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利保障的理基础制度

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409 浏览:142177

摘 要:社会权利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权利化和权利社会化是社会权利保障形而上的理论基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民生和提振民权则是社会权利保障的功利基础.未来我国法治发展应当把社会权利保障作为重点,并以平等化、法制化、司法化、社会化等四化建设为导向来创新社会权利保障模式.平等化,就是要从“倒福利”变成“正保障”;法制化,就是要从“政策支票”变成“国家责任”;司法化,就是要从政府“自我约束”变成“权利救济”;社会化,就是要从“行政包揽”变成“合作治理”.

关 键 词 :社会权利保障;权利社会化;“四化”保障

作者简介:鞠成伟,男,法学博士,编译局助理研究员,从事法理学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本医疗保障法》立法若干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CFX105

中图分类号:D922.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1-0085-07

社会权利保障对转型中国的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中国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合法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本文的主旨即在于阐明,保障社会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未来要积极为社会权利提供“四化”保障以促进我国法治发展.

一、社会权利保障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要素

社会权利保障成为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要素,是近现代法律史上权利化和权利社会化两个趋势的产物.权利化和权利社会化是社会权利保障形而上的理论基础.

(一)权利化

权利化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特征.权利化是指权利保护替代其他观念成为社会公共的核心标准.权利化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权利观念或意识成为社会的核心意识或话语;二是权利观念和体系成为社会制度 (特别是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基石.

权利化是西方社会启蒙和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堪称思想观念领域的哥白尼革命.这一思想观念现代化运动是在人类社会从古代向现代过渡转型的枢纽时代进行的,它的核心使命是在利益分化、观念多元的情况下把混乱的转型社会重新整合起来.具体而言,它的使命有以下三层:(1)在观念多元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和平.宗教崩溃带来混乱的局面,各种教派为争夺自己思想的正统性不断进行混战.要实现新的社会和平,就需要寻找一种既超越不同宗教又可以为各所方接受的新.新须容纳各种分歧性意见,通过各派观念的共存来实现和平.(2)在利益多元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协作.仅有社会和平还不够,新还要能够形成和促进社会协作.随着社会的近代化,新的社会利益、新的产业形态、新的社会阶层不断涌现.新要能够容纳这些分歧性社会存在,并为它们的合作共荣创造条件.(3)在中心多元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团结.社会和平与社会协作为社会稳定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但要实现长治久安,还需要社会团结.多元的社会现实使得不可能再通过一个唯一的权威中心实现社会团结,新的团结需要在各派互利协作的基础上实现.新要能够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

因应以上任务,权利逐步成为支配性公共.这一历程是通过启蒙、革命、立宪三个步骤完成的.(1)启蒙带来了自然权利理论,权利开始成为人的本质属性.在启蒙过程中,人自身开始成为万物的尺度,而对人的肯定又是通过承认人的权利开始的.自然权利理论家们直接从人的自然性存在推导出人的自然权利,把权利提高到了与人性的高贵和尊严同义的地位.从人性尊严过渡到权利神圣,自然权利理论在为后世人权理论提供根基的同时,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对人进行评价的标准.对人的评价开始从个体性德性 (比如勇敢、忠诚等)转向公共性权利,哲学由此发生了从美德到权利的根本变化.(2)革命带来了权利观念的广泛流传,并通过宣言肯认了权利在公共生活中的崇高地位.从英国革命到美国独立革命再到法国革命,几乎所有的资产阶级革命都是以权利的名义进行的.这些革命最突出的特色在于通过发表宣言的形式肯认了权利的神圣地位和权利相对于政治的优先性地位.(3)立宪带来了权利的制度化,权利开始成为公共生活的基础.革命成功后的立宪以及宪法实施使得权利从观念落实到了生活.例如,法国宪法即宣称,凡无权利保障的社会即无宪法可言.通过启蒙、革命、立宪三个步骤,权利变成了现代社会的公共.


