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经济学

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195 浏览:12114

摘 要 税收公平与效率两大原则在税法学上的地位不言而喻,探讨也从未停止,但是大部分的分析和研究都是在法学与财政的基础上进行,经济学作为一门理论学科,对政府制定税收政策具有相当重要的参考作用,故而本文通过经济学视角对税收公平与效率进行分析和解读,并提出自己的疑问.

关 键 词公平原则 效率原则 经济学分析 对比评价

公平与效率是税法中永恒不变的主题,是它的一个重要价值和原则.本文以经济学的视角对税收的公平和效率观念做解读和分析.

一、税收概念的对比解读

大家一般接触到“税收”概念时,首先想到的必然是法学意义上,与“税法”联系的含义.在税法学中,对于税收的概念往往更多偏重从政治权力和国家职能角度来作阐释,例如我国学者陈少英教授便将税收定义为“国家为了实现其公共职能的需要,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所形成的特定分配关系”.

经济学对于税收的定义莫衷一是,但是细看会发现经济学家似乎都将概念的重点放在 “公共利益、公共用品”这个点上.萨缪尔森认为“通过税收,政府实际上是在决定如何从公民和企业的手中取得资源以用于公共目标.通过税收所筹集的货币实际上只是一种载体,经由它才能将那些现实的经济资源由私人品转化成公共品”.曼昆则认为:“税收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我们作为公民期望政府向我们提供各种物品和劳务.”

对于上述现象,或许可以做如下解释:政府在解决外部性问题,对公共资源进行管理,或者提供维护公共安全的国家职能时,这些都需要相应的付出和代价,而这个代价最常见、最有效用的形式就是税收,政府需要通过税收筹集的收入来行使职能.


二、税收公平原则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学理论分析

很多税法学家都认为,“税收公平从本质上来讲,就属于分配公平的范畴”.税法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指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又称税收水平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相同、负担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也应相同;税收纵向公平又称税收垂直公平,是指经济情况不同、负担能力不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也应不同.并认为横向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纵向公平则是实质上的公平.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在经济学领域,公平主要是指机会公平和分配结果公平,侧重点在分配结果公平.税法学中的横向与纵向公平亦是经济学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此不得不提到税收经济学上的两项重要原则: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政府在征税时总有很多方式可以选择,既可以向民众,也可以向物品,还可以向行为.在众多方式中,经济学家和政治家归结出了上述两个相对公平而有效的原则.

1.受益原则

受益原则是以人们从政府处所得的利益为纳税衡量原则,多得益者多纳税,少得益者少纳税.受益原则常常用于富人比穷人应该多纳税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富人比一般人享有更多的公共利益和怎么写作,故而需要耗费更多的资源.比如,富人拥有的巨额财富需要更多的警力去保护,同样的道理也可以适用到法院、消防及环卫等其他系统.

2.支付能力原则

支付能力原则认为税负应该依据一个人能承受负担的多少来征收,一个人上缴税负的多少跟那个人所拥有的财富和所处的环境有关.通常按支付能力原则设计的税收制度同时也具有再分配性.这意味着它们从高收入的人们那里取得资金,用以增加穷人的收入和消费.这个原则的公平性在于它考虑到了“牺牲量”,即民众承担的税负与其自身所有财产的比例,与该民众的收入和环境.

而由支付能力原则得出了两个平等观念的推论: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这两个概念与税法学中的是相同的.马斯格雷夫认为横向公平是“针对着变化无常的歧视行为的一种防范措施”,斯蒂格里茨则认为“应该实现同等条件同等对待”.但这里却出现一个从常理上难以解决的问题,就是拿什么来衡量不同纳税人之间的收入是平等、相似的?因为每个人、企业都有各自不同的情况,会有不同的税收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纵向公平以税收负担能力为基础,那么富人比穷人多纳税的话,这个多纳的量的标准又是什么?该多纳多少呢?

(三)对税收公平原则的疑问与评析

在现代社会中,很多国家的税收目标之一往往是为了缩小贫富差距,而这个目标也被视为公平原则的典型体现.很多国家都采用 “累进税制”,制定的政策往往是对富人和为其享用的奢侈品征收重税,而对一般民众征收低税,对一些生活必需品等减免税.这样的政策一般看来确实会起到应有的直接效果,即富人比穷人缴纳更多的税款.

但是,这样的直接结果也并不见得就是公平的.因为前文说过,税收是对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利益而支付的代价,那么税收的公平除了在征收之外,更在于分配.按照前述的经济学说,若是将大部分征收于富人的税仍旧用于改善富人的福利和环境,而不是大部分民众或者穷人的话,那么这样的税制依旧称不上公平.

再者,撇开宏观广义上的公平和缩小贫富差距这个目标的话,富人是否就应该缴纳更多的税,富人真的就比穷人享受了更多的公共利益,为保护富人财产付出的精力就比保护穷人的多吗?累进税率是否真的就那么公平,即使其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实现结果上的公平,但这是否是一种对产权的侵犯.因为早在 1974 年,科斯通过调查就表明了完全符合公共产品概念的灯塔在英国早期主要由私人供给.而近年来对公共产品的实证研究特别是实验经济学的大量研究更是显示,除了政府之外,社区、非营利组织乃至私人等都可能提供公共产品.照此看来,公共物品并非由政府一家独自提供,那么按照有些经济学家的说法,税收是民众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与利益的支出这种说法是否还站得住脚?

