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式支出问题

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123 浏览:16379

[摘 要 ]1968年美国财政部提出了税式支出概念,并将其运用于财政预算分析,公布了美国第一个税式支出预算.此后,许多国家相继开始对税式支出问题进行研究,并广泛运用于实践.文章对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的区别、税式支出效应、我国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意义和我国税式支出范围界定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 ]税式支出;效应;意义

[作者简介]申韬,广西大学商学院讲师,经济学硕士,广西南宁530004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10―0056一03

所谓税式支出(Tax Expenditure),是指国家为达到一定的政策目标,在税法中对正常的税制结构有目的有意识地规定一些背离条款,造成对一些特定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税收优惠,以起到税收激励或税收照顾的作用,基于这些对正常税制结构的背离条款所导致的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放弃或让与就构成财政上的税式支出.

1968年美国财政部首次提出税式支出概念,并将其运用于财政预算分析,公布了美国第一个税式支出预算.此后,许多国家相继开始对税式支出问题进行研究,并广泛运用于实践.但这种间接支出的宏观效应和微观效应及其在一国财税管理制度中的作用等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而且不少税收优惠措施失去了控制,往往被纳税人滥用来避税,影响到政府税收政策的有效选择和实施.以美国为例,1968年这种税式支出项目还不到50项,使财政收入减少366亿美元,到1985年财政年度这种支出项目已达到100多个,金额达到3700亿美元.与此相应,这种支出占美国联邦总支出的比率也由1966年的18.80%提高到1982年的25.70%.其规模之大,增长之迅速,都迫使人们不能不像对待财政支出那样加以检查、衡量和考核.

近年来,在学术领域这一问题引起了我国研究人员的普遍重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尽管我国还未正式确立税式支出制度,尚未编制税式支出平衡表,但税式支出规模同样可观.有资料显示,2002年我国税式支出总额(包括出口退税和减免税)达2159.52亿元,占全部税收收入的12.70%.1998~2002年,我国GDP年均增长7.70%,税收收入56年均增长16.90%,而这期间的税式支出年平均增长29.60%,超过税收收入增幅12.70个百分点.

一、对税式支出与财政支出区别的认识

税式支出的表现形式为支出形式,与财政收支具有相同的形式特征,但实际上,二者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我们可以把这种差异性理解为税式支出本身所具有的本质特征.

1.税式支出是一种虚拟性支出.财政支出伴随实实在在的资金流动过程,而税式支出虽名为支出,但无论在财政部门的账面上还是在纳税人的账面上,都不存在资金上收下拨的过程.之所以称其为支出,一方面是基于经济效果的分析,税收优惠对国家和对纳税人而言,其效果同将税款先收上来再加以返还,和先纳税再接受财政补贴一样;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政府税收优惠考核衡量计算的需要.因此,我们不应当将税式支出理解成一个会计概念.

2.税式支出具有对照性特征.预算内每项财政支出的数量及其构成并不直接取决于财政收入项目的数量及构成情况.然而税式支出,每项支出都取决于税收收入的构成状况,即虽然税法中并不存在直接的“支出”条款,但税法的不同结构的对照却决定了税式支出的存在.

简而言之,税式支出总是与特定的税制结构相联系,如税式支出并不等于税率绝对降低,而是相对于税法基本结构而言的有差别的税率.例如,当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为55%时,享受33%税率的纳税人就享受到了税收补贴,这属于税式支出.一旦税率普遍调整到33%时,税制内部的结构性差别改变了,税式支出也就消失了.因而,这也造成税式支出的纵向不可比性,即税式支出只能表明在当时税制下税收优惠的程度,而对新旧税制中的优惠情况无可比性,因为税制不同了.


3.税式支出是一种特定性支出.税式支出的特定性有两重含义:一是指税式支出必须针对特定的政策目标,具有明确的目的;二是税式支出的享受对象也是符合特定目标的特别纳税人,这些纳税人希望获得这种优惠就需要按优惠条件的引导去做.特定性是税式支出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发挥税式支出杠杆作用的重要保证.特定性的对立面是泛延性,即税收优惠偏离特定政策目标,或税收优惠被纳税人滥用.这些都将丧失税式支出的诱导作用和公平照顾的作用,导致税式支出负面效应的放大,如管理难度大、侵蚀税基、减少财政收入和税制难以实现公平原则等.

4.税式支出的财政效益具有不确定性.财政预算内支出方向和数量具有鲜明的计划性和确定性,而税式支出在实施某项税收优惠时,数额并不能确定,无法像预算内支出那样周密计划、安排,而是隐含在日常税收活动之中.一方面,某项具体的税式支出要待税收优惠实施取得阶段性成效之后,通过与“正常”税制加以对比核算方能够得出税式支出的额度来.例如,对税收递延的税式支出的估算是否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如何确定递延期和折现率等,不同的选择结果大不相同.同时,随测算角度和方法的不同,税式支出数额也不同,这也使税式支出的效果存在不确定性.此外,税式支出不单取决于某项优惠政策意图的诱导,还取决于经济主体对诱导的敏感程度.另一方面,一国税式支出总规模也难以确切估算,相关项目的税式支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牵连,不能简单地进行加总.

二、税式支出的经济效应分析

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调控手段一样,税式支出同样具有正效应和负效应,我们在进行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中不能只强调其积极作用而忽视其负面作用.