权利化的结果是,个体私德和内在品性应交由其他具体和宗教去调整,权利标准成为社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只按社会和平、合作、团结的要求去调整人的外在社会行为.权利化是现代观念的一个升华,它表明人类已经意识到了人类个体所固有的内在尊严和价值,使得个体在维护自己利益和尊严时有了一种终极的凭借和依靠.[1](P234-239)同时,也意味着人类开始互相承认彼此的平等和尊严,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认同和合作.概言之,权利化就是人的尊严彻底的化.

(二)权利社会化

20世纪40年代以后,权利概念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传统的消极性自由权之外,发展出了积极性的社会权.[2]一些新的社会、经济需求如劳动条件保障、教育保障、医疗保障等仅靠个体努力已经无法得到较好满足,需要国家和社会系统的介入.人们开始普遍认为,政府应承担保护公民免受工业社会生活诸多风险困扰的义务,并应当通过积极的政策和法律来为公民社会性需求的满足创造条件;相应的,公民应该享有要求政府作为此种积极行为的权利.这种满足社会性需求的权利就是社会权.随着社会权利观念的流行,权利开始社会化.

权利社会化首先在某些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中予以体现.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世界范围内确认了社会权利,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专门对社会权进行了规定,权利社会化开始成为世界趋势,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通过立法、司法等法律措施确认和保护社会权利.[3] 社会权利保护趋势的加强是社会权利自身重要性的反映.社会权利一般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简称,它是指人有从社会获得基本的物质条件和发展机会以实现有尊严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4]社会权利的外延很广泛,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健康权、医疗权、受教育权等.社会权利之所以具有基本权利的价值,就在于它是确保人存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权利.例如,某些特殊疾病患者如果得不到社会救助可能会因得不到治疗而死去,某些极端贫困的人如果得不到社会救助可能会因失去生活来源而无法生存下去,某些弱势群体可能会因分享不到教育资源而终生贫困,等等.从这些角度而言,社会权利不仅应当成为基本权利,它们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更基本更重要.

同时,社会权利保护趋势的加强也是由社会权利保护的功利性价值决定的.[3]社会权利的实质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给社会成员以一定的福利.这些福利是对公民参与社会合作和分工的犒劳,同时也是对公民尊严和地位的认可.要保证一个社会的存续,就必须使社会的每个组成成员都享有基本的共同权利,这样才能使社会成员之间有相互交往与合作的基本制度条件[5](P74),也能使全体社会成员对整个社会形成基本的共识.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内部的分化越剧烈,就越需要这些基本的共同权利,以缓和可能出现的冲突与矛盾.正因为如此,社会权利保障才在现代社会有着特殊的价值.具体而言,这些价值体现为以下几点:(1)社会权利保障有助于维系社会和平.现代工业化的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在这种环境下,个体抵抗风险的能力是相当有限的.社会权利保护可以通过降低个体风险的方式解除个体的当下困境和后顾之忧,从而最大化减少反叛力量和破坏性力量,维持社会和平.(2)社会权利保障有助于促进社会协作,延续社会再生产.社会权利保障可以弥合社会财富和地位分配不均带来的裂痕,缓和各社会阶层间的矛盾,从而可以减少冲突,促进协作.(3)社会权利保障有助于达致社会团结.社会权利保障是公共权威合法化、正当化的重要途径,同时也可以增强社会认同感,从而有助于在分裂的现代社会形成社会团结.

正是社会权利的自身价值属性和功利价值属性促进了权利的社会化,使得社会权利保护日益被关注.社会权利保护丰富了法治保护的权利的内涵,并逐渐成为法治正当性的重要来源.社会权利保护已经成了最为重要的法治价值.

二、社会权利保障的功利价值

对社会权利进行保护,对当代中国更具有特殊的意义.维护稳定、改善民生、提振民权,构成了中国推进社会权利保护的特殊理由.

保障社会权利是维护转型中国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是城市政策的核心.积极的和被动的因素共同构成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的基础.”[5](P74)社会权利保障对转型中国的社会稳定和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未来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中国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合法性,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社会治理的核心任务有两个,一个是行为控制,一个是结构调整.行为控制强调的是事后控制,力图通过协调冲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达致主体间的和平与社会有序,是消极性社会管理.结构调整强调的是事前预防,力图通过社会利益再分配预防和遏制冲突,是积极性社会管理.

