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真的可能吗

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835 浏览:9964

摘 要 :尽管人们通常将“双重红利”理论作为环境税政策的理论基础,但是,“双重红利”受到学者越来越多的质疑.从社会福利改进的角度来看,环境税无法保证同时增进环境品质和个人福利.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环境补贴与环境税具有同等的环保功效.为了防范环境税仅仅成为政府获得财税收入的手段,我们在环境税的制定过程中应该谨慎对待“双重红利”理论,进而确保环境税切实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关 键 词 :环境税;环境改善;社会福利;环境补贴;财政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1)04-0046-09

从环境税在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欧盟各国实施环境税的现象较为普遍.此外,由于经合组织(OECD)对环境税制的大力推广,环境税制度在OECD国家也受到重视.随着OECD向别国推销环境税制度,意欲制定环境税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税之所以受到各国的青睐,是因为人们认为经济规制手段是保护环境的最佳方法.但是,正如美国大法官史格里亚(Scalia)所说:“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经济规制都会使得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受益,而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环境税也不能例外.比如,环境税通常会导致环境税负难以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实现公平负担.


正是由于环境税所具有的弊端,导致环境税的理论和实践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与环境税在理论上受人青睐不同,环境税在实践中的表现并不理想.经济学家试图用“双重红利”理论来缓和环境税理论与环境税实践的背离,期待用它来增加政策制定者采用环境税制度的信心.在我国制定环境税的过程中,学者也经常将“双重红利”作为主张我国制定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但是,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在国外早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质疑.相比之下,我国学界对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鲜有质疑之声,本文希望对此有所贡献.当然,本文的目的不是纯粹为了质疑而质疑,而是希望借此激起更多的有关环境税的理性探讨.比如,从促使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迅速发展来看,环境税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不同的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对环境税的制定所要求的要素不同,如在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制定环境税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要远远多于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确实存在的情况.因此,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进行理性探讨,或许更加有助于环境税制的建构.

一、“双重红利”理论的沿革及其内涵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当时德国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失业问题.环境和就业对每个社会来说都至关重要,有人认为环境税可以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这就是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的雏形.1983年,宾斯温格等人在其著作《无环境破坏的就业》中第一次提出了这种理论,并且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准确的阐述.按照“双重红利”理论,针对环境破坏行为(如资源浪费、污染和交通拥堵)的税收不仅不会扭曲经济决策,而且可以纠正现有的经济扭曲.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不仅比针对生产增值(value added)或收入征税更有效率,而且可以创设一个能够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体制,同时改善环境品质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标准.虽然“双重红利”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但是,大卫皮尔斯(Did Pearce)或许是使用“双重红利”术语的第一人.大卫皮尔斯认为:“政府应该采用财政中性的碳税,并用这些财政收入去减轻那些扭曲性税收,比如所得税或者公司税.有关遵守‘碳协定’实施措施的政治辩论应该充分考虑污染税所具有的‘双重红利’(double dividend)特征.”

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可以控制污染行为,从而实现改善环境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第一红利(first dividend).其次,环境税通常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改善环境品质或者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因此,有人认为环境税是比传统财政收入来源更好的财政收入来源方式.当环境税收入被投入到改善环境品质之外的领域时,即将环境税收入用来减少现行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制度扭曲时可以带来更多的好处,从而使得社会获得所谓的第二红利(seconddividend).除了环境税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环境污染控制方式之外,它还被认为是比传统的财政收入方式更好的财政取得方式.所以,人们通常认为“双重红利”理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按照“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制度不仅使得整个税收体系变绿,而且在解决环境问题不会与其他社会政策相冲突,如不会与有关安全、就业水平的政策相冲突.从最佳征税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向“不良行为”(bads)征税,而不是向“良好行为”(goods)征税.诸如环境污染之类的行为当然属于“不良行为”之列,而人们的劳动显然属于“良好行为”之列.但是,现行的税制不仅忽视了“不良行为”,而且有惩罚“良好行为”的现象.比如,向劳动力征税会导致资源的过分使用,会导致失业.正是由于针对资本和劳动力的税收太高,医疗和教育的成本才如此之高.相反,环境税制度不仅能够惩罚“不良行为”,即增加环境污染者的财政负担,而且可以激励“良好行为”,即通过减少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方式,增加工作机会和提高工资.

