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形式与税收筹划子公司或分公司选择

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4455 浏览:157548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规模日益扩大.现代大公司企业在设置分支机构时,往往面临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不仅要考虑设立的难易程度、不同形式分支机构的财务制度宽松和承受的经营风险问题,还应充分考虑与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的一系列税收方面的问题.

关 键 词 :投资形式,税收筹划,子公司,分公司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93-02

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相关概念

子公司是对应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属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分公司是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可以有自己的名称,但没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其经营活动所有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差异比较

2.1 身份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能够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利润必须在当年汇回总公司汇总纳税.2.2 设立手续不同

设立子公司需要许多手续,设立程序相对复杂,开办费用也较大,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较简单,费用相对较少.

2.3 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企业,应独立计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企业,应当与总公司合并计算并合并申报纳税.

2.4 管理要求不同

设立子公司要缴纳印花税,财务制度较为严格,财务信息需要全部公开,并需要复杂的审计和证明,经营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与母公司的交易往往是税务机关反避税审查的重点对象.

设立分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在国外建立的分公司财务信息可以不全部公开,财务制度较为宽松,可以减少复杂的审计等麻烦,公司的利润与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计算,这一点对于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分公司的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3.筹划案例的比较分析

甲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准备扩大规模,增设一分支机构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检测设分支机构设立后5年内经营情况预测如下:

3.1 乙公司为子公司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乙公司应当独立计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故分支机构设立后的5年内,甲公司每年均应纳所得税额200×25%等于50万元.

由于乙公司第1年和第2年均为亏损,故第1年和第2年可不交纳所得税,第3年盈利10万元,拿来弥补前两年的亏损共65万后,还有55万亏损未弥补,故第3年也不用交纳所得税,第四年盈利30万元,拿来弥补前三年未弥补完的亏损55万元后,还有25万元亏损未弥补,故第四年也不用交纳所得税,第5年盈利80万元,弥补完前4年的亏损25万元后,还有5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故第5年乙公司应纳所得税55×25%等于13.75万元.

第1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50万元,

第2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50万元,

第3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50万元,

第4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50万元,

第5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50+13.75等于63.75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5年供应纳所得税额等于50+50+50+50+63.75等于263.75万元.

3.2 乙公司为分公司

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乙公司的利润与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计算,故:

第1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200-50)×25%等于37.5万元,

第2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200-15)×25%等于46.25万元,

第3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200+10)×25%等于52.5万元,

第4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200+30)×25%等于57.5万元,

第5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200+80)×25%等于7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5年供应纳所得税额等于37.5+46.25+52.5+57.5+70等于263.75万元.

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头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5年内都是盈利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

3.2.1 乙公司为子公司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乙公司应当独立计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另外,甲公司当年的亏损可在今后5年内盈利弥补,故分支机构设立后的5年内:

甲公司第1年和第2年由于亏损,可不交纳所得税,

甲公司第3年盈利100万元,弥补完前两年的亏损50+30等于80万元后,应纳所得税额等于(100-80)×25%等于5万元,

甲公司第4年应纳所得税额150×25%等于37.5万元、第5年应纳所得税额200×25%等于50万元,

乙公司第1年至第5年分别应纳所得税额3.75(等于15×25%)万元、5(等于20×25%)万元、10(等于40×25%)万元、15(等于60×25%)万元、20(等于80×25%)万元.

第1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3.75万元,

第2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5万元,

第3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5+10等于15万元,

第4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37.5+15等于52.5万元,

第5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50+20等于7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5年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3.75+5+15+52.5+70等于146.25万元.

3.2.2 乙公司为分公司

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乙公司的利润与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计算.

第1年由于甲公司的亏损可以由乙公司的盈利来弥补,弥补后还有50-15等于35万元亏损,故第一年甲、乙两公司均不需要纳税,

第2年甲亏损30万元,加上上年没有弥补完的亏损35万元,共有65万元的亏损需要弥补,用乙公司本年的20万元盈利弥补后还有45万元的亏损,故第二年甲、乙两公司均不需要纳税,

第3年甲、乙公司共盈利140万元,弥补完上年没有弥补完的亏损45万元后,还有9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故第3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95×25%等于23.75万元,

第4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150+60)×25%等于52.5万元,

第5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200+80)×25%等于7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5年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23.75+52.5+70等于146.25万元.

甲公司在分支机构设立后头两年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乙公司经营初期亏损,5年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万元、-15万元、10万元、30万元、80万元.