目前,我们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存在重行为控制,轻结构调整的问题.“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3],这一体制主要涉及行为控制问题,包含了结构调整的潜台词,但是没有突出强调.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管理法治化,实现社会管理体制的法制化是必然的题中之义.但是仅有这一点还是不够的,这只看到了社会管理形式的一面,还应当强调社会管理的价值要素.而这一价值要素的核心,就是社会权利保障.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主权国家、公民社会形成了社会管理的基本结构.社会管理在一般意义上说就是三者在实现社会控制、维护社会权利、解决社会问题过程中形成的互动关系.[3]我们在社会控制和社会问题解决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加强了控制和应对的能力,但是,在社会权利保障领域还存在很多欠缺.中国的社会管理体制建设,是在从计划到市场化、从农业到工业化、从农村到城市化、从封闭到全球化这样的多重社会转型背景下推进的.社会管理体制首要面对的是这些转型对社会个体、社会组织以及整个社会带来的冲击以及负面影响.贫富差距问题已经相当严重,有造成社会分裂的危险;食品安全问题、公共设施安全问题、社会生活安全问题等风险激增,中国社会正在成为风险社会.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管理的核心任务就是要维护社会的和平、协作和团结,并为个人的平等发展提供制度化条件.维护社会权利自然是社会管理体制建设遵循的核心价值,而消除现有的阻碍社会权利公平实现的体制机制,建立有利于社会权利发展的制度环境,实现社会的再组织化应该成为中国社会建设的重点.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维稳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一个民生问题.通过社会权利保障改善民生可以有效达致稳定的目标.在改革前,大公体制通过全面负责赢得了公民的信任,稳定了社会.但是,在市场化改革以来,这一全面的保障体系开始逐步消失,不稳定性因素激增.当前,社会权利保障体系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防范风险的必备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针对国企下岗工人、普通企业下岗人员、城市失业人群、大学毕业生等急需保障人群的保障体系不完善或没有建立起来.这些无业人员对失业、社会保障网络崩溃、企业破产、低补助的不满和正在增加,成为社会很大的不稳定因素.(2)城市的不断扩张主要靠征收农村土地实现,而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制还没有建立或完善.征收和拆迁过程中的低补偿、无保障所导致的和引发的冲突正在成为破坏中国社会稳定的最主要因素.(3)体制内和体制外、城市和乡下区分所带来的“倒福利”体制正在加剧.所谓“倒福利”是指岗位越好、收入越稳定、社会地位越高、可支配资源越多的人享有越全面和越到位的福利,越弱势越较少享有保障的福利体制.这种“倒福利”体制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补助特权者的福利制度,而不是救助弱势者的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背离了社会权利保障制度的本义.这种体制不仅不利于化解社会风险,相反还会撕裂社会,扩大社会各阶层间的裂痕,带来社会稳定风险. 以上社会权利保障制度体系的三种缺陷,使民生问题正在演化成社会稳定问题.公民尤其是弱势公民,期望国家采取措施,切实有力地保障生活,抵御社会不安全感和无法预知的生活风险.此外,他们还希望国家创造更多的机会和更好的条件,使个人得到发展,进而追求一个更好的未来.而这一切,只有崭新的向所有人开放的公共福利或保障体系才能提供.所以,我们可以进一步推论说:社会权利保障问题实际上又是一个民权保障问题.

在社会管理过程中保障社会权利是提振民权的必由之路.社会权利主要是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得到保障的.例如,民政管理要注意保障公民获得救助的权利,教育管理要注意保障受教育权,卫生管理要注意保障医疗权,等等.没有公民社会权的平等保障,就不会有社会权利保障体系的建立.社会管理创新一定要注意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问题.在现代国家,公民对国家的信任,是以可靠并持续的经验为基础的.社会规划和社会安全的感觉会加强信任.社会权利得到保障,公民的生存和发展便有了坚实的基础,公民便会对国家产生信任.在当下的中国,社会权利保障的核心前提在于:承认所有中国公民是平等的,国家有义务给予平等的对待;国家有义务向所有公民提供社会性帮助和资助.通过社会权利保障,能够产生合法性和对国家的信任.