高尔达(Goulder)将现有的“双重红利”理论分为三种:一是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二是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三是强性的“双重红利”理论.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将环境税的收入用来削减扭曲性税收比随意地使用环境税更佳.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现行的税制体系被扭曲的程度如此严重,以致从现行税制向环境税制过渡,将会极大地降低税收的额外负担.强性“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环境税替代一定类型的现行税制会降低现行税制的额外负担.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主张环境税的专用,即用于削减诸如所得税之类的扭曲性税收;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主张改革现行的税制体系,将环境税制度引入现行的税收体系之中;强性的“双重红利”理论则主张用环境税替代现行的税收体系,从而将税收的额外负担降低到最低水平.

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同时得到了其他研究成果的支持.比如,哈佛大学戴利乔根森(DaleJenson)教授的研究表明,税收收入中每一美元的成本不仅包括私人进行一美元投资或一美元消费的成本,而且包括损失了18美分经济增长的成本.他将这些损失视为“平均额外负担”,如果改变扭曲性税制,就可以避免这些负担.一般而言,如果要改变现行税收体制,那么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边际额外负担,即税收收入中的最后一美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戴利乔根森(Dale Jenson)认为,从资本所得中每获得一美元的边际额外负担为1.02美元,而针对销售税或者消费税所产生的边际额外负担仅仅只有0.26美元.基于此,戴利乔根森认为,从资本税的征收向消费税征收的转移会给美国经济带来巨大的经济好处.一般来说,环境税比消费税对整个社会导致更高的边际额外负担.比如,就能源税而言,由于能源税的税基较窄,因此,能源税比消费税给社会带来的边际额外负担更高.但是,由于能源税的边际额外负担低于资本税,因此,征收能源税之类的环境税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

此外,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不仅能够提高环境品质,而且政府也可用环境税的收入来削减具有扭曲性的所得税,因为所得税常常具有扭曲劳动力供给和储蓄决定的效果.根据税收的一般理论,所得税所带来的扭曲一般会减少市场经济的效率.比如,现有的研究表明,从所得税中多获1美元的税收会给私人造成的经济负担大约为1.35美元,其中的35美分是所得税带来的“额外负担”.但是,环境税所导致的“额外负担”通常低于35美分.所以,我们如果不针对所得进行征税,而是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这会改善私人部门的效率.首先,环境税使得污染者承担其所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其次,环境税可以减轻税收带来的“额外负担”.可见,通过引进环境税制度,我们可以对现行的税收体系进行改革,从而使其更加具有效率.

二、“双重红利”理论的质疑

根据前述的“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制度的优势看似非常明显.通过环境税制度,我们既可以保护环境,也可以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在“双重红利”理论下,需要我们所做的就是确定哪些污染问题适宜用税收措施来规制,哪些具有额外负担的税收可以用环境税的收入来抵消.但是,“双重红利”理论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鲍温伯格(A.Lans Bovenberg)和茂壹(Rund A.deMooij)两人第一次对“双重红利”理论提出了挑战.他们的研究证明,环境税对劳动力的供给同样有扭曲效果,因此,环境税如同所得税一样会导致额外负担.鲍温伯格和茂壹通过一个简单的包含相互竞争关系的模型证明,环境税不仅没有缓和现有的税收扭曲,反而加剧了现有的税收扭曲.即使将环境税带来的税收收入用以削减那些现有的扭曲性税收,情况也是如此.环境税之所以会加剧现有的税收扭曲,是因为政府征收环境税通常会使得产品的提高,而产品的提高必然会加剧存在于商品税和工资税等税种之上的现有的税收扭曲.

在鲍温伯格和茂壹看来,从个人福利角度来看,政府从个人收入中征收一半税收的做法和政府针对产品征税从而使得消费品翻倍的做法对于个人的影响是一样的,因为这两种方式都使得个人的实际消费购写力下降了一半.就环境税而言,环境税的征收会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会导致产品最终的提高,这无疑会减少个人的净工资,它与通过使用环境税收人来减少所得税进而提高净工资的做法相互抵消.此外,即使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针对劳动力的所得税收,个人真正的净工资也会下降.税后名义工资的增加无法弥补由于环境税的增加而导致的产品的提高,因为当消费者不去消费污染产品时,环境税的税基就会明显减少.为了维持低所得税水平,就必须保持一定水平的环境税收入,但是,环境税税基的减少必将减少环境税的收入水平.此时,只有提高被减少的环境税的税率水平,才能维持总体的环境税收入,而环境税税率水平的提高必将使得产品的提高.

