助部分农村地区涌现的一些案例,研究构建和谐的中国农村社会的途径与模式.

“类单位制”的建立与解体:中国农村社会秩序的变迁

大致上,我们可以将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的变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第二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之后到现在.概要地说,这两个阶段发生的变化就是“类单位”制的建立与“类单位制”的解体.①

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农村社会,按费孝通先生的分析是“乡土社会”,形成的是“差序格局”,实行的是“无为政治”和“长老统治”.②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政权只是延伸到县一级,县以下是一种自治.这种自治是所谓的一种乡绅社会,由乡里的一些乡绅,主要是有文化的读书人、解甲归田将军或卸任还乡的政府官员、教书先生,还有当地的一些有钱的富绅等来实施自治.他们是维护乡绅社会秩序的主要人物,他们无需政权的介入,也不使用强制的方式,他们采用的是传统文化的力量,遵循的是传统文化价值,依靠的是自身的人格魅力.按费孝通先生的说法,不能用或不的尺度来衡量当时的中国农村社会,“都是也都不是,都有些像,但都不确当,一定要给它一个名词的话,我一时想不出比长老统治更好的说法了.” ③

新中国成立之后,广大的农村地区建立了人民公社制度,中国农村地区逐渐建立起与城市社会“单位制”在结构上、功能上都相类似的“类单位制”,同样承担政治动员、社会控制、经济生产的功能,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实现了政权深入到乡村的社会格局.历史地看,虽然国家权力不适当地下沉,不是导致“赢利型经纪”模式④ 就是造成“国家政权内卷化” ⑤,但农村的这种社会组织体系的正向功能也是十分显著的,其中之一就是以国家行政权力取代了传统的宗族文化.因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宗族为本位的社会,宗族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 “宗族是中国历史上存在时间最长、流布最普遍的社会组织,拥有的民众之广泛为其他任何社会组织所不能比拟.” ⑥ 我们剖析我国传统农村社区的运行机制及历史变迁,不难发现,1949年前,宗族组织一直是中国社会的基层组织,宗族权力一直是国家权力的延伸和补充.1949年后,国家权力全面深入乡村,采取一种激烈的毫不妥协的方式对待宗族组织,取缔了乡绅阶层和宗法秩序,靠人民公社体制直接控制乡村秩序.⑦

中国的改革开放是从农村实施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始的.从表面上看,从人民公社改为乡政府、生产大队改为村委会、生产小队改为村民小组,只是一种名称上的改变,事实上,结构的变迁,也带来了深刻的功能变迁.中国农村在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农村基层组织经济生产功能的淡化,农村基层组织的政治动员、社会控制的功能也大大弱化.因此,农村的改革并不仅仅是经济体制的改革,而是意义深远的政治体制改革.

改革之后的农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村的生产力大大提高.与此同时,农村基层组织结构与功能的转换,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公益事业无人过问、农村闲暇生活单调、社会治安形势严峻、民间纠纷日益增多等等.在“类单位制”条件下,不曾出现或不太严重的社会问题,在今天的农村社会凸现并阻碍了农村社会与经济的发展.1982年1号文件在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的前言中就曾经指出:“最近以来,由于某种原因,农村一部分社队基层组织涣散,甚至陷入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许多事情无人负责,不良现象在滋生蔓延.这种情况应当引起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在总结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一定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⑧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开始成为政府部门与学术机构关注的热点.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强化村委会的职能、推动农村化进程等措施,曾经在一些地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总的来看,严峻的形势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缓解.问题的实质在于:在“类单位制”解体之后,它曾经承担的功能以什么为载体得以实现?