通过社会权利保障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是我国法治进一步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一个法理型社会,实现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三、社会权利的“四化”保障

在中国现有法治发展条件下,我们应当推进平等化、法制化、司法化和社会化等“四化”建设,以更好地促进社会权利保障.之所以要提出这“四化”建设,是由社会权利有效保障本身的要求和我国现行保障模式的弊端决定的.

(一)平等化:从“倒福利”到“正保障”

社会权利保障的核心灵魂是平等.平等不仅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更是现代社会合作和团结的基础.平等保护社会权利是发展社会的共同目标所必需的.缺乏了它,社会根本就不是一个共同体.[6](P25)不平等和歧视会深深地撕裂社会.对社会共同体而言,社会权利保障主要可以实现两个战略目标:(1)再分配社会资源,减少社会上的不平等;(2)通过这种再分配,促进社会整合并促进社会团结.

社会主义追求并超越了基督教的和资产阶级的平等观.这种超越是以社会主义人道理论为基础的.马克思指出,社会主义革命的目的是要结束剥削和实现人的解放.“共产主义等是由人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等”[7](P217)这种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拒绝对人的一切歧视,无论是种族的、政治的、宗教的或其他的歧视”[7](P234).

如前所述,我们国家目前的社会权利保障体制主要是一种“倒福利”的体制,这种福利使得我国目前的社会权利保障主要属于“地位(身份)福利”,而非“权利保障”.这种“地位(身份)福利”的特点主要有两个:(1)非普及性.福利或保障不是普及性的,而是范围限定的.并非全体公民都可享有,只有满足特定条件、具有特定地位的人才拥有.(2)判断性.福利或保障是以身份判断决定的.根据身份确定是应得还是不应得福利、应多得还是少得福利.以上两个特性决定了“倒福利”体制的歧视性特征.

“不患寡而患不均”,特权性的“倒福利”体制不仅背离了现代社会权利保障的平等性要求、与社会主义人道背道而驰,还在快速撕裂着中国社会,成为影响社会和平、团结和协作的重要因素.贫富分化在市场经济社会属于正常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贫穷者因社会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而无法生存、发展.

共同牺牲和奋斗的改革开放经历使得人们对特权的怨恨越来越强烈,社会权利平等保护的需求迅速增长.我们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要对“倒福利”体制进行改革,按照平等化的要求,实现“正保障”.

要实现社会权利的“正保障”,首先需要进行观念更新,从目前的“阶级人道”过渡到“社会主义人道”.目前的“倒福利”体制延续的是革命时期的做法,出发点是革命力量的再生产.这种体制的立足点是“阶级人道”,即按照阶级和阶层对革命和建设的贡献分配福利,贡献大者多得,贡献少者少得.这种体制是以政治承认而不是以抽象的人格尊严为前提的,它的出发点是革命的利益考量,而非人的平等价值.革命者从国家和集体获得物质帮助是为了有序推进革命力量再生产.就此而言,“倒福利”在革命时期是有其绝对的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在革命阶段,不得不采取阶级斗争的形式,所以,“倒福利”是必需的.但是,在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以后,社会主义建设已经取代了革命,阶级划分和斗争已经不再存在了.所以,“倒福利”也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社会权利“正保障”,就是要按照社会主义人道的要求消除等级,推进社会权利普及化.和“倒福利”相反,“正保障”首先是要救助和资助底层的弱势群体,保障所有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在此基础上扩及中产及以上群体.社会权利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内容也在不断丰富.不仅要实现社会权利基本内容的普及化,还要使每个社会成员享受到社会权利的新内容.

社会权利的普及化,对当下的中国而言,重点是要消除城乡、阶层、单位、地区等体制性障碍,实现公共怎么写作和公共品的均等化.社会权利的普及化,是国家责任增强的过程.没有责任的权利是不完整的,对于社会权利来说,尤其如此.如果没有了国家责任的存在,个体的社会权利就失去了支撑.

