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发费用的税收与会计差异

更新时间:2023-12-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0760 浏览:93818

摘 要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税收上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的优惠,而会计上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必须遵循会计准则、制度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在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研究开发活动的内涵和范围、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摊销等方面,税收与会计的规定均存在不少差异.

关 键 词 :研究开发费用;税收;会计;差异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国家从1996年始以行政规章形式给予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将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上升为法律条款,体现了国家对该项政策的高度重视.目前,各级政府和广大纳税人对这一政策都十分关注,为确保企业能够有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必须认真领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含义.本文拟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与会计差异作初步分析.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法规

目前,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政策法规主要有三个.一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二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三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它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提供了政策指引.该文件明确了“研究开发活动”的内涵和具体范围,并对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列举法规定了具体开支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会计处理规定

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财务会计处理规定,可以从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和《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三个方面进行把握.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并理解它们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开发阶段,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资本化的五个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作为其实际成本.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等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若干意见》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八个方面.该文件同时要求企业明确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与会计差异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对象有限制

《办法》将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规定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以并非所有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都能实行加计扣除,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以及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二)研发活动的内涵和范围不同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适用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怎么写作)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同时,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上述研究开发活动仅限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所规定的项目.而在财务会计处理方面,对企业研究开发活动的描述,无论是内涵还是范围,都要宽泛得多.所以说,即使是居民企业,也并非所有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能实行加计扣除.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有区别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主要依据是《办法》,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主要依据是《若干意见》等.前者采用列举法列举了八项费用,具体而又明确,没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类似规定,只有在列举范围内的费用项目才能加计扣除,没有列举在内的费用项目,不允许加计扣除;后者虽然也采用列举法,但列举的费用细目要多一些,而且有“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一条.所以,两者在研究开发费用的开支范围上存在不少区别:

1.人工费用范围不同

会计上作为研究开发费用的人工费用包括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而税收上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中的人工费用仅限于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更不包括非直接从事研发人员(如为研发提供后勤怎么写作的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2.直接投入费用的内容有一定区别

除研究开发费用中的直接消耗材料、燃料、动力费用在税收和会计上基本相同外,其他直接费用的开支范围有一定区别.在会计上,研究开发费用涉及的其他直接费用主要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在税收上,可以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并不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费用,但包括《若干意见》中没有提及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方面的费用有差异

在会计上,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方面的费用不仅包括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还包括房屋的折旧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在税收上,可以加计扣除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方面的费用仅包括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4.委托开发费用的范围有区别

根据《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究开发费用,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符合条件的,才可以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在会计上,委托方开发费用中包含受托方的开发利润;而在税收上,由于受托方开发利润不在允许加计扣除费用的列举范围内,所以,在税收上允许加计扣除的委托方开发费用中不包括受托方开发利润.

(四)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摊销方面有一定区别

《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十年.这一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两大区别:一是能够按照150%在税前摊销的无形资产成本,是按税收规定计算确定的成本,而不是会计上确认的无形资产成本.二是会计上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先要区分是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还是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在使用寿命内进行系统合理的摊销,摊销期限并不一定十年,方法也并不一定是直线法;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则不进行摊销,而是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可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作者单位:美欣达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