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部落社会纠纷调解制度探析

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392 浏览:106501

【摘 要】 本文从调解适用的范围、调解主体、调解依据以及调解效力四个方面对藏族部落社会纠纷调解机制进行了客观梳理、分析:认为,在藏族部落社会主要由部落首领、头人或活佛僧侣用习惯法来调解民事或部分刑事案件;调解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这种强制效力从根本上讲是源于部落成员对习惯法的内心认同以及习惯法对其价值判断、行为选择的影响.


【关 键 词 】 藏族部落社会;纠纷调解;习惯法

中华民族历来都有厌诉讼、重调解的传统,这一传统在我国少数民族的传统法文化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改革以前,藏族地区经历了1000多年部落制社会的历史.由于藏民族全民笃信佛教、尤其是受佛教和谐观、追求和合思想的深厚影响,以及部落成员之间紧密关联、高度依存的社会关系的内在制约,人们在处理纠纷时,尤为注重彼此关系的修复以及社会秩序的和谐,这些构成了藏民族广泛适用调解解决纠纷的文化背景和心理基础.一般而言,“所谓民间调解,即是指由民间组织或个人主持的,以民间通行的各种社会规范为依据,通过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解,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并自动消除纷争的活动.”[1]在藏族部落社会,虽然不存在严格制度意义上的调解,但作为实际意义上的调解,其在解决矛盾纠纷、协调成员关系、稳定社会秩序中都发挥着相当广泛而重要的作用,值得我们关注.

一、调解范围

藏族部落社会中调解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大多数民事案件和部分刑事案件均可通过调解予以解决.

1.民事案件

在民事纠纷领域,调解多适用于婚姻家庭、草场耕地以及债务纠纷等.例如,在离婚纠纷的调解中,调解人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来判定,提出离婚者和对导致离婚负主要责任的一方,会少分财产、甚至不分财产.同时,有过错的一方需给对方一定的赔偿,通常按照无过错方家庭劳动的时间按日计算,以或牛羊一次性支付.根据藏族习惯法,调解人一般都按照“男孩归男方、女孩归女方”的原则分配子女归属.草场、耕地和其他资源是部落的主要生产资料,关系到部落成员的基本生活和经济发展,部落生产中经常遇到越界放牧、侵占耕地等问题,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是民间纠纷中最多、最繁杂的一种.民众面对这类纠纷一般难以通过协商解决,多是请活佛出面进行调解,纠纷双方出于对活佛的崇敬信仰,往往会做出让步、妥协,使纠纷得以化解.此外,日常生活纠纷也主要通过调解解决,部落成员之间发生邻里矛盾、打架斗殴等纠纷,一般也是由威信较高的老人出面调处,事后向头人报告.[2]

2.刑事案件

在刑事案件领域,调解主要体现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案件中.以杀人、伤害案件为例,藏民族比较强悍,因而在婚姻、草山、债务及日常纠纷中往往酿成件,甚至致死人命,导致同态复仇,恶性循环,对社会危害极大.在历史发展中,由于宗教和经济原因,这种同态复仇的行为逐渐演变为习惯法中“赔命价”、“赔血价”的赔偿措施,即杀死人要赔偿命价,打伤人要赔偿血价,附加必要的刑罚,从而逐渐缩小了适用死刑、体刑的范围,代之以财产刑.藏北就有“杀了人就要用金子把口袋装满”的说法,这正是对赔偿命价的生动解释.[3]在致人伤、亡的情形下,无论是被害人一方还是加害人一方,最关心的就是赔命价、赔血价问题,被害人一方亲属要纠集人员聚众“出兵”,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高额索赔,而加害人一方往往会及时委托部落头人、活佛僧侣或有威望的老人出面调解.这类刑事案件经由头人、活佛或权威老人协调命价、血价数额以及监督实施,一般均可达到平息纷争、缓和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之效果.此外,偷盗、抢劫者为躲避部落的制裁或畏惧严厉的惩罚性赔偿,也往往采取私下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二、调解主体