(二)法制化:从“政策支票”到“国家责任”

我国对社会权利保障的态度是积极的,我国曾率先加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社会权利保护公约.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与此同时,我国对社会权利的保护还有一个鲜明特色,那就是特别强调物质条件决定社会权利保障.为此,我们采取了“条件具备一点,就多保护一点”的策略.法律的普遍性决定了要推行这一策略,就只能借助政策. 所以,我国采取了政策主导的社会权利保障模式.在我国,涉及社会权利保障的有《义务教育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法规、规章、规定.在这些规章之外,是大量的国家级政策文件和地方性政策文件,甚至各单位都有自己的社会权利保障政策文件.这些政策性规定组成了纷繁复杂的政策体系.

在政策主导的社会权利保障模式中,社会权利保护主要是政府政策问题,保护哪些权利、保护到何种程度、利益如何分配、权利如何实现,都由行政决定.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权利利益本质上就属于政府的“政策支票”.政策主导模式实质上是政府“自我约束”的社会权利保障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公民社会权机制不健全,其作用被边缘化了,甚至名存实亡.社会权利实现的主体是各级政府.政府承担了权利保护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角色.这种模式的特色有四个:(1)社会保障性、福利性利益的制度载体是政策而非法制.(2)公民享有的是社会保障性、福利性利益,而非社会权利.社会性利益的最终支配权在国家行政,其归属、限度、范围、变更等都由政府单方决定.(3)社会保障性、福利性利益具有分割性、等级性、差异性等特色,不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性的制度利益.(4)灵活、变动性大.在政府的控制下,社会权处分、分配等都不再由个体决定,而是随政府政策变动.

要推进社会权利保障模式创新,就要从政策模式向法制模式过渡,使社会权利利益从“政策支票”转变成“国家责任”.要过渡到法制模式,首先要加强社会权利保护立法.社会权利保护立法属于社会性立法的范畴.社会权利保护立法的核心任务有四个:(1)确认公民的社会性利益,把这些利益上升到权利的范畴.(2)确定保护社会权利是国家的责任,落实社会权利保护的主体,使政府“自我约束”的政治美德转变成政府“在法之下”的法律责任.(3)类型化社会权利,使得社会权利保护可操作、可实施.(4)保障社会权利保护过程中公民的程序性权利.这些程序性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等.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实现社会权利保护从政策化向法制化过渡,还是社会权利保护国际化的迫切要求.2008年12月10日,联合国第63届大会决议通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8]在国内社会权利保护措施不足的情况下,该议定书允许个人和群体到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寻求国际救济.目前,国际社会已经有很多国家签署了这一议定书,中国也面临着签署该议定书的国际压力.在签署该议定书之前,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实现社会权利保护的法制化.这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权利保障的法制建设.

(三)司法化:从“自我约束”到“权利救济”

增强社会权利的可诉性,实现社会权保护的司法化,是社会权利保障模式创新的必然要求.司法化是法制化的必然后果.公民的社会性利益权利化以后,必然需要寻求司法机制救济自己的权利.

司法化的对立面是我国长期存在的政策主导的政府“自我约束”模式.在这一保护模式下,一出现重大违法浪潮,我们首先想到的是控制政府.和地方反复颁发的强化监督的政策文件实质就是要强化这种政府“自我约束”模式.政府派出机构和人员监督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再派出机构和人员监督下级政府,以敦促贯彻执行保护公民社会性利益的政策、地方政策.这种保护模式是一种消极模式.它检测定:(1)政府是全能的,它知道如何最佳地配置资源;(2)政府行为以公益为动机,是理性廉洁高效的,与地方政府总能协调一致;(3)不存在写作技巧风险, 官员是公民利益的最佳看护者.在这一模式下,公民社会性利益能否有效保护,不在于公民是否享有法律上的权利、是否积极行使权利,而是看政府能否自我克制.政府通过政策抑制地方政府,使其不侵犯公民社会性利益,并有效实现它们.这一模式有效与否,关键看政府的政策能否为地方各级政府所贯彻.

在政策保护模式下, 政府是公民社会性利益的最大保护者,同时也是最大的潜在侵害者.而这种侵害一旦变成现实,公民是无法寻找到有力的外部救济的.社会权保护司法化以后,司法就成了控制政府行为最关键的措施.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化同样是社会权利保护国际化的迫切要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个人和群体在到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寻求国际救济前,需要用尽国内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国内只有行政救济程序而无司法救济程序,公民就可直接向联合国经社文委员会申请救济,对国家的压力是很大的.所以,迫切需要在社会权利保护法制化的基础上实现社会权利救济的司法化.