三、税收效率原则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法学理论分析

税收效率原则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政府来说,税收效率高,便可以为政府筹集更多的财政资金,而对于市场来说,税收效率的提高有利于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市场的发展.税收效率的具体原则说法不一,但是其中有一个是大家都认可的,即税收经济效率原则,即税收中性原则,以对经济最小的负面影响来获取尽可能多的税收收入.在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市场机制基本功能正常发挥的情况下,税收效率表现在保证市场机制不受或少受干扰,确保市场机制基本功能的正常发挥. 此外,主要还有调控效率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从总的方面来说,税收效率原则就是要以最小的成本和负担争取最大的财政收入,并尽量做到不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 税收效率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税收对于普通民众福利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不管如何,对物品征税时,写者的必然被提高,而卖者得到的则必然降低.但是想要详尽了解福利的影响和效率就必须比较写者和卖者减少的福利与政府所得的收入.此时必须要了解以下几个概念:

1.无谓损失

无谓损失是指税收(或某种其他政策)扭曲了市场结果时所引起的总剩余减少.在市场有效配置资源时,可以使供求均衡,从而使写者和写者的福利最大化,总剩余最大化.经济学十大原理的其中之一便是:人们会对激励做出反应.市场自身有资源配置作用,人们总会对市场信息作出反应,虽然这种反应有时候可能是滞后的.税收的存在,使得写者的写价被提高而卖者的卖价被降低,这样产生的激励结果便是,写者减少消费,卖者降低生产,甚至双方会因税收而取消原本的贸易.由此,市场规模便缩小到最佳水平之下.以上便是税收对激励的扭曲,从而引起了市场资源配置时的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

2.管理负担

管理负担主要是指纳税人为了缴纳税费所付出的代价和费用.管理负担常常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包括为了纳税所花费的时间和人力物力以及车马费用等,而对于一些公司企业、组织社团以及使用高税率的人来说还包括保存的各种记录,制作的各种报表账簿,以及缴纳税负时所需提供的材料,甚至是专门雇佣的从事纳税事务的律师和会计师等.

(三)对税收效率原则的疑问与评析

财税法中的经济效率原则的定义就是在保证市场正常运行,不受税收的影响,以最小的负面影响来取得尽可能多的收入.但是经过上面的经济学分析,我们发现税收对市场运行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税收会造成无谓损失,税收给市场的交易双方带来的成本可能超过政府筹集的收入,而对物品征收的税负就犹如在卖者和写者之间打入了一根楔子.当政府提高征税率时,一开始税收收入确实会有所提高,但是当税收规模变大时,市场反而会随之收缩,税收收入最终减少.当政府对某些物品或者资源征税时,便失去了某些市场效率的好处,不仅将资源从市场参与者手中转移到政府手中,更加是扭曲了市场激励,从而改变了市场结果.

除此之外,管理负担还影响了税收效率,因为专门用于缴纳税款、遵守税法而支出的金钱、时间等资源便是一种无谓损失.原本政府只是为了得到税收,可是纳税人不仅支付了税收,还为此支付了时间和金钱.对此,或者可以通过简化征税手续来解决,可是真要实行也并非易事,因为手续的简化可能会造成税收漏洞的出现,引起各种问题.

四、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的对比分析

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先后之争从未断过,各家也是众说纷纭,但从现有的资料来看,经济学家似乎更偏重于效率.

在古典主义经济学中,亚当斯密主张完全的自由主义,当个人在追求自己的目标的同时,也间接地推进了社会利益,这样的自由竞争,可以使得社会资源调节至最优,这样的自由市场便是有效率的市场,进而也是公平的市场.新古典主义的代表人物马歇尔也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推崇备至,崇尚自由主义.他们认为,效率本身便意味着公平,因为一个人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会努力工作,做出尽可能的最优决策,自身效率的高低,决定着得到的回报的多少,从而所有的回报于他的付出都是平等的,公平的.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主张在“看不见的手”指引下的自由市场经济,其经济公平观是:效率优先,机会均等.

到了凯恩斯完全自由市场的观念开始改变.凯恩斯是政府干预市场学说的典型代表,他身处上世纪20、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背景,使他看到了市场并非万能,市场也有无效率的时刻和无法解决的难题.市场的缺陷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的干预、解决.故而他强调“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其经济公平观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萨缪尔森采取的是以上两种观点的综合与折中.他在效率上用了帕累托的概念,在市场完全竞争的状态下,市场能够实现最优质的资源配置,从而达到最有效率的状态.但这仅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在现实中市场低效率的情况时常发生,这时候就需要政府这只有形之手将由市场引导的错误道路拉回正轨.萨缪尔森认为效率与公平的关键不在于谁优先,而在于分配代价的大小,只是这个问题经济学无法回答.“至于我们的市场收入中应该有多少转移给贫困家庭,这是一个只能由箱去回答的政治问题”.

对于经济学上普遍持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观点,其实在税法学上也是相通的.一般意义上来讲,税收效率是公平的前提.只有经济效率的提高,减少税收对市场运行的负面影响,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提高税基,否则公平的分配便是无本之木,故而需要效率优先.而公平则是税收效率的必要条件,若是没有公平,那么税收的效率便会降低,会影响整个国家的财政收入,所以必须兼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