1.税式支出的正效应分析.税收的首要职能是为国家筹集财政资金,此外还发挥着收入再分配和调节经济的杠杆职能,通过开征或免征、多征或少征、早征或缓征等手段对经济活动产生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引导资源配置,另一方面促进公平的实现.税式支出是税制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财政分配关系,其正效应主要体现在:(1)税式支出能够介入直接支出所不能顾及的领域,对经济主体而言,具有自我偿付和自我嘉勉的特点.因此,税式支出能使获得税式支出的经济主体得到持续的、内在的发展动力.(2)税式支出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相对的灵活性.因为税式支出是短期使用的措施,使用时期内只要运用充分就能实现其政策目标,否则会失去其政策意义.此外,与财政支出相比税式支出省略了纳税人缴纳税款和政府拨款两个环节,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往往“自动”受益.(3)税式支出有时是直接的财政支出所无法替代的,如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税收饶让、税收抵免等.(4)税式支出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方向和途径.
2.税式支出的负效应分析.税式支出作为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其负效应同样应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1)从国家财政收入角度看,税式支出不易控制,容易侵蚀税基,使税率居高不下.由于税法自身不够完善,规定不够具体,适用纳税人的项目分散,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府一般很难实行严密的事前控制,理论税基与实际税基的差别一般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我们在理论上可以就税法中的规范性条款作出详细解释,但在具体实践中却难以界定特别是难以准确估计其总量.实际税基都难以准确估计,税式支出预算的估计的准确性就更为有限,其直接的影响便是导致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下降.(2)从优化税制角度看,税式支出使税制复杂化,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由于税收已经承担众多的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必然使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更为复杂化,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降低了税收征管的透明度.(3)从公平方面看,税式支出应注意如下问题:一是税式支出将非纳税人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而这些非纳税人往往是最需要政府资助者;二是税式支出使高收入者的获益增大,拉大了贫富悬殊;三是税式支出易受权力集团的操纵,偏离政策目标.(4)从效率方面看,税式支出容易扭曲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如企业的组织形式、投资项目、经营地点的选择等,从而扭曲市场选择和资源配置.

三、我国建立税式支出制度的意义

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决不仅仅是由税收优惠到税式支出概念上的简单变换,其建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是认识角度的变换.纳税人缴纳比正常税制规定低的纳税额这件事,站在纳税人的角度来看是享受税收优惠,并且这是从分散的个体角度去认识,没有与国家财政收支安排联系起来;而税式支出的提出则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转换到了国家财政的角度看待税收优惠问题,并且提出了宏观上的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和效益分析的问题,将税收优惠纳入到财政总体安排的框架之内.

2.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国家加强预算管理,促进财税观念的深化.现在不少国家每年不仅有年度的财政预算,而且还编制税式支出预算,这样就能全面把握财政活动的各个方面.从预算收支平衡向财政全面平衡转变,使政府财政预算更加完善,充分挖掘财政向社会经济干预和渗透的整体效益,从而更完整地反映政府的活动.人们从中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的调节不仅表现为直接的财政支出,而且表现为提供税收优惠这样的间接支出.

3.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作用.从微观角度看,税式支出可以鼓励有益商品的发展,限制无益或少益商品的发展,照顾低收入阶层,在行政和法律上的支持和限制之外,加以区别对待.从宏观角度看,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通过供给、储蓄、投资、技术进步间接起作用的.以技术进步为例,如果对新兴产业、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给予税收优惠,对高风险的科技产业给予特定的税收政策,也会起到鼓励技术进步,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

4.税式支出制度的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建设和加入WTO后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迫切要求.税式支出概念从20世纪60年代提出至今,在世界范围内引起普遍重视,各国不仅在理论领域开展研究探讨,而且在实践上积极付诸行动,相继建立了符合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总结经验予以发展完善.由于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已建立税式支出制度,我国理应顺应这一趋势,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建设和加入WTO后融入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迫切要求,建立符合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增加税制的透明度,以利于国际间的财政信息交流和财政资料分析比较,妥善处理国际税收关系,减少国际税收纠纷.

四、对我国税式支出范围界定的思考

笔者认为,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关键在于对我国税式支出制度范围的界定.因为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述及其管理目标、管理模式、统计、评估标准和保障措施等税式支出的相关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税式支出是建立在对规范性税制结构背离基础上的,在税法中对构成税制的各类基本要素有了明确规定之后,一旦存在对这些基本要素的背离规定,这样的条款就构成税式支出.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这就是其规范性的结构,而适用13%的低税率、出口退(免)税就属于税式支出范围.然而,任何一部税法中都未明确规定哪些是基本条款或规范性的结构,哪些是背离性条款或补充性结构.如何界定两类结构不同的条款,就需要从一部税法的立法宗旨、税种特点、税制基本要素等诸方面仔细研究、判别.一般而言,构成一部税法基本结构的条款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反映该税法的宗旨、目的的条款,表达其财政目标的条款,这是判别税法不同结构的最终依据.第二,税法的基本条款.它包括本税种的税基、本税种普遍适用的税率、课税对象的单位和金额、本税种最适宜的征收期限、本税种在国际业务中的征免原则和规范化计征方法以及对本税种进行征收管理的正规程序等.

目前,理论界对我国税式支出范围的界定已达成共识,即在我国税式支出管理制度建设的初期不宜将税式支出的范围确定得过于宽泛,而应遵循合理且可行的原则.具体而言,就是将重点放在预算直接支出可以替代的、有特定目的并不仅为少数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上.关于涉及税种,则不应照搬西方发达国家以所得税税式支出分析为中心的模式,而要针对中国商品和劳务税比重比较大、涉及的税收优惠比较多的现实,在分析中将其置于与所得税同等重要的位置.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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