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权控制

更新时间:2024-01-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578 浏览:143536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深入开展,全社会进行总动员.人民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重任,扮演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角.权力的两面性决定了权行使中出现了一系列不和谐因素:权的滥用、持权而不作为、恃权自重、致死案件频发、整体形象的下降等,不禁引人深思.如何合理的赋予、正当的实施、必要的控制以及及时的监督,都是在追求社会和谐的当下,控制权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权;控制;公民权保障

在大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党和国家的工作以致力于社会和谐为内在要求.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而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权力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维护社会公正与秩序,尊重和保障人权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权力天生具有扩张性,所以权力天生需要控制与监督.权力也需控制,以从权这一角度确保社会之和谐.因此,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权力的控制密不可分.

一、两个基本概念的内涵

(一)和谐社会的内涵

和谐,本指不同“音调”的合成与流动.《现代汉语词典》对和谐的解释是:“配合的适当和匀称”.而《辞海》的解释是:“和谐即协调,‘《礼记·乐记》:‘其声和以柔’.” 中华民族崇尚和谐之美,自古以来对和谐精神推崇备至.在中国古代社会,和谐被认为是反映事物和现象的协调、适中、秩序、平衡、平顺和完美的存在状态的范畴,是社会达到平等、安定、相互支持、相互吸引、相互融合的理想境界.当前,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一个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怎么写作网络不断创新和健全,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稳定有序、安定团结、充满活力的社会.

(二) 权的内涵

权也称权力.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国家作为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由各种国家机器所组成,与军队、监狱和法院等相并列,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权”即“治安权”,是指美国宪法性法律中用以指“政府为全体公民的利益管理安全、卫生福利和道德等方面事务的权力的总称”. 在中国,比较权威的学说认为,“权指的是一个主权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制力量.”实质上就是说“权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序而进行治安管理与惩治犯罪职能活动的国家权力”.

1.权的来源

在社会主义中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代议机构即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手中权力,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进行分权,设置国家机关,根据不同国家机关的性质配置相应的权力,以维持国家的运转,保障人民的利益.因此,从本源上来说,任何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各个机关所拥有的权力和职责则由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具体到权而言,有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来规定权力与职责,第2条说明了其任务:“人民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除此,还有其他相关法律对的职责、权限、领导关系、组织机构等作出规定.

2. 权的特征

第一,法定性.机关所行使的权来源于法律的赋予,因此民警必须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公正的原则,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范围、方式内,根据具体案件和情况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把握,合理判断并作出行为决定.

第二,强制性.凡是国家权力必然具有强制性,以保障权力的运作,维护国家权力的尊严与权威.权的实施涉及多方面关系和利益,同样必须享有强制性.

第三,专属性.权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机关及其人民,是一种专属于国家机关的权力.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其他任何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这些权力,也不具有干预机关行使这些权力的权力.

第四,直接性.权力是直接作用于社会和公众的国家权力,因此权的强制性是一种直接的强制,不需借助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力量,而由机关和直接施加于相对人、相对物、相对环境的一种特殊的强制.

3. 权的内容

权应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机关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力.现行学教科书上列举了12 种.即行政干预权、行政管理权、治安管理处罚权、劳动教养审批权、收容审查权、侦察权、刑事强制权、预审权、刑事惩罚执行权、装备使用武器警械权、武装镇压权、武装保卫权等.概括说,权力的核心应该是社会治安管理权和刑事侦查权.

二、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控制的必要性

(一)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权在行使过程中会出现很多问题,以下梳理出最为常见的几类.

首先,权力膨胀和滥用.权力都具有滥用的可能性,尤其是权这种职权多样、范围广泛、对象众多的权力.其中,权的滥用则是最突出、最严重也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近些年来频见报端的被看押人员或犯人,在看守所或监狱等羁押场所非正常死亡案件:轰动一时的“”,“摔跤死”、“”、“睡觉死”等.

其次,特权思想严重.机关职权较多,且权限较大.很多拥权者因优越感滋生了不依法定程序、正当程序办案的不良理念,甚至利用手中职权谋取一己之利.的特权思想不仅是对人民所享有的国家权力的亵渎,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损害.

再次,民警刑事侦查中刑讯逼供.我国一直有重口供轻调查的习惯,为了追求案件真相或其他目的,不惜刑讯逼供以达到高效破案的效果.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 另外,所有权的不合法不合理使用都最终导致权威的丧失和整体形象的下降.的特权思想,滥用职权行为,违法违纪严重,以及部分人员自身综合素质低下,都降低了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二)权控制的必要性探讨

有学者曾说过,在法治国家,权力的大小应该和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成反比. 为了确保权力的依法行使,对于其控制很有必要.

1.从根源上讲,由权力的性质所决定

由于权力具有直接性和强制性,它天生被人们所喜爱和追求,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史记·货殖列传》).因而权力天生具有扩张性,这种扩张性决定了权力具有很大可能的滥用,就必须得到适当、合理的控制.

2.保证权合法、正当行使的需要

正所谓“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权的行使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掌权人员办案时必须合法、合理、正当程序、便民高效的做出决定和行为.

