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促进资源型城市税收政策

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284 浏览:57408

3月9日,我省全国人大代表、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特派员张炳功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尽快建立有利于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是当前保障能源资源供给、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资源型城市转型仍面临着诸多问题,重要的是完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促进资源型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

张炳功代表认为,现行关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及相关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为:一、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且计税依据不够合理,现行资源税税目仅包括矿产品和盐,水、森林、地热等大部分非矿产品资源都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征收范围过窄,税收调节力度不够;现行资源税以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税额与的关联度不明显,对已开采而未销售的不征税,易造成资源的大量积压和浪费.二、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仍不完善.我国目前对于企业的污染行为仅以收取排污费的形式进行约束,现行税制在废弃物产生环节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税种缺失.而从排污收费制度本身来看,也存在诸多问题:征收面偏窄,在废弃物产生环节没有相应的制度设计;收费标准制定偏低,企业支付的排污成本偏低,无法从根本上约束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征收和使用效率偏低,排污费作为一种行政事业收费,缺乏像税收一样的强制性和规范性,征收阻力大.同时,由于是用行政手段管理排污收费资金,行政干预就不可避免,政府部门、缴费治理单位及环保部门自身挪用、挤占、拖欠、积压排污资金现象普遍存在,其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对此,张炳功代表建议,要进一步完善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一、调整资源税制度.扩大征收范围,对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深入推进“费改税”改革,将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其他资源性收费纳入税源.以资源生产产量或销售收入为计税依据,继续提高部分矿产品资源税标准,对重要资源实行强制性保护利用.二、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变现行“谁污染、谁付费”为“谁污染、谁缴税”,完善我国生态环节的税收链条.在技术可行性的基础上,设置水污染、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固定废弃物等税目,适用累进税率形式,使税收负担能够正确反映环境成本,税款专款专用于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治理,以便于集中资金降低资源型城市发展中的环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