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与作用

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303 浏览:12589

摘 要 :公诉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手段,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重点阐述如何在公诉工作中发挥窗口作用,利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履行打击犯罪职能,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关 键 词 :公诉;宽严相济;窗口作用;化解矛盾

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是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我党不懈努力的奋斗目标.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结构、文化形态、价值观念等发生深刻的变化,因贫富差距、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等民生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不断凸显,刑事案件的类型更加多元,各类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因此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日渐成为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党要求政法机关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深刻领会三项重点工作的精神实质,从社会稳定大局出发,着力化解社会矛盾.公诉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门,应当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的方式方法和工作机制, 切实在维稳中能起到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和研究:

一、履行公诉职责,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是促进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

公诉工作最重要的职责就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犯罪行为作为社会矛盾激化状态的一种表现,极大的破坏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当前,面对日益凸显的社会矛盾和高发的刑事犯罪,公诉部门应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加大对恶性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严惩针对不特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伤害毫无防卫能力、最需呵护的儿童的极端暴力犯罪.深入推进除恶专项斗争,突出打击欺行霸市、操纵黄赌毒活动、破坏新农村建设等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扰乱和破坏市场经济的各类犯罪、职务犯罪及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对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从快审查、从快起诉,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准确提出量刑建议,确保打击的力度和效果.只有对上述严重破坏社会关系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打击,恢复原有安定、有序的社会关系,才能震慑犯罪,给人民群众更多的安全感,才能使社会更稳定和谐.

二、注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和落实,是公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

对于重大刑事案件采取严厉打击的手段,而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应当采用更为缓和的方式处罚.若全部严厉打击,对于维持社会稳定的大局反而不好.因为严厉打击的结果有好的方面也有不好的方面,不好方面是可能引起这些人进一步与正常的社会脱离,更有甚者一些人会更加报复社会,这样反而对社会稳定不利.因此我们不应当将这些犯了轻微犯罪的一部分人推到严重犯罪的那部分人中去,对于这些人,我们应当伸出双手拉一把,让他们尽快回归到正常的社会,使正义永远处于压到邪恶的局面,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上述两种人区别对待和刑罚个别化的现代司法理念,就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合理辨别犯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其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这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整体正义与个案正义的相统一,符合社会的公平概念和感知,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公诉部门应把握从宽尺度,应当采取一些宽缓的政策,将犯罪控制在社会所能容忍的限度之内.

1、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提起公诉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

2、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主观恶性小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因生活无着偶然发生的盗窃等轻微犯罪,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例如我院的一起盗窃案件,李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在周营、赵德营等地,将盗窃的矛头指向了子女外出打工的留守老人,将他们喂养的羊、牛和鸡盗走,出卖牟利.为了挽回留守老人们的损失,化解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将被害人所处的情况讲述给犯罪嫌疑人听,其中一名涉嫌收购上述赃物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王某是宰羊牛的生意人,一直守法经营,但为了贪图便宜,收购了李某所盗窃的赃物.于是王某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公诉科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决定,后被判处缓刑,该案得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三、发挥公诉窗口作用,注重调停冲突、强化刑事和解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怎么写作群众的窗口,每一起案件,都关系到群众利益,直接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在案件中,注重化解案件中的矛盾纠纷,避免引起涉法,尤其是一些涉及民生及群众利益的案件,努力探索和实践刑事和解制度,为被害人挽回损失,使社会趋于稳定,恢复到自然和谐的状态,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取得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的双重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颁布于明年开始实施,新刑诉法完善了刑事和解制度,并规定了公诉机关具有主持和解的职责,这更加强了公诉在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受损关系的独特作用.通过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达成协议,使犯罪嫌疑人体会到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物质损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得到从轻处理或者不起诉处理;使被害人感受到犯罪嫌疑人的悔悟和愧疚之意,心灵得到抚慰,并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帮助其顺利恢复受到犯罪损害的合法权益.同时,刑事和解能够及时终结诉讼程序,节约诉讼资源,矛盾容易得到化解,受损的社会关系也随之修复;是对司法机关、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三赢”局面,并且无发生涉检涉法事件发生,具有相当重要的实践意义.这充分说明,刑事和解有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功能,而公诉工作是促使刑事和解发展的重要环节.

四、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是公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渠道.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主体,也是法律赋予公诉机关重要职能范围.当前,司法不公、公权力对公民利益的不当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问题,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和反响强烈的重要问题.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控诉犯罪的过程中,及时、充分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纠正侦查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违法活动、追诉漏犯及漏罪、监督审判机关的司法裁判是否不公、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本身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体现民众诉求、维护公平正义的一个重要渠道.


五、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是公诉工作建立化解社会矛盾长效机制的关键表现

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不在于没有矛盾,而在于矛盾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形成化解矛盾的良性机制.公诉部门在承担控诉犯罪、法律监督的职能之外,还担负着结合办案实际和地区特点,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的重要任务.案件多发,社会矛盾凸显,涉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民众对法律的不了解,对司法机关的职责以及办案程序不了解.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使民众加强对法律的认识,从根源上唤起自觉守法、依的法治意识和精神,促进一个诚实守信、公平友爱、互谅互让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形成自我消除、化解矛盾的良性体制,这是公诉部门履行其法制宣传和教育职责的更为深远的含义所在.

检察长曾经说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都与检察工作密切相关.”公诉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核心工作之一,必须转变执法理念,理清工作思路,把握工作重点,全面履行公诉职能,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力量.

(作者通讯地址: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沈丘 4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