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1955 浏览:33293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今年立法计划,为做好《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审议工作,从7月份开始,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听取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等4个省级部门立法情况汇报基础上,先后赴部分市县开展立法调研,召开有10个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并将条例草案印发至11个设区的市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冯明副主任参加了座谈和调研活动.在认真梳理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9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电网是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基础设施,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目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在电力管理体制经历重大改革,电力发展和电力管理领域出现许多新变化的情况下,已无法完全满足实际管理需要.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用电量增速持续在两位数以上,2012年我省全社会用电量高达3210.55亿千瓦时.电网供电能力远远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有助于加强电网设施建设保护,维护好供用电秩序,保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需求.省人民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立足我省实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总体是可行的.同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七条对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做了相关规定.有的地方和部门认为,条例草案加强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的规定是必要的,但电网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属专项规划,除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城乡规划外,还要与交通、水利、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相互衔接,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三款对这方面规定没有涉及,建议增加相应内容.另外,由于我省地域狭小,各种管网建设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应相互融合,而不是互相排斥,条例草案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规定,将造成电网设施建设与其它管网建设的权益冲突,也不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建议对上述问题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二、关于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条例草案第十四条对电网经营企业为电源企业提供电网配套保障作了具体规定.有的地方、部门和企业提出,为了促进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的发展,电网经营企业应优先考虑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当前,我省新能源产业已进入快速发展期,2012年,全省累计建成新能源装机802万千瓦,占全省电力装机比重的12.8%.在加快电网配套设施建设时,电网经营企业必须充分考虑我省新能源发电的并网问题,解决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和重点建设项目电力的发送问题.建议对新能源发电的电网配套保障作进一步调研,补充完善相关条款.

三、关于电网设施保护的应急预案.条例草案第三章对电网设施保护作了规定.对此,一些地方、部门和人大代表反映,电网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当电网设施遭受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时,将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而条例草案缺乏电网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方面的规定.建议增设有关应急预案条款.


四、关于供用电双方权益的保护.调研中,一些地方、企业和人大代表反映,条例草案对供用电双方权利义务规定存在不对等,有的条款部门痕迹较重,如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电网经营企业可以先行修剪植物或者砍伐林木,但对所有人的事后告知和补偿等未作规定,没有体现电网经营企业与其它民事主体平等、公平的原则,可能引发矛盾.条例草案第四章在设定义务时,对电力用户的规定条款较多,而对电网经营企业的义务提的比较原则.我们认为,供用电双方的立法诉求都应予以支持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同时,鉴于电力用户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要注意加大电力用户权益保护的力度,对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补偿作出相应规定.建议修改完善相关条款.

五、关于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例草案第六章对违法行为设立了处罚规定.一些地方、部门和人大代表认为,条例草案对一些禁止性行为没有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关于危害电网设施行为的相关规定,其处罚力度偏轻;第四十五条关于电网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未明确相应的执法主体和处罚力度.建议对有关违法行为罚则的设定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增强法规的执行力.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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