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为社会搜救力量埋单?

更新时间:2024-03-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957 浏览:155491

安全监管是海事部门的职责,当一艘船舶触碰或两船相撞发生危险,他们最先想到的是拨通当地“12395”进行求助,当地海事部门也会在第一时间准备施救预案.然而事实是海事部门离出事地点往往较远,当海巡艇赶至出事现场时,结果也许是损失已经造成,悲剧已经产生,而在离出事地点较近的地方就停泊着许多可以搜救的社会船只.于是海事部门可不可以与这些社会船只达成协议,建立起通讯联络,一旦出现险情,就近的社会船只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至现场实施搜救.

事实也如此,许多商船在接到海事部门的通知后,赶至出事地点,施行搜救.它们为事故船只赢得了时间,挽回了损失,这些救助船只在得到一片感谢声后离去,没有任何的回报.本来嘛,海商法规定,船只有救人的义务,而且是无偿的.但事实长期处于待命状态的社会船只为救助会花去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为搜救花费了一定的成本.目前大部分的情况是社会船只自己承担这笔费用.他们有这个义务吗?长期的搜救友情客串应不应该是这些社会船只的一种义务,谁应该为这种友情客串的救助埋单?

例如正因为如此,该海事处便发动社会船只力量,在各关键地带与船况较好的船主达成协议,就近有险情时,应予以马上出击.又如在我国南海地区,广东海事局下辖各局,深圳海事局在接受到海上搜救任务后,也频繁地与社会船只联系,依靠社会船只解决了许多问题.事实表明,经海事部门发出出船通知,一些社会船只就近赶到出事地点,成功地赢得了救助的时间.然而长此下去,海事部门已不好意思屡屡向这些船只发出吃力不得好处的通知.船主虽然每次都没有拒绝,却让海事部门深感不安,毕竟这是一桩不划算的事.如今的船公司都有承包,都讲求效益,海事部门与这些社会船只并非上下级关系,也不是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只是一种协商关系.至少我们应该为这些付出爱心的船只支付一点柴油费.但柴油费谁出?谁救谁出,显然不合理,在市场经济时代是不应该如此的.海事部门出,也不合理,因为在法规里没有规定,同时海事部门条件也有限.我看,最好的埋单方应该是当地政府.

当地的政府首先应该出面,考虑到要有这么一种救助基金,当一些船只参预了施救时,应当得到回报,这种回报是必要的,它至少是对救助者人道主义的报答和延续.只有当他们的行为得到社会的认可时,他们才会在下一次的救助中尽全力.尽管《海商法》规定就近船只有救助人的义务且是免费的,但与这些事先经过约定,然后接受命令参予施救又有所区别.前者是当船偶然遇见事故,就近船只应予以施救.但后者却不同,它们既没有这个义务,也没有这个必要,只是在道义上合理.


所以现在有关部门必须重视此问题,应当建立一种机制,或采取措施,甚至纳入法制轨道,让施救者的人道主义思想得到回馈并延续下去.这种机制或措施可以是精神上的,也可以是经济上,或者二者兼而有之,总之,是为了让救助者有继续救人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