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终结强拆?

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11 浏览:18146

把2010年定义为拆迁之年恐怕不会有太大的争议.

业内都知道,强拆根源在土地财政.但问题不止于此,激烈的强拆行动能够持续数年而至今不停,绝对还有更深层的原因.简单说,就是盘根错节的与地方的财政资源配置关系.

要想扑灭强拆之火,除了制定好“新拆迁条例”外,更重要的,还得从体制入手,改革财政资源的配置关系.

所谓财税改革,我想至少以下几条不能少:第一,不管税制怎么改,不能造成纳税人整体税负加重,如果让人民感到自己承担的税负在加重,像物业税之类的直接税便很难获得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地方政府、税务部门就很难操作,官民关系就会雪上加霜,后果难以预料.

第二,政府应努力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职责,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怎么写作,这件事比只追求GDP有意义得多.眼下最紧迫的就是保障房建设,做不好这件事地方政府就是失职,就是把纳税人的钱用错了地方.


第三,决定税收问题不能再绕开法治程序.人民的意愿须通过各种渠道,如听证、质询、问责等程序反映出来,任何人不得遮蔽.政府要给予积极回应,官民互动,良性契合,中国的土地财政和房地产市场诸问题的解决才有希望可言.

第四,无论物业税还是房产税,正义不可缺失.如果缺失了,我们宁可不要那个税.税收的公平正义是税制改革的前提规范.无论哪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都只能来自于法定的税收和纳税人认可的非税征收,并且所有收入的使用都必须列入公共预算收支表中,公开、透明地公示于众.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推进“半截子分税制”继续改革,政府不要把大部分钱揽在自己怀里,而是更多地分给直接向社会提供怎么写作的地方,用法律划定央、地权力边界.这样做了以后,中国就不要、也不能再发生干预地方事务的事情.如果还干预,就应该上法庭告它!

从税理上说,税收的基石是分配正义,它至少包括征税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纳税人权利、公民财产权先于征税权而存在等.税收正义是税收在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在位次上要高于对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强调.

财政治理权和财政权不是一回事,现在通常拿前者当作后者,忽视了人民对财政资源的所有权和统治权.而这种忽视,本身就意味着缺乏对财政治理权的制约.花钱的权利得不到外力的有效制约,于是人民也就难以充分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事实上,人民对财政资源的所有权和统治权,加上政府对财政税收的治理权两者结合,才构成完整的财政权.

先慢说2011是希望之年、发展之年,它首先应该是强拆民居的终结之年.今后,不管是谁,不管有多么充分的理由,不要再强拆百姓的房子了,不要再逼着别人上吊了,不要再黑白颠倒拿着不是当理说了,不要再把自己摆在与民众利益相对立的不义位置上了.

行,还是不行?注定不会平静的2011,必须给出合格的答案.

(作者系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首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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