调解必须在第三者的主持下进行,由第三者作为调解人促使双方当事人相互谅解妥协、解决矛盾纠纷,调解人自身的智识能力、权威影响以及人生阅历等在调解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独特的纠纷调解制度,藏族部落社会中的调解人具有多样性,主要有以下几类:

1.部落头人或首领

在藏族部落中,头人或首领在部落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而言,部落成员凭借个人的为人、精明和才干被选举为部落头人或首领而成为部落领袖,他们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纠纷调解,这种纠纷调解的工作被称为“说口嘴”,藏族谚语有“善于辞令者为部落头人,手脚灵巧者为部落奴仆”、“部落不高首领高,善于辞令更加高”之说,[4]可见部落头人或首领在调解中的重要作用.

2.活佛及僧侣

长久以来,由于藏民族全民信仰佛教,佛教支配一切,使得活佛僧侣在藏族民众心目中具有极高的地位和威望,这为活佛僧侣在纠纷调解中扮演权威角色提供了坚实的文化背景.因此,藏族社会中,活佛僧侣调解纠纷的现象较为普遍,他们凭借其社会地位和宗教威信,在纠纷解决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经由他们调解而达成的调解协议,通常都会得到严格遵守、履行,否则就被视为对活佛僧侣的不敬,会受到舆论的谴责.

3.老人及其他调解者

藏民族素有“尊敬高德、敦睦亲族、敬事长上”的传统美德,认为老人、年长者经验丰富、最有智慧,谚语曰:“老年人的智慧胜过年轻人的力气”.部落中或村子里的普通藏民之间发生纠纷,多请长者出面调解、判定是非,而作为调解人的长者往往能够运用自身的个体经验、生活阅历公允地调处纠纷、化解矛盾,使争执双方接受、服从调处结果.在一些部落,德高望重的族长、老人如果能力出众、群众信任,则可以通过推选而得以晋升,成为“老民”,协助头人调解纠纷.[5]在纠纷调解中,通常由数名老民负责,其中的一人代表原告发言,一人代表被告发言,其他人处于仲裁地位.[6]此外,有些部落还抛开等级、贫富等差别,从普通群众中选用处事公道的人担任纠纷调解员.[7]在川康牧区,有一种叫作“速巴”的调停人,他们同样必须是不偏不袒、处事公道之人,专职负责裁决纠纷.[8] 三、调解依据

藏族部落社会,法制既不统一,也尚不健全,很多地区、部落都是依靠习惯势力维持社会秩序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这就从客观上提高了习惯法的社会作用.[9]在纠纷调解中,调解者主要依据习惯法进行调解,而这种习惯法,既有道德、宗教规范及习俗的成分,又有地方政权律令的内容,还包括历代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的因素.[10]例如,在偷盗等案件调解中,用一般的方法、证据无法查明纠纷事实,是非难辨、难以判定时,常采用“天断”(也称作神断)的方法来查明案情.藏族部落中常用的天断方法就达五、六种之多,如起誓、捞油锅、捧镰刀、浑水摸石、投掷等.其中,起誓是天断最常用的方法,藏族素有“食言之人没有解脱之日,信佛之人没有恶趣之忧”之说,认为发伪誓会有恶报,因此,起誓常被用来判断真检测虚实的重要手段.起誓常常是双方约请自己的兄弟亲友共同起誓,证明自己的清白,若有一人不愿起誓,就说明有罪.[11]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天断”并不是藏族民间调解的主要手段或依据,而只是一般调解方法的一种补充.

