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844 浏览:137867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收到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随即将条例草案函送给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和省级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8月中旬,财经委组织调研组,分赴杭州、嘉兴、台州、丽水等地,采取召开座谈会的形式,分别听取了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人大代表、燃气经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财经委还就条例草案中的有关问题,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局等部门交换了看法.在认真分析、汇总和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9月7目,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燃气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能源.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的生产和消费规模不断扩大,应用范围日益广泛.西气东输工程实施以来,我省城市更进入了大规模利用天然气的时期,全省燃气事业得到进一步快速发展.截止2005年底,全省燃气普及率达97.99%,其中11个设区城市燃气普及率达98.47%,位居全国第三.

在充分肯定燃气对优化我省能源结构、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虽然我省燃气事业发展迅速,但燃气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怎么写作质量不高、安全隐患严重等问题也日益凸现,并且越来越对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燃气是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涉及到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对燃气行业的管理规范,确保安全生产与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与迫切.同时,随着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对燃气行业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由于对燃气企业的资质审批已被取消,相应的措施又没有及时制定,对燃气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应对措施也不多,致使政府有关部门对燃气市场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形势比较严峻.在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抓紧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燃气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对于依法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遵循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建筑法等上位法关于燃气的有关规定,借鉴了外省燃气地方性法规的经验,吸收了多年来我省在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做法经验,内容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委对下列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一、关于燃气工程规划和建设问题

条例草案分别对燃气发展规划、燃气工程建设作了规定.在调研中,各地普遍认为,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鉴于规划与建设对于燃气事业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又涉及到多个主管部门,建议将规划和建设单独设立一章,细化管道燃气专项规划和瓶装燃气供应点设置规划的有关规定,并增加明确以下内容:1、在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中,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必须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2、燃气工程的设计文件,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3、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4、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将其安全等设施报经有关部门验收.5、对在安全保护范围内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问题

在调研中,各地反映,目前燃气市场秩序之所以比较混乱,很重要的原因是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对送气工等人员的管理不到位.这类人员大多是临时雇用人员,没有劳务合同关系,缺乏专业培训,业务素质较低,在进行送气、安装等活动中,工作不规范,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弱.有的送气工甚至还非法从事灌装液化气、倒卖液化气瓶等活动.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一款,明确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关于燃气压力容器等燃气设施的监管主体问题

条例草案分别对气瓶标准、燃气设施定期检测、燃气充装量及粘贴合格标志等作出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条例草案对违反上述规定设定了处罚条款,并明确执法部门为燃气主管部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燃气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应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液化气钢瓶、燃气设施等开展安全监督.对于燃气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也明确了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管.因此,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和处罚.

四、关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问题

条例草案对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应具备的条件、特许经营协议内容等作了规定.财经委认为,该项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考虑到燃气的危险性、对公共利益的重大影响和燃气经营权资源的有限性,设定该项行政许可是必要的.但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全省很多城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都未能像条例草案规定的那样,以招投标的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这些企业在前期已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生产经营也已步入了正常轨道.有的企业与政府签订的经营期限还比较长.对于这类企业,如果也规定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取得特许经营权,势必对当前各地的燃气市场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既维护现有燃气企业合法权益,又促进燃气市场合理有序竞争,建议进一步细化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对已取得经营权的管道燃气企业按照所列条件予以审核过渡,符合条件的,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原经营合同(协议)有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的条款的,通过协商等方式,在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后,再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不符合条件的,不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由此造成其财产损失的,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依法予以补偿.此外,各地认为,条例草案关于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过于原则,建议进一步细化.


五、关于瓶装燃气经营许可问题

瓶装燃气目前仍是我省城乡居民使用燃气的重要方式.从调查中了解到,我省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近年来数量增长较快,但受经济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企业违规经营、站点随意设置等现象也比较严重,安全隐患较多.对此,各地各部门普遍要求加强监管,确保瓶装燃气供应和使用安全.《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1项又明确保留“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因此,财经委认为,条例草案对瓶装燃气经营设立行政许可制度,并明确设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应具备的条件,是合适的.在调研中,各地各部门还提出,目前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站、分销点等设立差异较大,而条例草案只对设立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和供应站点的条件作了较原则的规定,建议对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及销售点的设立分别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此外,建议增加燃气企业有重大事项变更,应向有关部门变更手续,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六、需要增加与细化的内容

一是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参与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建议增加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的有关规定.

二是由于燃气安全涉及到燃气器具、安装维修等多个方面,而条例草案对这些内容规定过于简单,建议对燃气器具市场秩序规范、安装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等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增加对瓶装燃气运输、燃气机动车加气站设立与管理及宾馆、饭店、食堂等因自身生产、生活的需要设置燃气瓶组的规定.

四是建议在总则中增加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的条款.

七、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五条,其中第五章“法律责任”就有十六条,篇幅和比重都明显过大,同时有的责任条款又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建议统盘考虑,作必要的调整、归并和压缩.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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