村民自治:中国农村社会秩序的重建

当前中国农村的重要特点是,传统的社会关系正在解体,现代的社会关系尚未建立,这构成了当前农村社会危机和村庄失序的重要原因.⑨ 中国农村地区的“类单位制”解体之后,取而代之的是“村民自治”.1983年10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废除了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对建立村委会的工作作了具体要求,从而推动了村民委员会在全国普遍建立.198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决定于198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它把我国的村民自治纳入法律轨道,使之进入了制度化运作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农村社会秩序进入重建的阶段.但是,这一重建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一方面,村民自治制度是行政嵌入型,而非文化内生型的.在中国,尤其是中国农村地区,缺乏实施自治的文化基础.人们很难想象,在被宗族文化浸淫了数千年,同时又缺乏理念、缺少实践的农村地区,能真正将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起来,其结局不是走过场、徒有其名,就是宗族文化的复活.虽然“类单位制”与村民自治一样,都是行政嵌入的,但存在两个重要的差别,其一,前者是国家行政权力的延伸,后者只是一种民间力量,它运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来自于法律.虽然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是一种超越其他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的权威,但在转型社会里,法律权威的建立却有赖于政府权威.因而,“仅仅嵌入村民自治制度,并不一定能在农村社区产生积极的过程.” ⑩ 同时,也不能在短时间内承担重建农村社会秩序的功能.

另一方面,制度最终是由人来实施的,没有一批农村精英来参与村民自治,这样的村民自治只能是低层次的自治,并不能达致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预期目标.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资料显示,截止到2001年,在城市中的农村流动人口已经到达12747.61万人,乃至于在中国城市里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特殊社会群体―――农民工群体.这些农民工群体的出现,在给中国城市社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的同时,也给农村社会带来了新的的问题―――农村精英群体的集体流失.这些农民工,在流入地常被视为“没教养”、“没文化”、“愚昧”、“落后”,而备受歧视,受到“非自愿性隔离”和“自愿性隔离”的双重挤压.但在流出地,他们中的大多数却是当地有文化、头脑灵活、有开拓精神的青壮年,是农村的社会精英群体,否则,他们也难以在城市里安身立命、养家糊口.这就是目前中国农村面临的困境:农村社会秩序的重建需要农村社会精英的参与,精英们却在城市里工作和生活,留在农村的是被人们戏称为“386170部队”,即妇女、少年、老人成了部分农村地区的居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虽然组织经济生产不再是农村社会组织的主要功能,但发展公益事业、提供社会保障、调节民间纠纷、形成社会教化氛围、倡导主流价值等功能还是需要的.如果村民自治制度流于形式,或在低层次上运行,那么,出现纷争不断的一盘散沙局面就是不可避免的,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也就无从谈起.毫无疑问,认真实施村民自治制度,不仅是法律上的规定,也是将来重建我国农村社会秩序的发展方向.但在目前看来,在理念、意识发育还不完全的农村地区,如何有效地重建农村社会秩序、构建和谐农村社会,尚需寻找多种途径,尝试多种模式.江西省开展的村落社区建设,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村落社区建设: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一种尝试

江西省从2003年4月开始的“农村村落社区建设”试点工作,向人们展示了一种全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江西的做法是,以自然村落(一个行政村包含5-10个自然村,村落社区大致上相当于村民小组)为基本单位,将村里的“五老”(即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农民、老复员退伍军人)组织起来,组成所谓“一会五站”,即志愿者协会、卫生环境监督站、公益事业怎么写作站、社会互助救济站、问题活动联络站、民间纠纷调解站,也有建立“一会六站”的,即再加上“科技信息传递站”.这样,就通过政府的引导,建立起了以“五老”为中心,以“一会五站”为平台的农村社会网络,承担了发展公益事业、调节社会关系、丰富闲暇生活的社会功能,形成了农村社会自治与互助的格局.从笔者实地考察、调研的情况来看,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江西农村开展的村落社区建设对于重建农村的社会秩序是很有意义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村落社区建设体现了中华传统文化中一些优秀的价值观的回归.如敬老尊贤、尊老爱幼,邻里间的守望相助、互帮互济、扶危帮困等等.实际上,在我国改革开放这么长的时间里,农村出现了一盘散沙的问题.但是有的农村自发地出现了一种现象,就是有一些社会纠纷,比如用地、用水等等社会纠纷,他们不是去找村委会,而是去找当地一些辈分比较高的、办事比较公道的人说,实际就出现了所谓的这种乡绅,但他们是一种自发的出现.江西有关部门将这种自发的行动变成有组织的引导,把他们组织起来,这就是我们所谓的“五老”.这些“五老”实际上就是现代农村社会的“乡绅”.以他们为中心,以村落社区志愿者协会形式,开展农村社区建设,体现了我国一些优秀的传统价值观的回归.其实,在有关重建农村社会秩序的问题上,也有过一些学者提出应该反思现代化理论,发挥传统在保持乡村秩序中的作用,善待宗族、宗教和习惯法等等.{11} 江西的村落社区建设就是这些理论的一次有益的实践.