藏族部落社会的调解,是一种以事实和习惯法为相似度检测,以民间权威为桥梁,促使双方相互妥协让步、达成合意解决纠纷的方式.其调解所依据的习惯法,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藏族民众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体现了民众公认的并得到普遍维护和遵循的价值标准,符合了藏族社会运行的乡土逻辑.同时,由于地方政权法令的极不统一和各部落法规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规定,因而在产生纠纷后,面对政权法制与习惯法,人们往往会优先选择适用习惯法进行调解.这正如霍姆斯所说:“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运作,其实际内容就几乎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但其形式和布局,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欲求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其传统.”[12]

四、调解效力

藏族部落社会中的调解以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以当事人是否同意接受调解结果作为成败的评判标准.调解成功的效力,不仅表现为当事人形成合意、达成调解协议,而且还依赖于调解协议的履行.从调解的效力来看,裁决做出后,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均能无条件地执行,调解具有一定的强制力.这种强制效力从根本上讲是源于部落成员对习惯法的内心认同以及习惯法对其价值判断、行为选择的影响,“习惯法的强制执行力主要来源于民间权威的支持.这种权威既可以是得到民间社会成员信任、认同的权威人物,也可以是人们所认同、尊奉的民间意识形态、价值体系等.从本质上讲,前者是后者的‘世俗’化身,后者是前者具有权威的观念根源和文化根源,失去对某一特定价值体系的尊崇,权威人物就不再具有任何权威.民间权威既可以是韦伯所说的神异性的权威,也可以是他们所讲的传统的权威.但无论哪一种权威,它都必须得到民间社会成员的认同、信服甚至是崇拜.民间权威实际上是神异威权和道德威权的化身”.[13]

具体而言,这种民间调解所具有的强制效力主要依赖于以下几种力量来维系:一是成员对习惯法的普遍认同和遵从.习惯法“作为藏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其长期的熏陶和作用下,培养了藏民族特有的文化心理、态度、观点、知识和思想体系,由此产生的文化依赖感、价值观和行为导向,借助各种文化传承渠道一代一代继承下来,从而影响着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14],它已融化在藏族民众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规范中,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认同与自觉遵从.遵从传统习惯规则,便符合了一般社会道德、价值评判标准,否则便是对传统道德规范、价值体系的违背以及对乡土社会秩序的破坏,会受到民众的普遍谴责和排斥.具体而言表现为如果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反悔或不予履行,会被群众视为“异类”、受到排斥,轻者会罚款等处罚,重者会面临被驱逐出部落等威胁.二是社会舆论对成员的压力.在社会生产力低下、生存环境相对封闭的藏族部落社会,成员之间、成员与社会之间形成了紧密相联、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在这样的“熟人社会”中人们看重社会舆论的评价、注重维护自身的社会声誉,以免因社会舆论的贬谴使自己及家庭在人际关系、生产生活、婚丧嫁娶乃至生存方面陷入不利与困境.因而,在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多愿意进行调解并积极履行调解协议,以达到解决纠纷、缓和矛盾、修复关系之目的.三是民间权威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民间权威是当地地方性知识的载体,代表一种强势.藏族部落社会中,作为调解人的头人首领、活佛僧侣以及德高望重的老人凭借其宗教社会地位、智识能力水平、德行阅历威望等优势,在民众心目中有着崇高的地位,扮演着民间权威的角色,在纠纷调解中具有极强的影响力.因而,经由这些民间权威调解的纠纷,通常都能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尊重,达成的调解协议也多能顺利履行.

【注 释】

[1] 麻鸣.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对民间调解功能实现的影响[J].浙江社会学,2002(5).

[2] 转引自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51.

[3][4][5][6][7][8][10][11] 陈庆英.藏族部落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5.241,182-183,177,162,238,238,212,239.

[9] 华热·多杰.藏族古代法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3.

[12]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73.

[13] 李可.习惯法—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87.

[14] 吕志祥,开方.和谐社会视野中藏族习惯法的转型论析[J].法制与社会,2008.1.

【作者简介】

张 凯(1980-)男,陕西礼泉县人,西藏自治区委党校行管教研部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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