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讲权利平等何来社会公正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456 浏览:142453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哲学”编中集中谈了关于“平等”的问题.在写作前还做了“准备材料”,都收入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中.我反复阅读之后,觉得恩格斯的这些论说,对于认识当今社会有关平等与公正的问题依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的准备材料》中说:“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这一观念完全是历史地产生的.”在《反杜林论》中表述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作为近代以来的历史的产物的平等观念所说的“平等”,不是指作为人来说所具有的“某些共同点”的东西,也不是指特殊的某个领域或某一集团、阶层、阶级内部的平等,而是指“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就是普遍的权利平等或平等权利.因此,所谓平等与公正的关系,或者说,“平等是正义的表现”,实际上是一个古代社会所没有的现代性的概念.

确实,作为普遍的权利平等的观念,“必然要经过而且确实已经经过了几千年”,才得以产生.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都提出了“公正”的主张和思想,并将“公正”列为“四主德”之一,但他们的“公正”不仅用来论证城邦制的合理性,而且也用来论证奴隶制的合理性,认为奴隶主占有奴隶是公正的,因为奴隶不是“人”,与牲畜和犁锄等工具一样,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是主人的“一份动产”,可由主人任意支配.在这里,主奴之间的不平等就是公正,亚里斯多德称此为“家室的公正”.当时,认为一切人——希腊人、罗马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本国人和外国人,公民和被保护民等等——的平等,“不仅是发疯的,而且是犯罪的”.平等只存在于自由民之间,只是在这个范围之内才肯定平等的公正性,但这显然不是社会的普遍的平等.在基督教中,最初是一切人作为罪人在上帝面前的消极的平等,即所谓“原罪的平等”,以及更狭隘意义上的平等,即上帝的选民的平等.这两种看法是从基督教作为奴隶、被放逐者、遭排挤者、受迫害者、被压迫者的宗教所起的作用中产生的.但随着基督教的胜利,教徒和非教徒、正教徒与异教徒的对立成为最主要的问题,这种基督教平等的萌芽也归于消失.在基督教统治的欧洲中世纪,严格的教阶制和封建特权是欧洲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的基本特点.

在中国古代,儒家也讲“公正”——“正义”,但所要正的“义”,恰恰就是“贵贱有等,贫富轻重皆有称者”的宗法等级(不平等)制度,即“礼”制.在君与臣、官与民、贵与贱之间根本就没有平等可言,甚至在父与子、夫与妻之间也是不平等的.不同等级之间,不仅没有权利平等,而且也无人格平等,通行的下对上、卑对尊的一个“跪”字,正是礼制下“人格差序”的标志.在儒家看来,各个等级能各安其位,各履其职,各得其所,这就是正义、公正.无可否认,古代也有某种“平等”的观点,孔子的“有教无类”的教育理想,孟子关于人有相同性本质的性善论,荀子主张“谪(度)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即以德才任人的人才政策,冲击了以世族任人的世袭制,至隋朝并部分以此为根据而创建了科举考试制度,以及“五伦”中的朋友一伦,等等.墨家反对儒家“爱有差等”的仁爱原则,主张“视人若己”的“兼爱”原则.法家主张并推行“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确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但是,这些都没有也不可能突破等级礼制和君主权威主义.就是说,古代的某些平等的思想和举措,都不是普遍的权利平等和社会制度.某个平民可以上升为贵族,“朝为种田郎,夕登天子堂”,但这并不会改变社会的不平等的制度,贵族还是贵族,平民依然还是平民,整个社会还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可见,古人讲公正是不包涵普遍的权利平等的,恰恰相反,论证不平等制度的合理性才是古人“公正”观念的要义之一.当然,这并不能否定传统“公正”观所含有的合理因素.例如,亚里斯多德关于公正的标准,“平等地对待平等的,差别地对待差别的”;中国宋写作技巧学家朱熹提出“唯公然后能正”的思想,以及许多思想家反对“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两极分化的主张等.

平等“是历史的产物和一定的历史状况的特征”.作为普遍的权利平等的要求,包括经济平等、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只是到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近代才历史地提了出来.恩格斯说:“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商品是天然的平等派”.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所有者必然要求有自由、平等交换的平等权利,劳资双方要有自由订立契约的平等权利,以及所有人作为人的劳动的平等权利.并由此逐步提出政治平等和社会平等,在意识形态上确立了“天赋人权”的观念.其实“天赋”不过是历史的产物而已,它反映的“历史状态”,就是要用普遍的权利平等的主张,来破除阻碍商品经济自由发展的封建特权,至于被剥削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并没有享受到实质的平等,它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按照这种平等观念,雇佣关系是公正的,因为双方是自愿交易的平等契约关系;只要是“平等”的,就是公正的.然而,由这种形式的“平等”所表现的“公正”本质上是对资本利益的辩护.马克思通过揭示资本剥削劳动的剩余价值,揭露了资产阶级所谓“平等”——“公正”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平等)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尤其是从法国资产阶级自大革命开始把公民的平等提到首位以来,法国无产阶级就针锋相对地提出社会的、经济的平等的要求,这种平等成了法国无产阶级所特有的战斗口号.”与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不同,无产阶级所要求的不仅仅是形式的平等,而是实质的平等.对于无产阶级来说,正如恩格斯所说,“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就是消灭阶级的要求”.

由“平等”观念的历史进程可见,所谓“平等是正义的表现”,就是说,一定的“平等”观意味着对一定的利益分配的公正要求;普遍的权利平等要求在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实现利益分配的社会公正.但是在资本统治的资本主义社会,既然“权利平等”还只是形式,因而也就不可能实现实质上的社会公正.根据恩格斯的观点,实质上的平等和公正,只有在消灭了阶级后才能实现.不过,这并非一蹴而就,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至于在消灭了阶级之后的一段时期里,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实行“按劳分配”的历史阶段里,由于能力体力智力等条件的不同还会带来事实上的不平等,即利益所得的差别还会长期存在,但“资产阶级法权”即权利的平等却得以实现.

1论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