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与赠与税应用

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668 浏览:7320

摘 要 :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产的分配,有利于我国税制的完善,有利于维护我国政府的税收权益.为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实施,使其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阐述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探讨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可行性,进而提出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具体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遗产税;赠与税;开征;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7-0160-02

1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意义

1.1缓解我国贫富悬殊矛盾

按照国际惯例,社会贫富差距是衡量一个国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重要条件.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显示,2009年我国基尼系数为0.490,接近0.5的高压线.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最高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和最低收入的20%人口的平均收入之比是10.7倍,超过美国的8.4倍.自2004年以来,我国10%最高收入层的家庭收入增长了255%,最低收入层家庭只增长了50%,数据相差余5倍.这些都说明我国贫富差距在不断扩大,而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将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1.2完善现行税制体系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较低的税率及较低的累进程度,收入规模过小,特别是对非工薪性质的收入和高收入的征收不力,使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不甚明显.此外,当前税制体系中,由于税基小、收入小、征管难度大、税制功能缺失、改革相对滞后等因素影响,大大的削弱了财产税的社会调节功能.加上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缺位,不仅无法弥补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上的不足,且进一步削弱了我国税制结构的公平性,税收调控体系出现断层,影响税收调控整体功能的发挥.

1.3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税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不仅有利于完善一国税制体系,更为重要的是,遗产税与赠与税不仅扩大了一国税收的税源范围,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将逐步成为税源稳定、具有稳定增长潜力的税种,这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的开征必要性.

1.4引领社会新风尚

刺激消费,扩大内需.财产所有人与其逝世后被征收遗产税,促使其在生前进行大量消费,获得更大的效用.征收遗产税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消费进而带动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鼓励公益性捐赠,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遗产税是对捐赠项目进行税前扣除,促使财产所有人更倾向于慈善等公益性事业,使更多处在贫困环境的人得到帮助,同样达到了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鼓励社会创新,抑制不劳而获.征收遗产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社会成员展开公平竞争,鼓励继承者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创新,创造真正属于自己的财富.

2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条件分析

2.1经济条件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经济条件,国际上通用的指标有人均GDP、居民储蓄水平、高收入阶层人数等经济指标.根据美林与凯捷集团在2008年发布的《亚太财富报告》显示,2007年底,中国拥有100万美元以上资产的个人共有41.5万名,拥有资产超过3000万美元的个人共有6038位.此外,2009年全球管理咨询公司麦肯锡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年收入超过25万人民币的城市家庭数量为160万人,且未来五到七年将以每年15.9%的速度递增,到2015年,这个数字将达到440万.上述经济条件,为我国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提供了可行的税源基础.

2.2法规、制度基础

我国已具备征收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基本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有关公民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为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通过,进一步确立私人财产的所有权和他物权制度,为规范我国财产关系提供民事的法律基础.在相关配套制度方面,储蓄存款实名制,使纳税人的收入、储蓄实现规范化,为遗产税与赠与税税源监控提供条件;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度,为社会财产管理提供了信息和经验;我国资产评估试验的发展,为规范上为个人财产评估打下了基础.可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相关法规、制度基础.

2.3技术手段

一般情况下,个人财产基本会以储蓄存款、股票、债券等形式存在,在“财不外露”传统思想的作用下,遗赠税的税基确认存在困难,但以金税工程和综合征管软件为代表的技术手段不断改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人民银行与全国金融机构大联网的实现,为税务机关在税源控制上提供了便利;银行存款实名制、互联网科技、正在试推广的财产申报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实施,均已为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提供了不少硬性和软性的技术手段基础.因此,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基本技术条件基本具备.这些均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奠定了技术手段基础.

3国内外关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现状

3.1国际遗产税基本情况

遗产税属于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最早起源于欧洲.近代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1694年)、法国(1703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美国(191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目前世界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约有50个.