对于鲍温伯格和茂壹的研究结论,斯坦福大学高尔达通过能源税的研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高尔达认为,能源税的征收不仅会提高石油、煤炭等原材料的,而且会提高汽车、食物等消费产品的.从短期来看,能源税的征收几乎会使得每种消费品的都会上升.高尔达发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同,征收能源税将比提高所得税会导致更大的社会福利损失.此外,高尔达认为,在产品的消费阶段征税比在产品的生产阶段征税节省更多的社会成本.所以,高尔达认为,能源税制度的倡导者需要先对征收能源税所产生的经济和分配影响作出冷静的判断.按照一般的福利经济学理论,政府在征收能源税时如果不降低其他税种的税负,那么能源税会对个人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根据高尔达的实证研究,政府在征收能源税的同时即使降低诸如所得税之类的税收,全社会的经济状况也会变得更加糟糕.所以,为了使得能源税能够在政治上具有可行性,政策制定者必须证明能源税带来的环境收益可以抵消能源税对经济福利的损害.否则,能源税难以在实际中获得成功.

三、“双重红利”理论的实证分析

根据前述有关“双重红利”理论的质疑,“双重红利”理论的争议涉及两个核心的问题:一是环境税对环境的改善到底有多大作用,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所得税等税收对社会福利造成的负面影响到底有多大.二是环境税对环境的积极改善和环境税对社会福利的消极影响是否相配,即环境税对环境的改善是否能够足以补偿负面的社会福利.下面,我们用三个实例来验证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是否可能

(一)环境税与社会福利

环境税制度是否具有改善环境品质的能力,这取决于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环境税制度的出发点在哪里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如何评估现行的环境规制体系,即环境税制度与现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二是环境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在哪里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如何改革现行的环境规制体系,即我们是应该用环境税代替现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还是应该用环境税补充现行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制度效果.

环境税的制定通常会使得产品的提高,产品的提高通常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因:一是产品的由于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投资而提高.比如,将产品的生产安排在排污率较低但成本高昂的工厂进行,通常会提高相应产品的.由此导致的成本通常并不低,这些相关的成本显然会抵消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二是产品的提高可能是对“稀缺租”(scarcity rents)的回应.“稀缺租”通常是指排放每一单元污染物的权利的价值.比如,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每一个排污权许可证的便是“稀缺租”的反映.“稀缺租”一般会提高产品的,产品的提高会抵消环境改善带来的诸多好处.如果环境税制度导致的这两种成本超过了环境税制度对环境品质的改善这一收益,那么此时环境税制度整体上处于净损失状态.

与环境税制度可以创造“稀缺租”一样,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也能够创造“稀缺租”,虽然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创造的排污权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比如,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政府所规定的产品生产技术通常会要求每一单位产品产出中的污染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通常不得高于某一数值.此外,政府要求每一生产主体的污染量必须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削减90%,那么,此时生产主体除了需要遵守污染物排放的一般标准之外,还必须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削减90%的产品产出.显然,由于政府采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生产者会减少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数量的减少会使产品的提高,因此,每个产品的生产成本并未变化.此时,较好的产品就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所创造的“稀缺租”,这种以超额利润为表现形式的“稀缺租”被生产者所获得.

但是,当政府采取不同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的环境税制度时,我们可以说政府获得了由于控制污染而带来的“稀缺租”.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相比,环境税制度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因为政府不仅要求生产主体安装必要的清洁生产设备或从事成本高昂的污染削减行为,而且要求生产主体就剩余的污染物支付一定的环境税收.通过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政府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政府获得的这种财政收入就是所谓的“稀缺租”.与生产者获得“稀缺租”不同,政府可以使用这些环境税收人.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削减其他现行的针对生产的税收来抵消生产者所需要承担的递增的生产成本.

针对环境污染行为是采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还是采取环境税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谁能够获得“稀缺租”.在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下,私人可以获得污染控制带来的“稀缺租”,所以,这使得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通常容易被商业主体所接受.布坎南(James M.Buchanan)和图洛克(Tullock)的研究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工业部门比较喜欢污染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但是,对环境税制度抱有一定的敌意,因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使得生产主体获得了规制带来的“稀缺租”,而环境税制度会使得“稀缺租”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可见,不管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还是环境税规制方式,它们都会增加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从而增加产品的,并导致净工资的减少.但是,环境税制度使得政府获得“稀缺租”,政府可以将这些收入用于降低个人所承担的所得税税率,借此抵消产品上涨对个人净工资构成的负面影响.环境税不能完全消除劳动力扭曲,但可以缓解劳动力扭曲的程度.所以,环境税一方面可以改善环境品质,拐一方面可以抵消扭曲性税收对社会福利构成的负面影响,社会总的福利水平由此得以提高,环境税实现了“双重红利”.