笔者在2001年主持过一项全国性的农村调查,结果表明:农民与他人发生纠纷以后,选择社会网络(包括亲戚、朋友、村干部等)来解决的为69.5%,选择政府部门来解决的为15.6%,选择司法部门的比例最少,为14.9%.选择社会网络解决纠纷,不仅是他们的行为习惯,其实也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因为,选择社会网络解决纠纷,他们对结果的满意率高达73.1%,而选择司法部门解决纠纷的,对结果的满意率只有37.1%.显然,由“现代乡绅”来调解民间纠纷,维持社会秩序,具有成本低、效果好的功效.

第二、村落社区建设增强了社区的认同感、归属感,有利于农村村民的情感交流,有利于农村社区的社会控制,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邻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是所谓的初级社会群体,即由长期面对面互动形成的、具有亲密人际关系的社会群体.初级社会群体,主要包括家庭、邻里、朋友、游戏伙伴等等.由于居住格局发生了变化,邻里这种初级群体在城市里面已经基本上消亡了.初级社会群体主要有两个功能,一个是情感交流,一个是社会控制.在农村,尽管房子变得更加漂亮了,但是居住格局却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改革开放以后的农村,由于采用独家独户的经营方式,村民之间的情感交流也变少了,农村的社会整合度也大大下降了.江西农村开展村落社区建设实际上就是在恢复被断裂过、正在弱化、正在解体的邻里群体,重建了农村的社会网络,提高了农村社会的整合度.通过村落社区建设,使得邻里之间能守望相助、交流情感、排解纠纷,使村民们在享受现代社会丰富的物质生活的同时,还能感受到浓浓的邻里之情,实在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第三、村落社区建设丰富了村民的闲暇生活.物质生活水平提高了,并不意味着生活质量就提高了.没有良好的人际关系,没有很好的社会网络,没有丰富的闲暇生活,物质生活再富裕,也只能是孤独的、单调的、乏味的生活,这样的社会也不能称之为和谐社会.在江西的一部分村落社区,村民们生活得很快活.他们每天跳跳舞、吹吹号、玩玩牌、聊聊天,有点小矛盾自已就调解了,人与人不再处在隔漠的状态,其乐也融融,这是一种新型的农村生活图景,是一种新型的农村社会秩序.

最后,有必要分析村落社区建设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我们知道,村委会的地位和作用是由法律规定了的,而所谓“一会五站”只是一种自发成立的、具有民间社团性质的组织,那么,村委会与村落社区、“一会五站”是什么关系?笔者认为,要走出这样一个误区,就是将村落社区建设当成一个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东西.实际上它应该是新时代农村文化建设的承担者,而不是政治任务的承担者,也不是经济生产的承担者.不能将村落社区建设的功能泛化,而是单纯化,这样看问题就会看得更清楚些.发展经济虽然重要,但不是村落社区建设的功能,应该由别的部门去承担.如果村落社区建设能担负起重建农村社会秩序、构建和谐农村社会的功能,就已经足够了.

总之,在中国迈向全面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发展经济固然重要,构建和谐社会也不可偏废,这种和谐不仅包括人类与自然的和谐,也包括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和谐.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模式是多种多样的,优秀的传统文化同样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一味地追求所谓的“现代化”东西,最终得到的也许并不那么美好.

注释:

①“单位”一般是指改革开放前我国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但农村的人民公社制与城市单位的功能并无本质上的差别,因此,我将之称为“类单位制”.有关“单位制”的论述,参见:路风. 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 载:中国社会科学.1989(1);刘建军. 单位中国.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