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共同开发”的马泰模式

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704 浏览:10123

在距离泰国北大年府180公里、距离马来西亚哥打巴鲁150公里的南海西侧、泰国湾南部,有一片约7250平方公里的海域.

这片海域的每个夜晚都被十几个钻井平台上的火炬照得如同白昼,巨型输气管道二十四小时从海底开采出天然气,每天把大约10.5亿立方英尺的天然气输送往泰国和马来西亚,给两国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钻井平台上的‘大火炬’刮风下雨都不会熄灭,每次出海都能看到这些火炬,”一位泰国老渔民向记者说道.

事实上,直至今日这片海域的主权仍有争议.在南海,中国难以践行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设想,却在泰马两国之间成为了现实.

合作根基——MTJA

早在1966年和1973年,马来西亚和泰国就分别颁布法律,宣示对南海西侧、泰国湾南部约7250平方千米的海域拥有主权,形成对该海域的所有权纷争.从争议到合作,泰马两国走过了15年时间.

“为了寻求联合开发,两国均于1978年停止对该海域的勘探.之所以耗时15年之久,因为达成共同开发协议非常不易,共同开发要解决诸多细节问题,如开发什么、在哪里开发、以及如何分成等.”泰国能源部矿物燃料厅资深地质学家凉赅表示.

1979年,两国总理在清迈签署了《泰马谅解备忘录》,决定成立联合机构,共同开发这一争议地区的海底非生物资源,分享资源和利益,并规定合作期限为50年.

此后,两国成立了由多个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谈判机构,其中包括外交部、能源部、财政部、税务厅、海军等部门.两国谈判时主要以共同认可的国际法作为依据,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各自提出意见、相互妥协.

首先,两国先确定了争议区(共同开发区)的位置和面积,然后由两国对口部门进行谈判,确立法律、开采、财政、税收等相关规则,由于头绪众多,整个谈判历经11年才取得成功.

1990年泰马两国达成共同开发协议,并且由两国立法机构将该协议上升为法律,于1991年颁布实施.次年,马来西亚一泰国共同开发机构(MTJA)在马来西亚吉隆坡成立,代表两国政府负责共同开发区的资源勘探和开采,该机构有权按照共同开发、利益分享的原则和能源企业签署专营合同,代表两国政府取得共同利益.

1994年签署的共同开发合同,由泰国国家石油公司和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的子公司成立了2家承包公司,与MTJA签订专营合同,开始对该海域的三个区块进行勘探开采.

泰国批准的专营公司是Texax Pacific 和Triton Oil,马来西亚批准的专营公司是Esso,三家公司联合对该海域的天然气进行开采.

“促成合作的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两国担心随着时代的发展,将使用不同的能源,如果不将争议地区的天然气尽快开采使用,以后可能会失去使用价值.此外,由能源部主管谈判事宜,能很快进入能源开发这一实质问题.在细节上的相互妥协则有助于推动谈判进程.”凉赅继续说道.


在整个谈判和目前的联合开发中,由于涉及到的技术层面较多,包括资源开发和产品营销等问题,而且牵涉到和泰国石油公司、马来石油公司等企业的承包合同,能源部一直是整个谈判过程的主管部门.

“这一过程中,两国外交部主要只负责谈判的法律依据和文件签署.即使在领海划分的问题上,法律部门也会参考能源部的建议,因为对于海底资源分布情况,能源部等技术部门更有发言权.”泰国能源部官员素拉萨向记者说道.

记者在采访泰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秘书拉提达时,也得到相似的答复.

“MTJA的7位高级委员就包括能源部的2位高级官员,还有总理府和财政部的官员,作为委员之一的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仅仅出席相关会议,具体事务决定权在能源部.”提达表示.

利益如何分成?

为了了解泰马开采天然气的收入分成情况,记者特意前往马来西亚吉隆坡,采访MTJA官员.

目前,该机构的具体办事部门只有30多位工作人员,基本都是两国能源部、财政部、国家石油公司的政府官员,尽管隶属复杂,但其合作却非常好.

“工作中遇到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大家都是从‘具体事项’的角度来解决问题,不掺杂国家意识,这里更像一家公司,是为了两国创造更多的效益.”在MTJA工作了15年的马来西亚员工若斯丽向记者说道.

据记者了解,在达成协议之后,马泰两国在该争议地区的共同开发是比较成功的,双方按照协定,利益均分,没有产生过争执,这一切都归功于良好的利益分配机制.

“MTJA以税收形式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0%,再拿出A-18区块的50%,以及B-17、C-19区块的60%交给获得专营权的公司冲抵开发油井时的初期投资,剩余的40%或30%作为利润由MTJA和承包公司各分得一半.”MTJA首席执行官素立亚(系泰国能源部矿物燃料厅官员)向记者介绍道.

此外MTJA收取的10%税收和20%(或者15%)的利润两相总和,作为泰国和马来西亚政府的共同收益,两国均分,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泰国方面,通过能源部矿物燃料厅上交泰国财政部,而马来西亚方面则汇入总理府经济计划委员会账目.

2010年,泰国能源部上交财政的“泰马海上共同开发区”油气税收和利润共计3.9亿美元,同样,马来西亚政府也获得3.9亿美元的财政收入.其中,不包括获得专营权的泰国石油公司和马来石油公司的销售利润.

泰马两国1979年签署的《泰马谅解备忘录》有效期为50年,1994年签署的共同开发合同为35年,都是至2029年期满,意味着还将继续在“泰马海上共同开发区”开采18年,所得利润可想而知.

尽管马泰两国合作开发带来巨大的财富,但两国并没有放弃对争议海区的主权诉求.双方约定如果在50年内解决领海纠纷,双方合作协议自动作废.如果50年后仍然无法解决该纠纷,两国将重新谈判共同开发事宜.

在马泰共同开发争议海域的示范效应下,周边国家也纷纷展开接触,试图采取类似模式寻求合作.

“泰国与柬埔寨存在着超过2.6万平方公里重叠海域,直接关系到两国对这一地区潜在的油气资源的开发,泰柬双方也曾尝试采用同样的方式来解决海洋大陆架主权重叠的问题、进行共同开发,但尚未取得进展.”泰能源部官员素拉萨向记者透漏道.

在他看来,海上油气资源开发不仅涉及两国国家利益,同时也和不少政治人物背后的利益集团瓜葛颇深以及复杂地缘政治考虑,尽管泰马的合作很成功,并不代表成功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