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802 浏览:15467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2-000-02

摘 要 工资、薪金个人所简税税收筹划的核心思想是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税收负担.所以从兼顾企业与个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薪酬的涉税筹划.

关 键 词工资 薪金 纳税 筹划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核心思想是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税收负担.所以从兼顾企业与个人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薪酬的涉税筹划.目前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应税所得项目,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这就意味着,所得越多,不仅纳税的绝对额随之增加,而且税收负担率也随之增加,这就为纳税人进行低税率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一、工资、薪金收入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原则

1.工资、薪金构成多样化――兼顾激励机制和降低税负的原则

对于普通职工来说,如果企业不为其提供免于纳税的法定保障和福利待遇,其收入完全来源于工资和奖金,即使其全部收入不高,却可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来说,其收入往往较高,如果薪酬过于单一,往往税收负担会很重.但如果企业能为其设计多样化的薪酬结构,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高收入者节税,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

比如,法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免税的,大部分福利待遇和职务消费是免税的;年终奖和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可以独立于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单独纳税,而且计税可以按月均摊确定适用税率,这种做法可以大大降低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减轻其税收负担.

2.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把握合理性降低税收负担原则

职工收入费用化是将职工个人的部分应税收入转化为企业的经营费用,且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将发放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的方式改为凭票报销.采用这种方法节税应注意减税的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企业应在各级政府及税务部门规定的标准内为职工报销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支出,免纳个人所得税,如为职工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等.

职工收入福利化就是企业尽量为职工创建福利设施、提供福利待遇,且尽量想办法把相关福利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结合政策规定和经济常规适度操作,职工享受福利待遇一般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国家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来解决职工的福利开支.

职工收入费用化和福利化是日常的且适用于全体职工的节税方法,运用这两种方法均要讲究合理性原则,不宜过度使用引发税务风险.

3.收益风险科学化――控制涉税风险的原则

企业通过薪酬设计帮助职工减税的过程中应坚持收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薪酬设计中的纳税管理不但要帮助职工减税,而且要降低和规避企业与职工节税过程中的税务风险.一般来说,纳税人的减税利益越大,涉税风险也可能越大.工资薪金纳税筹划必须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权衡,在实现节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科学合理地控制涉税风险,以保证企业和职工真正获得节税利益.

二、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技巧

1.均衡发放工资降低税负

职工每月的工资收入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如果职工的月工资不均衡,每月工资忽高忽低其税负往往会较重.这是因为工资高的月份可能适用相对较高的税率,而工资低的月份适用的税率也较低,甚至连法定免征额都没有达到,虽然无须纳税但浪费了一定的免征额.目前工资薪金纳税时法定免征额为3500元,所以,如果职工年收入在42000元(3500×12)及以下,企业按月均衡计发工资可以使低收入的职工不缴个人所得税.

事实上,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除了能够扣除法定免征额3500元之外,职工就自己的工资额缴纳的“五险一金”也能扣除.当职工的年收入在54000元(4500×12)及以下,如果按月均衡发放,每月收入不超过4500元,扣除35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大致1000元的“五险一金”,职工基本无须纳税.

2.合理发放季度奖或者半年奖

企业从绩效考核的角度出发,需要发放季度奖或者半年奖.根据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使职工全年的收入承担最低的税负,企业可以先将预计年收入在工资和年终奖金之间进行恰当的分配,确定月工资的适用税率.然后,在分配的工资额内部进行月工资与季度奖或者半年奖的分配.

例如:张先生每月工资为9000元,估计年底还能领取年终奖72000元.

工资个人所得税等于[(9000-3500)×20%-555]×12等于545×12等于6540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等于72000×20%-555等于1384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等于6540+13845等于20385元

张先生全年收入180000元,其最低税负分配方案为安排年终奖54000元,每月发放工资10500元.

工资个人所得税等于[(10500-3500)×20%-555]×12等于845×12等于10140元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等于54000×10%-105等于5295元

全年个人所得税等于10140+5295等于15435元

将年终奖由72000元调减为54000元,共节税4950元.为了配合绩效考核的需要,公司也可以按月发放工资9500元,季末发入季度奖3000元,年终发放年终奖54000元,刚张先生全年的纳税额仍为最低税负15435元.


3.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避开负效应区间

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计算方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后所得在一般情况下呈线性关系,即应纳税所得额越大,税后所得也就越多.不过由于税收级距的影响,在计算税率上的“临界”点时,会产生一种不合理现象.

例如,某单位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表上显示,员工甲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0元,员工乙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1元.

甲员工该笔年终奖应纳税等于18000×0.03等于540元

甲员工该笔年终奖税后所得等于18000-540等于17460元

乙员工该笔年终奖应纳税等于18001×0.1-105等于1695.1

乙员工该笔年终奖税后所得等于18001-1695.1等于16305.9

虽然乙员工比甲员工多发了1元钱的应发奖金,扣税完毕后,乙员工比甲员工实际到手的年终奖却少了1154.1元.

年终奖增加而税后收入反而减少的原因是,虽然年终奖先除以12再确定适用税率,但计税时只扣除了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因此在对年终奖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实际上只有1个月适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适用的是全额累进税率.而全额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各级距临界点附近税率和税负跳跃式上升,从而造成税负增长速度大于收入增长速度,产生年终奖的负效应区间.下表概括了各种奖金额度不适合发放奖金的区间.

所以,发放年终奖要充分考虑税后收入,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在职工全年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应科学安排月度工资和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比例,找到工资和奖金之间税率的最佳配比,从而有效降低税率和个人所得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