3.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

权力与权力之间需要制衡,权力与权利之间需要平衡.权与公民权之间有一致的一面也有冲突的一面.在和谐社会中,公民权利在更多地受到保护,不会被任意地侵犯.

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第一,和谐社会是一个社会、法治社会.的权力很有可能与和谐社会不相协调.第二,和谐社会是一个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对于任何社会来说,安定都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追求.“消除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等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谈得上社会公平.”

5.国家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的需要

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离不开良好的与法治.马克思曾经说过“文明国家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都拥有比氏族社会的全部机关加在一起还要大的‘权威’.” 如此可见权力和的作用之大.权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权进行适当的控制也是不言而喻的.

三、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权控制之路

权不是不受限制的特权.正因权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因此,权是否得到应有控制,也是国家文明的标志之一.对于权这样一种公权力的控制,其目的和方法也会随着社会发展、时代变化而有所不同.现代社会人们已不满足公权力的行使者消极的执行法律,而是要求他们最大限度地提供公共产品和社会怎么写作.现在,世界各国已经探索出了一套制约权的共同规律,我国应当借鉴.在国内,学者也提出众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再结合权的特点,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展开对权的控制布局.

(一)从立法上进行确权、限权和分权

1.完善实体法

立法机关应当通过立法行为制定完善的实体法,明确规定授权目的和授权范围,细化机关的行为类型.立法控制的关键在于立法机关通过立法健全法律体系,对权设立的目的、内容、范围、条件、监督控制方式等实体方面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从而便于其作出符合法律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2.完善程序法

我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因此从程序上控制权更是重中之重.程序也即意味着有权主体实施某一行为所应当遵循的过程、步骤、方式和时限.因此需要在立法上对权行使的条件、范围、幅度等作出准确、科学的规定,并从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方面对权加以限制.要建立和完善警务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时效制度、救济制度、禁止单方接触制度、回避制度、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参与制度等,以此来保证程序的正当性.

3.完善立法解释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有关权的立法可能滞后于现实生活,因此在立法条件不成熟而又不得不作必要规定时,可以适当加强立法解释,从而不至于出现法律的空白和模糊,尽可能做到有法可依.

(二)权行使者加强自觉自律

权的滥用、特权思想严重,在很多情况下与执法者的职业素质、自律意识有很大关联,因此,只有明确、正当的授权是不够的,还需要权的行使者准确无误的运用权力解决问题.

1.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在执法实践中,权的运用具有复杂性,需要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我国对于准入已经建立了公制度,实行严格的选拔制度,但对于职业素质没有统一的规定.因此,首先,可以效仿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准入,设立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严格准入门槛.其次,机关内部经常组织员工之间的学习、交流经验,借鉴实用性强的经验.再次,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将良好的方法向机关内部推广.

2.加强自觉性和自律性

职业面临巨大的压力、风险,而且权力和薪酬不对等,这一切会对自身的行为产生一定影响.但是严格行使职权,认真履行职责,这是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一角色的生存背景是国家,怎么写作对象则是社会,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为全社会纳税人提供“公共安全”这一“公共物品”. 警方在执法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权利保障还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而执法者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有着“彼消此长”的关系,执法权力扩大一步,就意味着公民权利缩后一步.一旦从事与公务无关的事务或在与公务无涉的场合,的角色就被置换为生存背景是社会的普通百姓,也就不享有执法权.现代应当具有这种清醒的时空维度的角色定位意识以及相应的自律意识,这样,“人民卫士”的光荣称号才会永驻群众心中.

3.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对理论水平高、业务素质强的模范型进行嘉奖,对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人员进行制裁.既要做到奖罚分明,又要做到奖罚及时,这样才能有效发挥该机制的作用,对自身起到或激励或威慑的作用,对权的正当行使也是一种推动力. (三)落实有效的监督

古今中外,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绝对的权力意味着绝对的腐败.有权必有责,是对任何权力的要求.

1.完善系统的内部监督

首先,建立健全机关内部的行政监察制度.我国监察机关通过对机关及其民警的行为进行监察和督促,监督权的依法行使.

其次,完善针对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既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手段,对于及时监督权力的行使有着重要意义.

再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在追究责任时要把责任的承担落实到位.

2.健全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加强司法控制

行政诉讼是遏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最好一道防线.任何对公民财产、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都必须经过司法机关的决定.不经任何司法的决定,不能随意限制和剥夺一个人的财产,随意剥夺和限制公民的自由.要变司法审查对权的苍白无力为最为有效的约束,这样才能有力地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控制权的越权、滥用,保障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

3.强化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和专门机关的监督而言,是一种辅助性的监督方式.但在公民政治意识日益强化、监督渠道日益通畅的今天,它更是一种强大的不可忽视的监督方式.具体而言,首先,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广开言路.其次,重视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阳光下行使权.再次,重视网络和网民的监督作用.

四、结语

“者,以防止社会之危害,限制人民之自由,维持正义,保护公众安宁秩序为目的之国家重要权力关系也.”(日本学者松井茂语)在对自由进行保卫时,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对权力的规范和限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都有着共同的指向,那就是,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更为幸福.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就我们各个个人说来以及就社会全体说来,主要目的就在于谋取优良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