上述有关环境税的探讨是基于检测定环境问题并未受到政府的任何规制,但是,针对现有的环境问题已存在诸多环境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污染物的排放一般都会做出具体的总量限制.在环境法律法规对污染物的排放有总量限制的情况下,征收环境税无法保证获得改善环境这第一重红利,但可以确保获得财政收入这一红利.因为,在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已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下,环境税制度不会对环境品质的改善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实施环境税制度却可以为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抵消所得税等具有扭曲性的税收.

总之,如果针对未受规制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环境品质,而且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用环境税收入可以抵消扭曲性税收,此时的环境税制度实现了“双重红利”.针对污染总量已受到规制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无法改善环境的品质,但却可以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抵消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第二重红利”.从福利经济学来看,由于环境税提高了产品的,产品的提高可能会导致个人净工资的减少.如果环境税带来的环境收益低于个人净工资的减少,那么环境税无法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

(二)环境税与环境补贴比较

按照福利经济学理论,环境税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削减污染.第一,可以通过“替代效应”来控制环境污染行为,即激励生产者用清洁的原材料来代替污染的原材料,这无疑会减少每一单位产出中的污染物总量.第二,可以通过“产品效应”来控制环境污染行为.由于环境税的征收可以增加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会使产品的提高,污染产品较高的将会不利于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但是,环境补贴只能通过第一种途径来削减污染,而无法通过第二种途径来削减污染.不仅如此,政府的环境补贴会导致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从而鼓励污染产品的产出逐渐增大,进而不利于环境保护.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可以用来抵消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因此,环境税制度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但是,由于政府实施环境补贴的费用主要通过提高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来获得,因此,环境补贴强化了原有的扭曲性税收.既然环境税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环境,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但环境补贴在改善环境的同时却加剧了扭曲性税收.所以,环境税制度比环境补贴制度看似更有助于社会福利的改善.

如果政府所实施的环境补贴制度既补贴控制环境污染的行为,也补贴环境友好产品的消费行为,那么补贴制度一方面会导致产品的降低,另一方面因补贴制度需要提高所得税水平,所得税的提高会导致个人净工资水平的降低,而产品的降低和个人净工资的降低会相互抵消.从个人社会福利增加的角度来看,环境补贴制度和环境税制度对个人社会福利的影响同等.可见,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补贴,都有助于环境的保护,但是,两者都无法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因此,不管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改善社会福利的效果来看,那些能带来财政收入并将其用于削减其他环境扭曲性税收的环境政策与那些花费财政收入或者完全没有获得财政收入(如技术规制)的环境政策具有一样的效果.

此外,有学者认为,只有当污染产品与闲暇产品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环境税获得的收入才有可能大于劳动力供给减少带来的社会损失.因为,当污染产品和闲暇产品具有较强的替代性时,针对污染产品征税会使得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当污染产品和闲暇产品之间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针对污染产品的征税或许不会激励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当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时,用于生产的整体劳动力供给就会减少.只有政府的税收同时不利于污染行为和休闲行为时,社会整体的劳动力供给才会增加.因此,只有当污染产品与闲暇产品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环境税带来的社会收益才会大于劳动力供给减少带来的社会损失,环境税制度的社会成本才会减少.

总之,从福利经济学视角来看,环境补贴制度具有跟环境税制度一样的功效,两者都能够改善环境品质,但都无法保证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补贴制度,都可能导致个人福利的减少.此时,只有环境改善的福利增幅大于个人福利减少的幅度,环境税制度和环境补贴制度才算真正增加社会的总福利水平.相对于环境税制度很难获得政治支持相比,环境补贴制度容易获得民众的支持,因为不管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不会拒绝政府实施的财政补贴政策.此外,从国内外的环境政策来看,具有环境补贴导向的税收政策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环境税理论上所具有的特点和实践中更易采用的特点,无疑对环境税“双重红利”构成了挑战.

(三)环境税与财政收入

从环境税的现有文献来看,环境税是否能够带来财政收入这一重“红利”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也许环境税不但能够改善环境,而且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的特点,这是环境税制度吸引政策制定者的最好理由.图洛克通常被视为是第一个主张环境税收入能够成为潜在财政收入来源的学者.他和其他经济学家一样,曾忽视了环境税中的一个重要事实,即“政府需要财政收入,而针对环境外部性的收费可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在图洛克看来,“如果与环境外部性相关的社会成本非常大,那么政府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有可能是‘无偿’的,即私人部门的经济规模在政府征收环境税之后仍有可能会像先前一样大或者甚至更大.”图洛克认为,合理设计的环境税制度不仅不会对生产主体构成额外的财政负担,而且还会对生产部门带来额外的收益.在图洛克的研究基础上,特拉(Did Terkla)对环境税制度可能增加财政收入进行了估算.但是,特拉认为的环境税改革应该保持税收中性和收入中性,即环境税既不能改善环境,也不能对税收体系构成扭曲.

