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公权力理内涵的

更新时间:2024-04-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01 浏览:13672

摘 要 近来,有关社会公权力的理论问题逐渐为学界所关注.本文首先通过比较性研究对社会公权力概念、性质的予以廓清和厘定.继而,通过分析社会公权力的演变过程追溯其自身的理论渊源或由来.在此基础上,以中国宪法主权结构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为基本参照标准,对社会公权力主体的属性予以明确归类,以期对社会公权力的基本内涵予以较为透彻的理解和把握.

关 键 词社会公权力 基本概念 渊源与由来 基本属性

作者简介:陈丹旭,硕士,吉林大学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11-03

一、 社会公权力的基本概念描述

通过梳理,可以将社会公权力概括如下:社会主体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根本目的,以其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对国家和社会的有机运行予以制约、支配的一种公共权力类型.由此含义的描述可知,社会公权力的基本要素有四个:其一,权力主体以社会成员为基本单位;其二,权力受体是国家和社会,具体来说是在国家和社会中生活的公民;其三,权力资源,是社会主体所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性质的权力运作资本与手段;其四,权力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普遍实现,这也是社会公权力存在的基本目标和价值体现.对社会公权力概念的全面了解,需要建立在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社会公权力的含义进行进一步地廓清和厘定.

首先,对内社会公权力和对外社会公权力.郭道晖教授将社会权力按公私性质划分为社会公权力和社会私权力,其中对社会公权力依社会主体利益目标实现的不同又划分为两类,即对内的社会公权力和对外的社会公权力.就对内社会公权力而言,以社会组织自我利益实现为目的,由个体私权利通过契约的达成而形成的对该社会组织内部进行统一管理的对内社会公权力.这种社会公权力具有自利性,权力实现具有一定的私人合议范围,权力行使的利益归宿在于该组织成员利益的实现.“自然人或公民以其所拥有的结社权,联合其他人组成社团”,以各自享有的私权利达成共识,集结成对内的公共权力,“以这种公权力莱维其成员的私权利怎么写作”. 而就对外的社会公权力,或外部社会公权力而言,这种权力是的利益实现范围是作为整体的国家与社会,具有普遍利他的公共属性,而这正是对外社会公权力区别与其他类型公权力的最基本特质.“以怎么写作于公益或公共事务为目的而组成的社团、非政府组织,运用其社会权力同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打交道,其社会权力就具有公共性,成为社会公共权力(或称社会公权力)”, 基于此,本文对社会公权力的性质可以认为是一种“外部社会公权力”,在此,具有内部自利性的社会公权力将不被纳入研究范围.

其次,在国家与社会二分领域,社会公权力与国家公权力相对应.可以说,这两种公权力分享着同一利益目标,即为国家的有效治理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的充分实现而怎么写作.而两者又因权力主体的性质不同而在各自的地位、职能、权力资源方面而有差别.国家公权力,是在国家行政体制范围内,以发挥法律治理手段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以“一府两院”为基本的权力架构,以规范的法律体系和国家财政为基本的权力资源,自上而下对国家和社会各个领域事务给予必要的公共怎么写作和政策性、法律性的干预,是国家和社会有序稳定运行的核心力量.而社会公权力,则是以整体的公民或“市民”社会为权力集结的场域,以社会特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以社会组织、社会群体、社会特殊势力为权力资源依托,将各自的公共利益目标与其基本价值取向藉由政治性和法律性手段,自下而上地在国家和社会中发挥社会公益作用.

二、 社会公权力的理论由来

针对社会公权力由来的问题,可以将权利作为根本的分析起点,由权利的分化、重组和变异分析个人权力、国家公权力的形成,最终至社会公权力的产生.由权利形成、发展,及权力分化、存在形式多元化的演变的历史分析路径,可以对社会公权力的理论渊源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清晰把握.

(一)权利、个人权力、国家公权力的形成与演变

权力的形成须追根溯源至人类权利的演变问题.人类社会是国家形成的前提.在自然法学派看来,国家在其产生与形成之前,人类处于一种自然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原始的、无序的,但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却拥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特质,那就是他们拥有天赋的自然权利. 但在自然状态之下,每个人都秉持着个人权利的先天优势,在相互交往的过程中,自觉地形成了一种自然状态之下的“社会契约”.然而,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往往任意而为,各人拥有的天赋权利同时也具有对彼此进行攻击和对抗的性质,个人权力因此与个人权利结伴而生.因为个人的任意而为、因为资源的稀缺与分配不均,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权力就成为了产生自私、恐惧、暴力的手段,这使得人们的基本生存无法得到保障.基于此,自然状态存在“诸多不便”, 在对生存稳定的强烈渴望之下,人们要求生存就必须从自然状态中走出来,走到一个有序而共存的场域中.于是,人们达成共识,同国家达成了具有公共性质的社会契约,人们将个人的部分权利集结并纷纷让渡给国家,让国家成为行使社会治理的职能的公共写作技巧主体.由此,国家公权力形成了,为保护与实现国家中的公民权利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二)国家公权力的分化、多元化和社会化

随着社会要求对国家权力予以制衡的需求和呼声不断高涨,社会制约因素不断渗入公权力领域,稀释和分解着国家公权力.从封建专制到资产阶级再到社会主义,国家公权力的存在形式也随之发生着剧烈变化,而主要体现为国家公权力在横纵两个方向的分化.

