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纳税人权利差异

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715 浏览:105889

摘 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正日益增强.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规范和保护仍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就中美纳税人权利进行了对比分析.

关 键 词 :中美纳税人权利 差异分析

税收在国民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宏观层面上,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必要手段.微观层面上,税收关系到每个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依法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内容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都存在一定差距.本文以美国为代表,对中美纳税人权利进行比较分析.

一、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形式比较

目前,世界上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有两种形式:一是有专门的纳税人权利宣言或手册,美国采用的是这种形式.二是没有纳税人宣言,而是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中规定纳税人权利,我国是这种形式.

1.美国——纳税人权利宣言

美国政府在1988年制定了专门保护纳税人权利的《纳税人权利法案》,经过两次修改,该法案已经逐步趋于完善、明确.它规定了美国纳税人享有的十项实体权利以及纳税人在稽核、上诉及退税等程序方面应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美国联邦税务机构——国内收入局也制定了很多规章制度,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而周到的怎么写作作了具体的规定.

2.中国——纳税人权利散见于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宪法中没有和纳税人权利直接相关的内容,关于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和保护主要见诸于《税收征管法》.199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税收征管法》,经过两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制度.2009年税务总局在网站上发布对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告,更加明确了我国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公告上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纳税人共享有十四项权利.

二、纳税人权利的内容比较

规定纳税人权利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明确纳税人作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二是对政府和税务机关起监督制衡的作用;三是,当法律执行出现争议时,司法部门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本文将纳税人权利划分为基本人权、行政怎么写作、监督和救济权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1.基本人权

公民在依法纳税的基础上享有纳税人权利,在取得纳税人资格之前,公民首先是作为一个“人”而存在.所以,在界定纳税人权利时首先要考虑公民的基本人权,主要包括:信息权、保密权、自由选择权.以下主要对其中的信息权和保密权做比较.

信息权在纳税人权利中表现为知情权,它是指纳税人有权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对知情权的保护除了纳税人本身对此类信息的获取,还需要政府的宣传和为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怎么写作.由于我国长期历史原因,形成了“官本位”思想,使纳税人不能正确理解政府机关是为人民怎么写作的理念,造成了征税机关与纳税人地位不对等的现象.此外,我国长期以来重视对纳税义务的宣传而忽略了对纳税权利的宣传.相较而言,美国公民具有普遍的纳税意识和权利意识.而政府部门也为普及纳税意识和为纳税人提供信息怎么写作都做了一定的努力.

在中美纳税人权利中都有对纳税人信息的保护.中国称之为“保密权”,主要是强调商业秘密的保护.而美国称之为“隐私权和机密权”.它首先是把这些信息当做公民的隐私来看待,其次是机密权性,它规定:纳税人有权利知道税务机关掌握自己信息的意图以及如何使用这些信息.由此可见,美国对“隐私和保密权”的保护更加强调公民的权利意识,即纳税人有权知道这些信息的处理和了解意图.

2.行政怎么写作、监督

根据国家契约论,国民将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是为了获得国家保护,因此国家有义务满足国民的合理要求.因此,当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交涉时,税务机关应体现出怎么写作意识.此外,国家只是公民财产的托管人,国民仍然是财产的所有者,享有财产使用的监督权.所以纳税人权利的第二方面体现在政府对纳税人所提供的怎么写作和纳税人对政府的监督.

我国纳税人在行政怎么写作、监督的权利主要有税收监督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等.但受我国税收环境的影响,税务机关在行政怎么写作中还欠缺怎么写作意识.而我国公民由于权利意识的淡薄不能很好的行使监督权.美国在《纳税人权利法案》中规定纳税人有享受专业和礼貌怎么写作的权利.为此,国内收入局征收部、稽查部和纳税人怎么写作部工作的人员必须全面接受《纳税人权利法案》条款的培训,以及为纳税人怎么写作的专门训练.其次,当纳税人没有得到专业的怎么写作和照顾甚至受到粗暴对待时纳税人有权上告,直到获得满意和答复为止.在行政监督方面,美国纳税人可以对与税务机关的官员谈话录音的权利.

3.救济权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主要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我国这一方面的权利主要包括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陈诉与申辩权.具体实施时,要求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式才可提起复议.因此,当税务机关判定的应纳税金超过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时,纳税人实际上无法提起行政复议,与救济权的本意相悖.此外,我国当前税收行政诉讼审判是由各级法院的行政庭承担,审判人员在税收专业知识上的欠缺可能导致税收行政诉讼审判受到限制.与之不同的是, 美国的各级税务机关设有专门的税务复议办公室,使得纳税人的行政复议更容易受到处理.而且美国普通法院下都设有专门的税务法庭,这避免了因审判人员因缺乏税收专业知识而产生的问题.

三、结论

我国现阶段对纳税人权利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规定范围和可操作性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对滞后.我国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借鉴国际上对纳税人权利保护规定,在不断实践中逐步完善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