(四)社会化:从“行政包揽”到“合作治理”

社会权利保护社会化的实质是实现社会权利保护领域的合作治理.影响社会权利保护水平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 (1)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权利的实现需要以一定的物质条件为基础,很多社会权利在表现形式上就是社会福利的提供,这必须依靠经济的发展.(2)国家和政府能力.在现代社会,主权国家是社会管理最重要的主体.国家为社会管理和社会权利实现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品是稳定的秩序,其次是有关社会分配和社会福利的制度,再次是公共财力.没有有效的国家管理就没有有效的社会权利保护.(3)社会主体或社会的组织化水平.[4]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需要加速整合后两个要素,实现社会权利保护的社会化.

所谓社会权利保障社会化,就是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统筹物质力量,最优化社会组织结构,运用最新社会组织工具和手段,保护和实现社会权利.就此而论,社会权利保障社会化有三层意思或三个重心:(1)社会物质力量统筹.就是整合社会资源,从国家保障、单位保障向社会保障转变.这主要是从物质力量来源角度讲的.(2)参与主体网络化,合作治理.国家、社会公共主体、企业、个人全面参与.要完善相关制度,赋予各类不同社会主体相应权限,提供制度化的程序渠道和沟通平台,使他们能够各负其责、各尽其力.(3)实现手段科学化、多样化.运用最新的社会工具和手段,保护和实施社会权利. 合作治理有很多个面向和内容[10],应主要重视社会基层自治组织的参与和作用问题.我国目前的做法是将社会任务移交给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社会权利保障的很多任务也是由这些基层自治组织来完成的.比如发放某些类型的低保金,发放某些福利、捐助等.当务之急是加强这些基层自治组织的能力,特别是财务能力和组织能力,健全防腐机制,使它们发挥更大作用.重点是农村地区.在当前,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学前教育、老人赡养、村庄文化、村庄垃圾整治等很多社会福利和保障亟须增强.需要加强合作治理,提高农村地区社会权利保障水平.

结 语

社会权利保障是对传统自由法治的升华,它因应工业社会结构化变革需要,在消极自由取向之外,注入了积极保障的价值取向.社会权利保障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一个尊重公民自由和尊严的社会,一个公民可以追求幸福的社会.我们需要加强社会权利保护的“四化”建设,推动法治进一步向前发展.这对实现城乡平等,体制内、体制外平等,缩小贫富分化等社会差距,进而减少改革风险,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参 考 文 献

[1] Paul Gorden Lauren.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2003.

[2] Buergenthal Thomas. “The Normative and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 Human Rights Quarterly, 1997, 4.

[3] 杨雪冬:《走向社会权利导向的社会管理体制》,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4] Roth Kenh. “Defending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Practical Issues Faced by a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 in Human Rights Quarterly, 2004, 4.

[5] 托马斯·海贝勒:《从群众到公民——中国的政治参与》,张文红译,北京:编译出版社,2006.

[6] Reian. State and Welfare. London: Macmillan, 1982.

[7] 阿尔都塞:《保卫马克思》,顾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8] 联合国大会,A/60/L.48. 2008-12-10.

[9] 弗里曼:《合作治理与新行政法》,毕红海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责任编辑 李宏弢]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and System Innov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Social Right

JU Cheng-wei

(Central Compilation and Translation Bureau, Beijing 100032, China)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of social right is the inevitable demand of the rule by law. The ethical and social right is the metaphysical theoretical basis of protection of social right.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 and protecting the welfare and bracing up civil right are the utilitarian basis of the protection of social right. In future we should he the development of rule by law as the key point of protection of social right and follow four measures such as equality, legality, judiciary and socialization in order to create pattern of protection of social right. Equality means “positive protection” instead of “inversed welfare”; legality means turning from “governmental check” to “state duty”; judiciary means government should change from “self-restriction” to “right relief”; socialization means turning from “administration undertaking everything” to “cooperative management”.

Key words: protection of social right; socialization of social right; four protection orient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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