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性

更新时间:2024-04-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940 浏览:31516

摘 要 :“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强者与弱者的对抗是贯穿整个生存竞争的永恒主题.对弱者的关怀与保护是人类独有的道德法则,人类总是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实现超越自然、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目标.对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而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社会弱势群体不仅客观存在,并且有范围扩大、程度加深的可能.因此,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和谐社会的建构,既是政府必须面对的重要任务,也是理论界必须关注的重大课题.本文仅从法律与视角谈谈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重要性.

关 键 词 :社会弱势群体;保护;权利

中图分类号: C91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7)-02-0020-03

一、社会弱势群体客观存在的负面影响

1.社会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和增加使社会公正原则受到挑战甚至严重的侵蚀

社会公正原则在发展中国家是始终处于中心位置的问题,社会公正与经济平等又密切相关、互为因果.正如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秘书处在详细考察了亚洲一些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状态后指出:"从经验来判断,显著并在增大的收入差距并未证明有助于富有活力的经济成效和发展的强大势头.事实上,看起来更可能是严重的收入集中化,强烈地(从物质和心理上)阻碍了公众对于发展的参与,从而妨碍了健康的经济发展[1]."中国社会的转型瓦解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那种封闭的社会结构,抛弃了长期以来以先赋身份决定社会地位的观念,但因起点和规则的不平等却产生机会的不公平.由于政府职能转换滞后和政府调控能力的不足造成二次分配的不到位,又不可避免地加剧了结果的不平等.从根本上说,社会转型应遵循社会成员普遍受益和对利益受损者能够及时得到补偿的原则,只有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在改革中获益,改革才具有合法性[2],才能使社会具有公平和完整的发展意义.中国现阶段弱势群体的存在虽然从社会转型的意义上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在很大程度上是由非正常因素造成的.如果放任弱势群体大量源源不断地产生,将会使社会成员对社会公正等基本价值理念产生消极的认识,会认为转型社会是不公正、不公平的社会.

2.社会弱势群体的状况深刻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弱势群体经济上的低收入、生活上的低质量、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敏感性使他们最先感受到改革的代价,也因此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一旦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经济压力和心理负荷积累到相当程度,影响到他们的生存,社会风险就首先从这一最脆弱的群体身上爆发.这正反映了社会发展理论中的“木桶原理”:木桶中的水是否往外溢,不是由最长的一块桶板决定,而是由最短的那块桶板决定.今天中国存在的如此庞大的社会弱势群体,正好比是那块决定中国状况的最短的桶板,成为现阶段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巨大隐患:(1)是社会动荡的桶.社会弱势群体的行为极易失范,正如学者杨瑞勇先生所言:社会弱势群体最容易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不加以及时解决或者处理不当,必然会使矛盾激化引发社会动荡和倒退.河北定州"6.11"袭击事件就是有力证明[3].(2)高失业率引发高

犯罪率在紧张贫困生活的压力下,伴随着挫折感会使弱势群体产生社会泄愤情绪.一些不良社会现象更易使弱势群体失去对社会的基本认同,不同程度地表现疏离、怀疑社会政策的现象,在社会结构张力的压迫下边缘化,与主流社会日见疏远,甚至完全隔离.可见,当弱势群体的弱势状态长期得不到改善时,在挫折和社会排斥的长期挤压下,可能诱发弱势群体对社会资源进行再分配的强烈愿望.贫困不一定导致犯罪,但贫困无疑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当贫困与不公正结合在一起时,更是如此.根据国际国内经验,到2010年前,我国城镇实际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可以视为充分就业;实际失业率保持在7%-8%,社会可以承受,但压力较大;如果实际失业率达到10%,就可能引起严重的社会不稳定.近年来我国攀高的犯罪率是与趋高的失业率密不可分的.(3)容易对改革进行否定性评价.社会是由不同的个人、群体和阶层所组成,他们之间存在紧密的联系和持续的互动,一个阶层的存在状态和变化往往引起其他阶层的反响.每一个社会阶层或社会成员都很少从自己这个角度来看待自己,更多的社会成员是从与他人比较的角度来看自己,这种比较效应对社会阶层或社会成员的影响更持续、深刻.中国大量弱势群体的存在和扩大,弱势群体的存在和扩大,有可能导致人们对"共同富裕"的怀疑甚至对建设"小康社会"疑惑:"中国改革的收益者到底是谁?”改革带来的"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使社会弱势群体有理由相信独自己承担了社会改革代价,而少数人享用了改革利益,从而质疑"共同富裕",否定改革,动摇社会主义信仰.


3.社会弱势群体制约着社会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

在推动转型期间经济增长的"四驾马车"中,由国家积极财政推动的投资增长后劲有限,出口需求则受国际经济影响难以成为经济增长的支撑力量,只有民间投资和消费需求才是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决定性力量.而民间投资需求的强度取决于消费需求,消费需求又取决于社会成员的收入.中国社会转型以来的收入差距扩大,直接造成国内消费的断裂,高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因其一般商品都已满足,只对高档消费品有需求,结余购写力便从储蓄和投资转化为金融资产,中等收入阶层的收入仅能支付食品、服饰等的消费需求,而对大件消费品需求有限,低收入者对消费有较大需求而无力购写.可见,贫富悬殊抑制了消费需求,引起了富者过度储蓄和穷人的紧缩消费.以此为基础的强劲的间投资需求也就无法通过消费需求而产生.能否通过利益格局的调整来扩大内需,形成健康持续发展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是当前需要解决的重大矛盾.此外,只要社会弱势群体依然大量存在,社会就要损失相当多的、能够从事生产的劳动力,劳动力是现代经济发展中最宝贵的资源之一.美国经济学家奥肯的"奥肯定律"指出:失业率每增加1%,则实际国民收入减少2.5%[4].对社会其他群体来说,他们必须承担纳税更大的责任,以保证急速发展的社会和福利计划以及其他大量的公共开支.我国如果任由弱势群体存在并扩大,本来就很脆弱的经济基础必将更加难以承受.