3.2我国目前开征两税的现状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相应家庭资产的增加,主流派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是:由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个人拥有的资产也随之大量增加;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征税经验可供借鉴;公民的税法观念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依法纳税的人群也在不断壮大;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不断的提高;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也有人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仍有很多不利的条件:中国经济不很发达,可以征税的财产和纳税人十分有限;中国拥有财产的人和他们的财产都很分散,谈及遗产税为时尚早;许多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中国目前没有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控制能力有限,会导致财产税收入低征税成本高;担心开征遗产税会导致居民的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 3.3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客观条件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必要开征遗产税,主要应看基尼系数等反映收入财富占有差距的结构指标,而我国目前的基民系数已经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也就是说,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比较明显,征收遗产税能够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1)税源方面.随着国民的经济持续增长,个人收入显著提高,个人拥有财产数量大幅增长,为我国遗产税的设立提供了税源方面的有利局面.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我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总体来讲还是有限,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

(2)环境方面.其一社会环境方面,由于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方针,法律的宣传,普及使税收法律观念深入人心,税收观念初步确立,形成良好的税收环境.其二法律政策方面.遗产税的建立需要完备的法律政策体系来保障.一些发达国家都是由专门征收机关负责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而我国现在既没有相应的部门,也缺少大量的专业人员.如果要开征遗产税,目前的很多法律都需要修改,如《继承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等,都与遗产税有关.

4外国遗产税的征收对我国的启示

(1)在遗产税与赠与税的配合征收方式上,选择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单独设立赠与税的方式.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征税,是遗产税的辅助税种,用于弥补遗产税的漏洞,防止纳税人利用生前的财产转移来逃避遗产税.故遗产税欲行之有效,必须与赠与税互相配合,同时为了防止纳税人进行避税,在赠与税的税率设计上不应低于遗产税的税率结构,从而使财产所有人不论以赠与方式还是遗产继承方式转移财产,其所承担的税负都是趋于均等,以堵住逃避税收的漏洞,最终发挥有效调节社会成员财产收入不均的作用

(2)在征税依据的选择上,中国可采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混合使用的方法,根据属人与属地相结合的原则,同时采用国籍标准、住所标准和财产所在地标准.

(3)在课税对象的确定上,中国也应参照国际通用的做法,将课税对象确定为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对财产的估价采用市场价值,即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的财产市价为标准.同时,在税基的设计上也宜采用宽税基,尽可能包括纳税人的各类遗产.

(4)在征税范围的选择上,本着征税面宜窄不宜宽的原则.中国征收遗产税不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作为主要目的,而是以调节财富的分配、防止财富过度向少数人集中、促进共同富裕为目的,其调节对象是少数人的巨额遗产.

5我国遗产税立法的建议

要对遗产征税,首先要能够了解个人有多少遗产,遗产在哪里,是不是属于应税的遗产遗产税最重要是解决三个问题.遗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认为征收难度很大的税种之一.鉴于存在的困难,借鉴上述国家的经验,我国开征遗产税时应着重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1)应税遗产额和税率的确定,应坚持高起征点.

目前,世界各地遗产税的税源都不广遗产税收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例都很低.大部分国家开征遗产税的目地并不再二增加财政收入.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对少数财富所有人的过多财产进行再分配,限制财富过分积聚于个人,以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社会稳定.

(2)遗产税法有关跨国继承的规定应遵循国税法惯例.

开征遗产税后有可能引起资本外逃,所以应当设计出有效防止个人财产向国外转移的约束制度.我国目前无法对遗产税的征收对遗产税的征收对象进行有效的财产监管,而那些“富翁”很有可能轻而易举地携大量资金逃到另一些没有开征遗产税或税率较低的国家因此无权对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继承遗产征税.因此,对于跨国继承问题,我国的遗产税法的通行规范,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征税原则.

(3)加强舆论宣传.

加强对开征目的、意义、税制要素设计、影响等各方面的舆论宣传,使社会各阶层对遗产税与赠与税有客观全面的认识,消除普遍存在的认识误区,让社会了解税收政策目标,充分发挥遗赠税的社会效应,避免纳税人的抵触情绪,为接受征管做好心理准备.

(4)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遗产税与赠与税税制构想.

中国税制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为补充的税制体系,遗产税只属于辅助税种之一.出于对我国当前遗赠税相关配套制度还不够完善及简化税制的考虑,可参照国际上多数国家做法,遗产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控制在5级以内,最高税率不宜超过50%.税收征管方面,宜采用以申报为主、查定为辅的方法,遗产总额超过一定数额时,才必须进行遗产税的申报.

(5)进一步遗产税与赠与税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现在看来,一个平稳运行和效果良好的遗产税制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和支持.我国现行制度运行已经为遗产税与赠与税对财产管理的要求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仍需要逐步完善和整合,使之能够满足遗产与赠与税的征管要求.为保证个人金融资产的真实合法性,健全以储蓄存款实名制为基础的个人信用体系,以解决个人财产界定难的问题.逐步完善当前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以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