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话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362 浏览:106816

摘 要 同志的南方谈话是中国发展史上的一次重大的历史事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对中国法制建设也提出了纲领性的意见,不仅对我国法治建设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更在法治建设的实践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就南方谈话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做出分析,论述南方谈话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贡献.

关 键 词南方谈话 法治 法制

作者简介:陶宏雁,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军事法学;张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59-02

1992年1月18日至2月21日,先后视察武昌、深圳、珠海和上海等地,沿途发表了重要讲话,的谈话极大地鼓舞了全党和各族人民,对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的论断中,也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提出了纲领性的意见.第一,提出法治建设应当与经济建设并重.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扫除各种丑恶现象,手软不得. 第二,强调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第三,指出了我国法治建设的长期性.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

这些论断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法治在中国的地位得以迅速提升,1997年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针,法治在中国已经成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南方谈话以后,我国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法律体系.

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针的确立

在南方谈话中提到我国法制的重要性,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并且,我们不仅要在经济发展上赶超西方国家,更要有一个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这些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建立与维持得依靠法制的手段.这些都发展和完善理论的一个重要部分,也就是社会主义与法制思想.这一思想深刻阐明了法治建设与经济建设的辩证关系,确立了法治建设在整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从十四大召开以后,中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对我国的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领导人注意到法制的重要性,以为中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对与法制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明确地提出了治国的方针,即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7年召开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从此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1992年同志的南方谈话推进了我国的经济体制的改革,而经济向前发展的每一步都促进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那么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必须要有配套的规制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完善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制,有利于一个公平、自由的竞争的市场的形成,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并且法律是规制市场和宏观调控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手段.同志在1992年南方谈话时指出:没有高度的不是社会主义,没有完备的法制也不是社会主义.这为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法治思想正是在法治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法治思想后,形成了与法治思想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法治思想.“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一论断告诉我们,一手要抓建设,一手要抓法制.这两者都是不容忽视的.中国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就是应对基本矛盾在我国现阶段法制领域的缺陷做出的应对.


二、推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

在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过程中,选择什么样的法制,什么样的法律能够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的“三个有利于”给我们制定、实施法律过程中提供了指引方向.适合中国的法制制度,必然是适应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并且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1992年,在南方谈话中,提出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由此发挥开来,对社会主义的发展问题作了更为精辟的概括:“总之,社会主义要赢得与资本主义相比较的优势,就必须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 在关于市场和计划的关系的论述中,同志明确提出了为社会主义怎么写作的手段也能够拿来为社会主义怎么写作的思想,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中国法治建设过程当中的借鉴的问题.法律移植是国家立法机关创制法律时的一种方法,以移入国自身的自主创新与创制为基础,以对国外法律的移植为补充和辅助. 结合同志的论断和法律移植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在法律移植上,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区别是没有意义的,法律移植是对国外法律的创新与创制,并且超政治、超阶级的法律是不存在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的法律的区分是属于立场的问题,而法律移植是手段和措施的问题,我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当中,应当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移植国外的法律是方法和手段的问题,而不是去借鉴理论,我们把法律移植上升到借鉴理论的高度是不正确的.

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出现第二个立法高峰.这一时期大批用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开始纷纷出台.仅1993、1994两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经济方面的法律就有公司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外贸易法、注册会计师法、预算法、农业法、仲裁法、审计法、广告法等.这一工作到上一世纪末基本完成,也就是说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用以规范、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同志的南方谈话对我国的立法尤其是经济法领域的法律的制定起到了重大的促进作用.1992年,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候,我国的经济法的发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与繁荣.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主要有:市场规制方面的立法,市场规制法的核心部分比如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陆续出台;在宏观调控方面,我国的立法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国家预算法和银行法等,这些建立了我国的财政税收和金融体制的框架.在这一时期,我国的立法还体现在对国有企业改革、农村及农村经济法律制度和对外经济立法.同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的劳动立法也得到了里程碑式的发展,1994年实行的劳动法,代替了我国长久以来依靠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的状况,使劳动领域的法制得到完善.同时,我国也提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回顾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历史,在1992年以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 ,实行社会保障措施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改革的进行,1992年之后,社会保障制度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劳动立法和社会主义保障制度立法在南方谈话后的完善,使得了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进入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阶段. 这些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由于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的法治注入了强大的动力.1992年,一些阻碍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思想涌现,同志的南方谈话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我们破除了思想上的障碍,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从而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不同主体、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客观上要求一套完善的法律规则加以调整.

三、执法和司法制度的改革

依法治国在行政执法领域的体现为依法行政,在当代中国,政府是行政管理和公共怎么写作的主要承担者,在法治建设的过程当中,其地位和作用尤为重要,一方面应当赋予政府以权力,使其更好地履行其政府职能,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国家滥用其权力,给公民和组织造成损害.政府是国家社会的日常管理机构,政府的工作是否廉洁、有效,直接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行政权力的作用和特点决定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1993年国务院正式提出依法行政之后,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就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的制定,以及一大批涉及具体行政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的纷纷出台,这些法律法规切实地规范我国政府的行为,将政府的行为纳入到法治的轨道,这些法律规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础,保证了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提到,“正确的政治路线要靠正确的组织路线来保证.中国的事情不能办好,社会主义和改革开放能不能坚持,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一定意义上说,关键在人.”同志的这段论述对我国的行政执法和司法的工作提出了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即我国要有一批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

在南方谈话中,同志强调了我国的廉政建设,并且指出党员、干部的廉政建主要靠法制.1993年,做出了加大败斗争力度的决策,这一时期党政领导机关、执法、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成为了司法机关的重点,同时,各地的司法机关还展开了一系列的禁毒、扫黄的斗争,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南方谈话以后,是我国的司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屡次在重要会议上强调了队伍建设的重要性,要提高我国司法队伍的职业道德,随着199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通过,更是标志着我国的法官和检察官的管理进入了法治化的进程.

注释:

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8页,第379页,第372页,第373页.

李龙.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页.

何勤华主编.法治建设与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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