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简单地GDP增速判断财政收入增速正常与否

更新时间:2024-01-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515 浏览:108746

最近,一些专家学者将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速度相比,认为目前财政收入增速远远高于GDP增速是不正常现象,担心会加重企业负担,影响经济发展,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笔者拟就这一问题谈些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要弄清财政收入的增长是否正常,首先要看财政收入的增减变化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

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体,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决定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分析税收收入增减变化的决定因素,就可以看出财政收入变化的决定因素.

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共有24个税种,它们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对生产、流通、消费、收入分配、财产的占有和使用以及特定行为等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行多环节、多层次、不同程度的调节.在这24个税种中,每个税种都有其特定的课征对象,课征对象的价值或数量决定了税收的规模.课征对象的增减变化决定着税收的增减变化,在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水平不变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增长速度取决于税收调节对象的增长速度.

GDP是由一、二、三产业的增加值加总而成的,决定GDP增速的是这三个产业增加值的增速和各自在GDP中的权重.

在税收制度不变、征管水平不变的检测定前提下,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各个税种的收入增减变化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这些因素与决定GDP增速的三次产业的增加值有什么样的联系.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商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从经济运行的整体上看,增值税的总规模是由第二产业的增加值和第三产业中商业的增加值决定的,因而增值税的增长速度也是由这些部门的增加值的增长速度决定的.作为增值税主要征税对象的第二产业的增加值和第三产业中商业的增加值,在现阶段,其增长速度总是要高于GDP的增速,这是由我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和经济运行质量的不断提高决定的.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怎么写作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第三产业取得的营业收入.这些行业经营收入的增长速度决定着营业税的增长速度.经济的迅速发展,使得这些行业的营业规模迅速扩大,但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这些行业的增加值却呈下降趋势,因此,这些行业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和与GDP相联系的第三产业的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不一致的,营业收入的增长速度会高于增加值的增长速度.而近年来,这些行业的增加值的增长速度又远远高于同期GDP的增长速度,如2004年建筑业增加值增长27%,是GDP增速的3倍,这样以来,营业税的增长速度必然会大大高于GDP的增长速度.

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烟、酒、化妆品、贵重金属、汽柴油、小汽车等11种特定商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这些特定产品销售额的增长速度决定了消费税的增长速度.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都属于第二产业,其销售额和销售量的增速和其实现的增加值的增速是不一致的,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上述消费品尤其是化妆品、汽油、柴油、汽车、轮胎等产品生产和销售规模迅速扩大,同时由于竞争的加剧,这些产品增值的空间却在缩小,结果是,这些产品销售额的增速必然会高于同期GDP的增速.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企业的赢利状况决定着企业所得税的多少,从经济运行的整体上看,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的变化,决定着企业所得税的增减变化,而GDP的核算根本不计算、不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因而企业所得税的增速与GDP的增速没有直接关系.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个人收入,而按生产法核算的GDP不计算个人收入,个人收入的增长和GDP的增长也没有直接关系.

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口货物的价值额或数量,从经济运行整体上看,外贸进口总额的增速决定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增速.而外贸进口额根本不计入GDP,因而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增长与GDP的增长也没有直接关系.近年来,我国进口贸易增速都数倍于GDP的增速, 2004年我国外贸进口额增长36%,几乎是同期GDP增速的4倍,与此同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在我国税收总收入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2004年接近20%,而这部分税收收入的增长和GDP的增长没有直接关系.

其他税种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资源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的征税对象是土地、房产、车船等财产的占有和使用量以及占用耕地、签定合同、开采资源等某些特定经济行为发生的数量,这些量的变化与GDP的变化也没有直接联系.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24个税种的征税对象中,只有增值税的课征对象与GDP统计口径有联系,但其增速与GDP的增速是不一致的,其他税种的征税对象的增减变化与GDP的增减变化基本没有直接的量的关系.


经济决定财政,经济规模的扩大、经济总量的增长必然带来财政收入的提高,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但不能认为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必须与GDP的增长速度保持某种比例关系,或者认为同步就正常,不同步就是有问题.GDP作为一个反映年度国民经济增加值的指标,不能反映各个部门、各个行业经济活动的总量,不能反映一些特定应税产品的产量、不能反映进口货物价值总量,不能反映企业的整体效益情况,不能反映个人收入的情况,不能反映人们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情况,更不能反映某些特定经济行为发生的频率和数量,而这些不能反映的内容,恰恰是财政收入增减变化的决定因素,因此,财政收入的增减变化不直接与GDP的增减变化相联系.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就是, GDP的统计核算口径与税收制度调节对象的统计口径是不一致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与GDP的增长速度在量上没有直接的可比性,它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保持一定的量的比例关系.简单地、笼统地以GDP的增速为参照来判断财政收入增长是否正常,是不科学的.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财政收入反映在国库的账面上,是纳入预算并且最终要拨付出去花掉的实实在在的“现钱”,它的统计数字与GDP统计数字在准确性上也有一定的不可比性,从这个角度讲,将财政收入增速与GDP增速相比,并得出影响宏观决策的结论,也是欠妥当的.

除了与税收调节对象的增减变化直接相关外,财政收入的增减变化,还与税收制度本身的变化、征收管理水平的变化密切相关.近年来,国家陆续清理了一些到期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些优惠政策被停止执行,对财政增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不断改进征管手段,努力堵塞税收漏洞,依法严惩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大大地提高了税收的足额征收率,对财政收入的增长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有关部门测算,由于征管制度的改革和“金税工程”的实施,我国的税收足额征收率已由1994年的54%上升到现在的67%.

从上面的分析中不难看出,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是经济活动规模迅速扩大、经济运行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普遍好转和依法治税、加强征管的结果.

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并不表明企业税负加重.近10年来,国家并没有出台增加企业税负的政策,相反,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支持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支持高科技产业、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农村税费改革、科技体制、文化体制改革及其他各项改革、支持文化卫生事业发展、支持就业和再就业等等,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减免税政策.目前正在启动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也是以结构性减税为主要特征的改革.这些情况表明,国家不但没有加重企业税收负担,反而是在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有所提高,但仍维持在20%以下,这一比重远远低于发达国家45%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25%的平均水平.从总体上讲,我国企业的税负是适度的,不存在为实现财政收入增长而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

(作者单位:财政部税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