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力审计手段是加强财政监督的捷径

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081 浏览:15345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监督权是监督法、预算法、审计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监督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职权,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强制性等特征,在当前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的大政方针下,如何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权力机关财政监督的力度无疑更具现实意义.笔者认为,结合人大财政监督的实际和现行经济工作体制,借力审计手段当为增强财政监督实效之捷径.


依审计法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都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义务.由此观之,审计无疑具有“财政监督性”,那么至少在工作对象和工作方法层面,这一点与各级权力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监督具有一定的重合,当然两者的不同之处也十分明显.第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从本质上而言直接源于宪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部门的权能都是由其派生出来的.所以,同为“财政监督”,权力机关的权能位于更高的位阶.第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更具宏观性和广泛性,从理论上讲,权力机关的财政监督可以涵及财政活动的所有方面,而审计机关的财政监督更侧重于微观和具体.第三,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而言,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而审计机关本身因为同属于政府系列,所以它的监督应属于内部监督.第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既包括程序层面同时也包括实体处理,即在监督工作结束后,可对有关工作作出决定或决议,也可对有关人员作出处理.而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只作出审计结论,无法对事项或人员作出处理.

那么,为什么说加强人大的财政监督工作应借力审计手段呢这是由当前人大财政监督工作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第一,财政监督的范围广,任务量大,层次繁复,而目前各级人大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大都处于人员偏少,兼项过多的情况,尤其是经济立法工作仍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相关人员很难拿出足够的精力投入到监督工作之中,不可避免地使监督效果打了折扣,这时候借助外部力量便是一种理性和务实的选择.第二,因为审计机关的工作职责便是对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所以它对常态的财务活动、财务规律和相关执业规定更熟悉,更专业,处理起来也更高效.第三,人大的财政监督工作借力审计手段其实是一个双向和互动的过程,或者反过来说审计监督工作本身也需要同级权力机关的支持和助力.这就从操作层面上开辟了两者结合的可能,使这一工作模式更富有现实性和可行性.

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促进这二者的结合:其一,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财政监督中邀请当地审计机关参加,积极发挥审计人员的作用,创造条件支持其工作,从而达到增强监督实效的作用.其二,权力机关选定某一监督议题,然后委托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间开展专项审计,人大依据审计结论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督促有关部门予以整改或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当然,具体采用哪一种方式还应依据工作实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