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统战优势促进社会和谐

更新时间:2024-01-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92 浏览:20514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强调:“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巩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统一战线是由不同党派、不同民族、不同阶层、不同信仰,以及生活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的人们所结成的广泛联盟.作为同和异的矛盾统一体,统一战线的本质特征是大团结、大联合,根本职能是凝聚人心、汇集力量,工作原则是求同存异、体谅包容,通过有效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各界的和谐,从而形成最广泛的团结.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统一战线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具有极其独特的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政党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正确处理中国同8个党派的关系,保持和促进我国政党关系的和谐,既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为了处理好和党派的关系,保持我国政党关系的和谐,我们党在深刻总结国内外政党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中国国情,建立了中国领导的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形成了中国领导、派合作,中国执政、派参政的合作的政治格局,巩固和发展了我国各政党团结、生动活泼的良好政治关系.在江苏省委的领导下,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不断推进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先后建立了协商通报会制度、省委领导同志与党外人士联系交友制度、省委统战部领导与各党派省委负责人联系交友制度、党外人士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报送制度以及特约人员工作制度等.自2001年至2006年,省委召开或委托省委统战部召开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共计52次,7个省政府部门与党派、工商联建立了对口联系制度,全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了2070位特约员.加强对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与省委组织部共同研究制定有关工作规划,联合实施了“十百千党外人物工程”,进一步推进了党外人士实职安排和党外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全省有344名党派成员及无党派人士担任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司法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省及省辖市配齐了党外副省长、副市长,106个县(市、区)配备了党外副县(市、区)长105名.全省各级人大、政协也按规定比例配备了党外领导干部.与此同时,积极支持党派加强自身建设.目前,全省共有党派省、市级组织88个,党派成员43434人.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各党派、工商联及有关统战团体的工作条件和机关干部的生活待遇有了较大幅度的改善,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江苏”作贡献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呈现出政党间肝胆相照、共谋发展的良好局面,为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实现全省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证.

民族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在争取国家独立、民族解放、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发展道路,确立和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形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汉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感情不断深化,团结不断加强,为实现共同繁荣发展,保持我国社会长期和谐稳定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有利条件.我省是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虽然不是很大,但55个少数民族齐全.做好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关系和谐的任务仍然繁重.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们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和发挥少数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在农村,加大了对少数民族的扶贫开发力度,对民族聚居地方优先安排经济社会发展项目,优先实施省委、省政府的农村五件实事,优先改善民族中小学的办学条件,优先落实少数民族低保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优先实施扶贫开发计划.在城市,通过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了少数民族工作思路,积极推进民族工作进社区,搞好清真饮食网点、回民殡葬机构和回民公墓建设,帮助少数民族下岗职工再就业,建立少数民族法律援助中心,提高少数民族特困人员低保标准,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怎么写作和管理.妥善协调各方关系,合理化解涉及民族因素引发的一些矛盾.全省各民族同胞和谐相处、共建小康,成为建设和谐江苏的积极力量.高度重视做好对口支援西藏拉萨市和重点援助新疆伊犁州的工作.到2004年底,我省无偿资助西藏5.6亿元,苏陕挂钩共投入资金13.97亿元,其中无偿援助2.61亿元,支援三峡库区先后投入近6亿元,接收安置重庆库区农村移民2380户,1万余人,为促进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做出了积极贡献.

宗教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5大宗教.高度重视宗教问题,认真做好宗教工作,正确处理好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关系.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各宗教和谐相处,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和谐相处,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我省作为全国宗教工作的重点省份,5大宗教齐全,宗教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召开了全省宗教工作会议,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各地各级认真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成立了各级党委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宗教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机制,以及县(市、区)、乡(镇)、村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和乡(镇)、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积极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加强对开发区、高校、出国劳务、旅游等非宗教领域抵御渗透工作的调查研究,制止和打击打着宗教旗号的各种非法活动及违法犯罪活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积极推动天主教苏州、徐州教区顺利完成了自选自圣主教工作.密切与宗教界人士的联系和沟通,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了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宗教之间和谐相处、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和谐相处.

阶层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包括广大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队伍不断壮大、素质普遍提高,广大农民也日益成为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另一方面,出现了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等新的社会阶层.正确处理好新形势下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关系,把党外知识分子和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努力促进阶层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标志.按照和省委的要求,我们认真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制定有关政策,建立工作制度,建设工作载体,培养代表人物,切实加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统战工作.成立了江苏省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加强与党外知识分子和无党派人士的联谊沟通,加强教育引导,倾听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努力推动新的社会阶层统战工作的开展,会同有关方面制定了《社会相似度检测组织专业人士统战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下发了《关于开展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统战工作的意见》,并与省社会科学院共同建立了“新的社会阶层统战工作理论研究基地”,编写出版了《新的社会阶层与统一战线》一书.不断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工作,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每年举办一次“江苏民营企业家高层论坛”,就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讨.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投身光彩事业,截止2006年6月,全省投身光彩事业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已达5700余人,在省内外实施光彩事业项目1169个,累计到位资金99.4亿元;为贫困地区培训人员27.8万人次,安置28.4万人就业,帮助42.7万人脱贫,捐建光彩学校98所,向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捐资9.47亿元.为实现各社会阶层走共同富裕道路,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贡献了积极的力量.

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与大陆同胞是血脉相连的手足兄弟.正确处理好大陆同胞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关系,使生活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的炎黄子孙团结起来,和谐相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动海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团结全体中华儿女共同致力于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着眼于为和谐社会建设凝聚广泛的力量支持,认真贯彻“放宽视野,广交朋友,宣传政策,争取人心”的方针,不断密切我省与港澳台和海外的交流合作.围绕事关港澳前途命运的重大政治斗争,在和省委领导下,运用亲情、乡情、友情开展工作,在港澳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面贯彻对台方针和《反分裂国家法》,发挥统战部门、各党派、工商联和有关统战团体的作用,深入做好台湾人民工作,为反分裂、反、促统一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主动邀请港澳台代表人士参加在我省举办的“第六届世界华商大会”、“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等重大活动,并相机开展工作.组织了“港澳知名人士考察团”赴苏中、苏北考察,举办了“苏港雅集”等影响较大的活动.5年来,共接待港澳台和海外重要团组100多批,近3000人次,接受各类捐赠1500多万元,捐建海联小学9所.积极发挥爱德基金会的独特作用,先后接受海外捐赠8亿元人民币.加强了与海外华侨华人的沟通联系,以中华传统文化为纽带,增强他们对同祖、同宗、同文、同缘的认识,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认同,努力实现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大联合.

责任编辑:丁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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