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

更新时间:2024-03-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407 浏览:139291

省人大常委会:

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浙江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后,省人大财经委随即印发各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及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听取了省经贸委、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关于条例草案起草情况的汇报.4月上中旬,财经委组成调研组,先后赴金华、温州、湖州、伉州等地,广泛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新墙材生产企业、粘土砖生产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就有关主要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讨论.4月30日,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土地是国家稀缺资源,其不可再生性决定了我们必须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资源.粘土砖、粘土瓦的大量生产使用对上地尤其是耕地资源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对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多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重视禁粘和发展新墙材工作,在禁止、限制生产使用粘土砖的同时,加大对新墙材发展的扶持力度,把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开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作为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经过这儿年的努力,效果比较明显,粘土砖的生产和使用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也涌现出了一大批技术含量高、污染少、能耗低的新墙材生产企业.但长期以来受传统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省发展新墙材工作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部门监管还较为薄弱;对发展新墙材的扶持不够有力;全省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有的地方甚至还在大量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发展新墙材工作严重滞后等等.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地方性立法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与发展,切实把禁止、限制生产使用粘土砖、加快发展新墙材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因此,抓紧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财经委认为,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了近年来发展新墙材工作好的做法,借鉴了外省市地方性立法经验,内容基本可行.建议将条例草案列入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议程,同时就条例草案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关于废弃粘土的综合利用问题.调研中有的地方认为,条例草案第二条把新型墙体材料定义为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由此,以废弃粘土为原辅料生产的建材产品就不属于新型墙体材料,按条例规定应予以禁止或限制生产,这不利于废弃粘土的综合开发和利用.我们认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对于不破坏耕地、利用废弃粘土生产的砖瓦,虽不属于新型墙体材料,但也应该综合开发利用,而不应予以全面禁止或限制.如清理河道产生的淤泥,城市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挖出的粘土等资源都需要进行综合处理和利用.因此,我们建议条例草案在对新型墙体材料定义的同时,对以利用废弃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墙体材料应予以补充明确.

二、关于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问题.条例草案对禁止、限制生产使用实心及空心粘土砖做了规定.调研中许多市县认为,条例草案关于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和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砖的规定,符合我省土地资源状况和保护耕地的要求,但力度还不够大,建议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关于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砖、粘土瓦的范围应扩大到县城规划区.但也仍有一些地方反映,生产使用粘土砖延续时间久远,受传统观念、成本、替代产品质量以及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影响,现在要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砖,客观条件尚不成熟,实施起来难度较大.财经委认为,不管是从保护耕地资源还是节能减排要求出发,全面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势在必行,这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客观要求,目前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和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砖是完全必要的,也是能够做到的.从当前情况看,全面禁止占用耕地建窑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生产粘土砖是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建议条例草案增加该项内容,并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增加关于违反此项内容的处罚规定.


三、关于扶持与促进新墙材发展问题.条例草案第三章专门对促进与扶持新墙材发展做了规定.我们认为,禁粘和发展新墙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禁止生产使用粘土砖为新墙材的推广和使用创造有利条件,同时新墙材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加快替代、淘汰粘土砖,二者互为促进.我省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地区粘土砖的生产使用禁而不止,其主要原因就是新墙材的发展没有及时跟上,有的新墙材在质量、工艺及上缺乏竞争力,致使不能完全替代粘土砖,因此扶持和促进对于发展新墙材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总体上讲,条例草案第三章关于促进与扶持新墙材发展工作的篇幅偏少,建议增加相关内容,如新墙材产业链建设,对新墙材生产及应用、技术研发,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墙材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支持,对新墙材工作推广和研发及应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企业及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等等.

四、关于新墙材工作机构职责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问题.调研中有的市县认为,尽管条例草案对新墙材工作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但还不够明确和具体.目前在禁粘和发展新墙材工作中,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相关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建议条例草案,一是对新墙材工作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乡镇的职责作进一步的明确;二是为加大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建议在法律责任章节中增加对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的处分处罚规定.

五、关于专项基金退还比例及行致处罚问题.条例草案对新墙材专项基金的退还比例作出了具体规定.我们认为,条例草案已经规定了专项基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新墙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此,本条例可以不再对专项基金的具体退还比例作出规定,建议条例草案对此作进一步修改.调研中有的部门认为,条例草案对违反规定生产使用粘土砖瓦的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的规定,数额太少,不足以起到有效威慑作用,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六、其他

(一)关于新墙材的标准问题.条例草案对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标准作了规定,为促进新墙材的发展,建议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在督促生产企业及时制定和执行产品标准的同时,要鼓励其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二)关于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用地和取土监管问题.条例草案规定不得新增粘土砖、粘土瓦生产企业的取土用地.有的地方反映,目前审批的采矿许可时间多数只有一、二年,企业难以在较短时间里全部停产,建议可以由各设区市政府因地制宜作出规定.

(三)关于粘土砖瓦生产企业的转产问题.条例规定了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可以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上转产其他产品.建议将此修改为鼓励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同时明确所转产业必须符合产业规划、环保要求.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相关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