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符合法的价值取向

众所周知,法律权利意味着"法律上之力",通过权利的方式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是人类通过无数次尝试积累的对社会弱势群体最有效的保护方式,因为它与法的精神、法的实践以及法的理念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

1.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宪政价值目标的要求

在当今世界,作为一种旨在借助权利语言和机制来保护弱势者、受压迫者的尊严和自由的普遍性道德权利,人权在价值认受上已然无人敢于公开反对,在制度设计上已然成为普通法.那么以保障人权为依归的宪政就必须对全体公民的人权进行平等保障,作为社会成员的弱势群体由于其基本权利难以实现或者说根本不能实现更应该受到关注.人权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宪政制度的完备情况,如果一个社会的成员其基本权利得不到平等保护,那么这个社会与宪政的要求是相去甚远或者说格格不入的.宪政不仅是一种制度建构,更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追求,这种精神追求的实质就是为了确保这个社会能在和谐有序的环境中稳步前进,平衡发展.因此,宪政的价值目标就是要通过全面保护人权而达致和谐社会之建构,在这个社会里,人人各得其所,各安其命;在这个社会里,一个人不可能强大到完全可以从精神肉体上全面实现对一个人的奴役,一个人也不可能弱小到完全依赖于别人的统治才能得以生存;在这个社会里,正义的旋律,乃是道德大厦里的每一个有尊严和自由的人用权利和责任的音符循着法治的规则而奏出的天籁之音.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因维护尊严和维护尊严之需,都得到最低限度的保障.但是,在现实社会中,诸如富人越来越福,穷人越来越穷的现象却大量存在着.社会弱势群体的客观存在,更反映了宪政的价值目标还未完全实现,这就要求我们在形式平等基础之上,对社会弱势群体实行倾斜性的保护,以矫正形式正义的不足,体现宪政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2.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法律正义的诉求.

法律的英文单词justice就是正义、正义女神、法官的意思,在中文里面,法要求平之若水、明断是非曲直,都是公平正义的意思.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体现了法律正义,也是消除个体痛苦的人道主义与消解社会痛苦的功利主义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走向就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大前提下,对社会弱者进行倾斜保护,社会法脱离私法而独立发展就是此种努力的一个明证.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法律文明与进步的标志,是良法的基本要素,而良法是法治内涵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个良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5],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爱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就必须通过制度建构与完善的努力使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或者得到补偿、约翰.罗尔斯指出"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有在他们最终能对每个人的利益,尤其是对地位最不利的社会成员的利益进行补偿的情况下才是正义的.这些原则使某些人的苦难可以从一种更大的总体中得到补偿这种借口去为体制辩护[6]."应该清楚地看到,社会弱势群体存在和不断扩大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双重痛苦:当社会弱势现象不突出不明显、不普遍时,个体痛苦是主要形态;反之,社会痛苦是主要形态.个体痛苦是指弱势群体(包括当事人与家庭)因为出于弱势地位而承受的痛苦,这种痛苦包括物质上的匮乏和精神上的压力.社会痛苦是指因为弱势群体的存在给社会的经济、政治、道德和秩序所带来的压力.保护与救济社会弱势群体,一方面可以体现社会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改善社会弱势群体的不利环境,确保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谐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三、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实现社会目标的要求

社会发展的目的是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既包括人的自身发展,也包括为人的发展而提供的各种条件.人类行为的动机复杂多样,因而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在一个社会中,人们拥有的自由度以及福利分配上的公正性直接涉及到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存状态并构成社会基本的道义性.一个社会即使经济可能有所增长,但若无公正的分配格局,弱势群体永远是受损者,就够不上社会的进步[39].由于社会弱势群体获得社会需要和获取这些需要的方式和手段被社会和他人长期漠视,就会产生严重的失落感,亦即产生因人格遭受侵害的愤懑.人们的尊重感是否得到满足,歧视感是否存在,是社会稳定的“晴雨表”.因此,今天社会弱势群体面临的不利环境,有某种必然性,但绝不能成其为听其自然的理由.若社会弱势群体长期得不到保护,根本就谈不上社会的长久进步.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我们讲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权利,可是我们忽视了对权利的预设,首先是一种的预设,一种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预设”.可见,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从某种意义上说恰是对社会弱势群体人格尊严的尊重和满足,是社会目标的要求.尤其是对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拒绝对财富以外的那些更基本目标的评价和增进,也必然损害对财富本身的追求.少数地区解决农民工问题不到位,不具体,因此资金、人员不流入,相反流出就是有力的证明.关注和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其意义超乎社会弱势群体自身,更在于社会的道义、公正与和谐.

四、 结语

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已经成为一个历史性的实践课题.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与社会的法则,其中,法律权利保护本身具有道德性,归根究底,这都是人权思想的表达.法律权利以人权为前提,并以人权为批判的尺度,使权利本身具有了正当性追问,这种追问使得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与社会正义观,道德观具有一致性.

村外一块荒地上,二三百名头戴安全帽穿着迷彩服的青年男子手持、钩刀、棍棒、灭火器,向居住在荒地窝棚里的村民发动了骇人听闻的武装袭击."此次袭击至少造成6人死亡,有48位村民受伤,其中8人尚有生命危险"[J].新京报, 2005-6-13.

[4]魏自涛.弱势群体的成因及社会影响.[J]广西社会科学.2003(10).

[5]Edgar Bodenheimer.Treatise on Justice[M].New York,1967.

[6]王思斌.社会弱势群体生存状况的改善与社会政策的调整[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4).

责任编辑: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