国家从单纯的阶级镇压机器逐渐转变成了为社会管理、社会公益怎么写作的工具.在此情况下,国家――社会一体化格局形成了.国家公权力的分化,从横向上看,国家公权力在社会发展的催促下,从完全集中于专制者一人之手,逐渐转化为国家公权力的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模式.但是世界的变化是一个逐渐开放、彼此吸收、最终融合的过程,市场经济的发展、意识的觉醒,原有的国家与社会一体化局面已经满足不了人们对的追求、对社会管理的和对社会利益的分享,“与国家相对分离的民间社会和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格局逐渐形成,政府的权力与能力已难以即使地、全面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经济与文化多样化的需要,以及参与政治、监控国家权力的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 因而,进一步形成了国家公权力的纵向分化. 国家公权力在纵向上,具体向两个方向分流:权力的“上交”和权力的“下放”.首先,就权力的“上交”而言,是指将国家公权力中的涉外权力部分地上交给国际社会,使国家权力国际化.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各个国家共同面临着经济、政治、人权保障、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国际性难题.既然共同面对,就需要共同协力应对.将国家涉外公权力交予超国家组织,行使超国家的国际社会权力,发挥协调国际纷争、促成国际合作,为减轻国家应对国际问题的负担助力.其次,国家公权力的“下放”,即为国家权力社会化的过程,也是社会公权力形成的过程.化进程的深入与加速,使公民有机会参与到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的制度中来,发挥社会权力在期间的作用.

(三)社会公权力的形成与存在的理论意义

社会公权力的存在因社会组织享有的社会资源的多少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同社会公权力存在形式在国家和社会的对应领域发挥其基本的效用――对国家权力的制衡,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力制衡模式.这种模式开启了国家机器之外的国家权力制约的社会力量,补充了以往的以国家权力制约国国家权力、以单一的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模式.

社会的发展使得国家“还权”于民,国家权力在宏观调控上仍然保持的必要的功能,但“还权”于民的结果,使得社会权力行使的空间不断的扩大,在社会治理中不断释放出巨大能量.社会主体开始借助自己的力量,基于共同的利益目标结合在一起,利用社会资源扩充社会公权力行使的势力范围,支配社会力量,通过党派、人民团体等多渠道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施展社会力量,以达到支持、监督、制约国家政治和行政权力向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方向运行.


三、中国社会公权力基本属性划分及其解释

对社会公权力深入研究的基本前提就是:要明确权力的基本来源,或者说就是要找到权力主体归属.本以中国宪法主权结构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为基本参照标准,对社会公权力主体予以明确归类,以期对社会公权力的基本内涵予以较为透彻的理解和把握.

以往对社会公权力各个主体的分析,往往未予合理归类,进而不分主次地进行平面式的罗列,其原因在于没能从根本上明确各种社会公权力的基本属性,更未能意识到各个主体,在中国国家框架中,拥有不同的属性,因而权能、地位和作用范围也是有分别的.韩秀义教授曾对中国宪法主权结构进行了科学的划分:在中国宪法主权框架中,存在两个主权领域,政治主权领域和治理(法律)主权领域.其中,政治主权领域有三部分组成:政治主权者是中国人民,“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处于政治主权领域的基础地位;同时,“中国人民在中国的领导下”,将人权交予中国,其作为政治主权代表者行使人民权力,在政治主权领域中处于最高领导地位;人民政协处在执政党和中国人民之间,在其中发挥沟通两者的政治纽带作用.而治理主权领域,亦称法律主权领域,亦由三个部分组成,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首而形成的“一府”、“两院”的行政体制.作为基本权利享有者的公民个人,是治理主权者,处于治理主权领域的基础地位;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公民的最权威代表机构,作为治理主权代表行使最高权力,通过立法和领导监督政府和司法机关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政府和司法机关处于人大和公民之间,依法行使职权为公民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提供必要的公共怎么写作.