自图洛克的研究成果发表之后,环境税制度能够增加财政收入可以说是学者们倡导环境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理由.所以,环境税制度能否增加财政收入在环境税的改革议程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一个设计良好的环境税改革可能会带来环境的改善,也可能会减少其他税收扭曲.但是,这些结果完全与环境税能否增加财政收入无关.因为,一种无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产生的社会福利效果可能与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削减所得税税收扭曲的环境税制度具有一样的社会福利效果,一种能够减少财政收入的环境管理措施(如通过增加所得税的方式而实施的环境补贴制度)可能会与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环境税制度(如将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用于削减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具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效果.可见,如果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以同样的方式来影响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那么这两者具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效果.所以,如何在两者之间选择所考虑的主要因素,这就不是财政收入的问题了,而是哪项政策更容易被制定、监督和执行.为什么说财政收入问题不应成为制度选择的关键呢虽然说环境税能够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但是,政府以环境税形式获取财政收入必须针对具体的社会主体.这样,环境税制度无疑会对有些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成本,但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这些成本并不是免费的个人开支.所以,环境税制度改革的关键不在于环境税制度能否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而在于环境税制度能否对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分别进行有效的限制和鼓励,环境税的改革应该能够改变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的相对.㈣环境税制度只有有效地改变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之间的相对,才有可能激励生产者朝着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转变.

此外,从政治角度来看,强调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会使环境税制度处于一种政治困境之中.一方面正是由于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从而使环境税制度获得环境政策制定者政治上的好感.但是,过分强调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却使环境税制度很难获得民众对其给予政治支持,民众素来对政府征收环境税的财政动机持怀疑态度.其原因有:第一,长期以来,民众在支持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的同时,也支持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基于经济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往往被视为“奖赏好孩子”,但是,这样的规制策略同时被认为没有像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那样,可以有效地促使民众认真地遵守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因为,公众常常认为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比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更加有利于执行和监督,也许这正是由公众所组成的民间组织极力反对采用环境税制度的主要原因.第二,虽然环境税改革能够促进良性的财政改革在理论上具有吸引力,但是,公众一般不会相信政府会在增加环境税的同时,减少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税收.相反,公众一般会认为,政府实施环境税是一种获得财政收入的策略.当公众对政府和工业部门存在信任危机时,他们显然会希望政府所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能够更加集权化、透明化和容易监督.可见,基于公众的立场,环境税和其他基于经济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应该是传统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的有益补充,但却无法完全替代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

环境税制度除了遇到上述政治上的困境之外,有学者甚至认为,环境税完全是一种政府欺骗公众的行为.比如,针对近年来学者们讨论最多的能源税,有学者认为政府不应该欺骗公众,使其认为能源税具有“双重红利”的特性,即能源税不仅可以通过减少能源的使用从而改善环境品质,而且政府可以将能源税收入用来削减现有的诸如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有些国家在采用能源税的同时,会削减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以实现税制的优化.但是,毋庸置疑,很多国家之所以采取环境税,是因为政府将其视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政府很少通过立法削减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税收.政府即使通过立法削减扭曲性的税收,也很少对这样的税收立法进行实际的跟踪研究.因为,政府一旦要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就需要收集相关的信息.由于政府往往避免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能源税制度是否实现了预期的“双重红利”目标便存在疑问.正是疑问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使公众对政府采用能源税的动机存在怀疑,这无疑阻碍了制定能源税制度的进程.

四、结语

税收虽然非常世俗,但是,税收又是迷人的.税收之所以迷人,是因为税收是关于生活的故事.“如果你能够知道一个人在税收中的位置,那么你就可以诉说他所有的人生哲理.这是因为税法包含了生活的核心要素:贪婪、政治、权力、慈善和善良.在税收法律中我们看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生活本不简单,所以,税法势必较为复杂.税制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设计合理,则能促进经济发展;相反,则可能阻碍经济发展”.正是由于税制所具有的复杂性,因此,环境税的设计除了需要体现环境保护这一目标之外,还需要与社会政策保持一致.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认为环境税具有“双重红利”功效,即一方面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实现充分就业的社会目标.但是,从公众社会福利增减的角度来看,环境税相对于其他环境规制措施所具有的“双重红利”便荡然无存.当然,即使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并不存在,为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我们也有探索环境税作为环境保护手段的必要.在探索环境税作为环保手段的过程中,我们或许应该谨慎对待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否则,环境税在现实中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挫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