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主义的适用范围

更新时间:2024-04-1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353 浏览:117798

[摘 要]“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收法学的一条基本原则,它是贯穿税收法律意识、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包括税收行政处罚)、税收司法和税收守法等环节的一条红线,它是指导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包括税收行政处罚)、税收司法和税收守法等广大领域的根本原则,它的适用范围应当涵盖上述全部领域.

[关 键 词 ]税收法定;行政处罚;法律优先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涵义

税收法定主义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最初是由封建制度内部的权力斗争引起的.目前我国学者对税收法定主义的概念下的较为权威的定义是: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收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只能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和减免征收.

因此,按传统观点,税收法定主义大致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前者要求有关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纳税程序等,应尽可能在法律中作明确详细的规定.后者则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不允许随意减征、停征或免征,更不能超出税法的规定加征.

二、税收法定主义的适用范围

当前绝大多数学者研究税收法定主义时,往往将其视野局限在上述的传统定义上,仅从税收立法和税收执法两个方面进行税收法定主义研究.有的学者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并不是税收法学一切领域的共通原则,其之所以是基本原则,并不是因为其能在税法中贯彻始终,而仅仅是因为它在税收法中的重要地位;认为其存在适用范围的限制,即将其适用范围限于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法;尤其主张税收行政处罚与其适用税收法定主义,不如直接适用依法行政原则和比例原则;并认为为了求得具体案件的妥当和合理,必须牺牲合法性原则,对税收法定主义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应站在“法治”的高度,科学地界定税收法定主义的适用范围


“税收法定主义”理论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因此,应用发展的眼光,将其放在人类“法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去审视.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适用范围完全能够涵盖税收法律意识、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包括税收行政处罚)、税收司法和税收守法等环节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能够使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纳税人等牢固地树立“税收法定主义”的税收法律意识:能够使立法者能够严格地按照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去制定、颁布能够严格限制国家权力机关(此处指广义的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内)的权力、以防止其权力滥用、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宪法和法律,一定要严格控制和掌握宪法和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权力,一定要严格规范税收授权行政立法行为,严格规定税收行政立法的立法主体、其所能够规范的税收法律事实,而且无论是宪法、法律抑或是税收行政立法中均应在规定课税要素等实体要件及征收程序之外严格规定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应当严格限定相关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从而使权力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严格行使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税务执法机关自然亦应当严格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和宪法、法律及税收行政立法的要求依法征税:不能超越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做不允许做的事情,否则不是超越职权就是滥用职权;税务司法机关亦应当严格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和宪法、法律及税收行政立法的要求严格司法,鉴于税收法律和税收诉讼的专业性极强,应当由立法机关颁布充分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和税收诉讼专业特点的税收行政诉讼程序法,以有别于一般的普通行政诉讼;纳税人等其他相关主体可根据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法律的明确规定,对自己的纳税权利、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形成合理的预期,从而有利于“法治”的确立和顺利发展.

(二)“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完全适用于税收行政处罚行为,其与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等依法行政原则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贯彻“税收法定主义”的关键在于解决好宪法、法律、税收行政立法等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渊源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据处理好如何行使税收处罚自由裁最权的问题.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依法行政是指各级政府和各个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行政立法作为行政机关最重要的活动之一,理所当然地受到依法行政要求的制约,依法行政包含两层含义即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法律优越要求行政不得超越于法律之上,行政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基本含义是:法律保留意味着某些立法事项由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染指,或非经授权不得就其立法,在法律保留的情况下,行政立法只能根据法律制定,在非法律保留的领域,以法律优越为原则.

笔者认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等依法行政原则并不矛盾,相反地,二者之间统一于一国的“法治”实践当中.只有真正理解和把握住“税收法定主义”的科学内涵,才能正确处理好税收行政立法领域的依法行政问题.只有如此,方能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税收行政立法领域真正贯彻落实到实处.由此可见,只有从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沿革及当今世界的“法治”的大背景考察,才能够发展地看待“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也才能够从更高层面实现和把握“税收法治”.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熊维.税法基础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樊丽明.税收法治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刘晨羽(1990—),男,宁夏吴忠人,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2009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