依据中国宪法主权结构理论,就社会公权力而言,其主体所在领域不同,即具有不同的属性.基于此,可将中国社会公权力,依属性划分为政治性的社会公权力和法律性的社会公权力.政治性社会公权力的行使主体,以人民权利实现为价值目标,主要分为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和代表各个阶层的人民政协;法律性社会公权力的行使主体,以公民个人权利实现和保障为价值目标,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网络媒体、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利益集团以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等.下文将有重点地对归类后的社会公权力主体及其权能行使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说明.中国社会公权力主体的基本归类见(表一):中国社会公权力主体的基本归类表:

(表一)

(一)政治性的社会公权力主体

首先,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她代表一个政治统一体的政治核心和底座,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所有者,人民权力通过宪法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她既是社会公权力产生的最初源头,也是社会公权力行使的最终归属.在政治主权领域中,人民作为社会公权力原生体,在政治上具有本体意义上的最高权力.

其次,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在政治主权领域中,政治权力的行使者是执政党,在此,执政党是中国各族人民意志的集结,在地位上是抽象意义上的人民权力的权威代表,具有国家领导权和执政权的双重权力,在权能的行使上具有最为广泛而有力的社会资源,代民作出意识形态上和政策上的引领和决断.但执政党作为社会公权力的主体,其担当的是一种政治权威,行使的权力是在国家总方针的制定和引领的社会公权力.在政治上、思想上做出指导,在方针政策上发挥其政治权威和社会影响力,由此,建立人民对其认可与信任感.就国家和社会治理来讲,执政党的介入只是在宏观上把握政治方向,而不参与行政权力的具体操作.因此,执政党为了人民的利益,代表人民权力,实现国家在政治方面的公共意志,是一种社会公权力,相对于行使国家行政管理为主的国家公权力.

再次,人民政协是除中国执政党外的,是作为参政党的各个党派发挥参政议政权能的制度平台.人民政协制度代表的群体是依人民的特质而划分成的各个社会阶层,这里的社会阶层包含了人民政协八个党派所代表的34个界别.在政治生活中,就各个阶层的经济、文化、科技、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的问题进行政治协商.人民政协在政治主权领域,处于执政党与各个阶层之间,将各个阶层相关问题,通过政治途径,及时传递给执政党,为执政党的决策提供有力信息,同时,也将执政党的政策决断,反馈给各个阶层,实现执政党政策方针与各阶层的利益需求相一致,最终实现社会阶层的利益.在政治主权领域中,行使政治协商、监督、参政议政的社会公权力. 政治主权领域中的社会公权力主体,在社会公权力行使方面具有主要发挥政治性作用.通过政治性的权威地位,借由政治途径和手段实现社会公权力的运作.

(二)法律(治理)性的社会公权力主体

与政治主权领域相对,在治理主权领域中,带有政治性的人民以法律性的公民的身份出现,公民权利的实现是法律性社会公权力的基本的价值目标.法律性的社会公权力,从公民个人权利着眼,以公共利益的普遍实现为基本出发点,基于社会公益的实现的具体目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组织、利益群体.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法律性社会公权力主体,在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占主导地位,而其他社会组织或社会团体则处于参与和从属地位,行使各自的社会公权力.

首先,处于主导地位的法律性社会公权力主体.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机关,在此,其中,“人民”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公民个人,而“国家权力”是具有法律意义上而非政治意义上的国家权力.公民将个人的权利和权力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代表,人大是公民的权利信托,由人大与国家行政权交涉,这里人大和政府的关系可视为公民权利和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人大享有的主要社会公权力即为立法权,通过立法权的行使,将公民的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保障公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个方面权利的实现;同时,监督和制约国家行政权力的合法性运作,以此来达到对国家公权力的制衡和牵制.

其次,参与或从属地位的社会公权力主体.这类主体主要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网络媒体、非政府组织、宗教团体、利益集团以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等. 之所以这类主体为“从属”,是因为它们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皆须听从人大的总体领导,皆须遵行人大立法,依法行使权力;之所以称其为“参与”性主体,原因在于各主体的权力行使范围能力有限,但可以通过凭借所拥有的权力资源和能量,彼此参与到国家和社会建设与治理中来,在其中互动而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公权力体系.

四、 结语:理论的前瞻与展望

通过对社会公权力理论内涵的分析可知,社会公权力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发挥着影响、甚至决定国家和社会发展前途和基本走向的关键作用.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在政治主权领域中的政党,不仅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领军力量,更要认识到自身也是社会公权力行使的重要主体,须持续为社会有序治理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强大的政治助力.同时,法律性社会公权力主体,也会随着社会的革新而不断新增多元化力量,社会组织体系由此也会不断的壮大.基于以上现实性与可能性的考量,未来对社会公权力的研究应着重以社会公权力主体的二元属性为理论依据和判准,明确各个社会组织的地位,发掘其在各自领域中应有或潜在的效能,或可为社会公权力的理论发展提供有益借鉴作用,继而在现实制度实践中的为社会公权力这一权力实体开拓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注释:

郭道晖.社会权力与公民社会.译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74页.第75页.第34页.第120-177页.

关于自然状态的详尽论述,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洛克.政府论.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关于中国宪法主权结构理论的详细阐释,韩秀义.阐释一个真实的宪法世界.法律科学.20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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