①乙公司为子公司:

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乙公司应当独立计算并独立申报纳税,另外,甲、乙公司当年的亏损可在今后5年内由各自的盈利分别弥补,故分支机构设立后的5年内:

甲公司第1年和第2年亏损,不需交纳所得税,

甲公司第3年盈利100万元,弥补完前两年的亏损共计80万元后,还剩2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故甲第3年应纳所得税20×25%等于5万元,


甲公司第4年和第5年分别应纳所得税37.5(等于150×25%)万元、50(等于200×25%)万元,

同理:

乙公司第1年和第2年亏损,不需交纳所得税,

乙公司第3年盈利10万元,弥补完前两年的亏损共计65万元后,还剩55万元的亏损未弥补完,故乙公司第3年也不需交纳所得税,

乙公司第4年赢利30万元,弥补完前3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共计55万元后,还剩25(等于55-30)万元亏损未弥补完,故乙公司第4年也不需交纳所得税,

乙公司第5年赢利80万元,弥补完前4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共计25万元后,还剩5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故乙公司第5年应纳所得税55×25%等于13.75万元.

故,第1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0万元,

第2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0万元,

第3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5万元,

第4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37.5万元,

第5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50+13.75等于63.75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5年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5+37.5+63.75等于106.25万元.

②乙公司为分公司:

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乙公司的利润与亏损可以与总公司合并计算,故:

第1年甲、乙两公司均亏损,不需交纳所得税,

第2年甲、乙两公司均亏损,不需交纳所得税,

第3年甲、乙两公司共赢利110(等于100+10)万元,拿来弥补前两年亏损共计145(等于50+50+30+15)后还剩35(等于145-110)万元亏损未弥补,故第3年仍不需交纳所得税,

第4年甲、乙两公司共赢利180(等于150+30)万元,弥补完第3年未弥补完的亏损35万元后,还剩145(等于180-35)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故第四年甲、乙两公司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145×25%等于36.25万元,

第5年甲、乙两公司共赢利200+80等于28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80×25%等于70万元,

甲公司和乙公司5年共应纳所得税额等于36.25+70等于106.25万元.

将上述分析结果总结如下:

Ⅰ.在设立分支机构后的经营初期,若甲公司赢利,乙公司亏损,且乙公司的亏损能按税法的规定由今后的赢利完全弥补,参照案例(1),其具体纳税情况见下表:(单位:万元)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合计

乙为子公司时,甲、乙纳税合计5050505063.75263.75

乙为分公司时,甲、乙纳税合计37.546.2552.557.570263.75

由上可见,虽然无论乙采取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形式,最终甲、乙纳税合计总额相等,均为263.75万元,但第一年到第三年,乙为分公司时的甲、乙纳税合计总额比乙为子公司时的甲、乙纳税合计总额小,这相当于延迟缴纳一部分税收,为企业赢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照此看来,在此种情况下,乙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对企业更为有利.

Ⅱ.在设立分支机构后的经营初期,若甲公司亏损,乙公司盈利,且甲公司的亏损能按税法的规定由今后的赢利完全弥补,参照案例(2),其具体纳税情况见下表:(单位:万元)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合计

乙为子公司时,甲、乙纳税合计3.7551552.570146.25

乙为分公司时,甲、乙纳税合计0023.7552.570146.25

由上可见,虽然无论乙采取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形式,最终甲、乙纳税合计总额相等,均为146.25万元,但第一年到第二年,乙为分公司时的甲、乙纳税合计总额比乙为子公司时的甲、乙纳税合计总额小,这相当于延迟缴纳一部分税收,为企业赢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照此看来,在此种情况下,乙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对企业更为有利.

Ⅲ.在设立分支机构后的经营初期,若甲公司亏损,且甲公司的亏损能按税法的规定由今后的赢利完全弥补,乙公司也亏损,且乙公司的亏损也能按税法的规定由今后的赢利完全弥补,参照案例(3),其具体纳税情况见下表:(单位:万元)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合计

乙为子公司时,甲、乙纳税合计00537.563.75106.25

乙为分公司时,甲、乙纳税合计00036.2570106.25

由上可见,虽然无论乙采取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形式,最终甲、乙纳税合计总额相等,均为106.25万元,但第三年到第四年,乙为分公司时的甲、乙纳税合计总额比乙为子公司时的甲、乙纳税合计总额小,这相当于延迟缴纳一部分税收,为企业赢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照此看来,在此种情况下,乙采取分公司的形式对企业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