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税收制度

更新时间:2024-02-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92 浏览:12166

摘 要: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仅仅停留在对环境资源的无意识保护阶段,影响范围不广,保护力度不深,无法有效发挥税收在环境保护和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中的作用.文章在分析和总结国内外实施绿色税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绿色税制的基本设想.

关 键 词 :绿色税收体系 环境保护 可持续发展 现代企业管理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12-213-02

一、绿色税收理论概述

绿色税收也即环境税收,最早是由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庇古于1920年在他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他认为,应该根据污染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征税,用税收来平衡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关系,调节二者的差距.

对绿色税收内涵的理解暂时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根据研究的视角和广度的不同,绿色税收大致可以分为狭义、中义和广义三种.狭义绿色税收就是环境保护税,是指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和程度,向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一种特别税.中义绿色税收是国家对一切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广义的绿色税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相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不仅包括环境污染税、自然资源税、消费税等税种,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手段.

二、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还没有体系化的绿色税收制度,仅有零星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条文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1994年税制改革后共设立了23个税种,其中仅有消费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与维护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的设置与生态环境有关,不仅如此,其中大多数税种当初设立的初衷或者开征的目的与生态环境的保护无关,所以其在抑制环境污染、引导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的作用几乎是附属性的,从而难以实现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具体而言,我国现行绿色税收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税种少,覆盖面小.以资源税为例,其仅限于对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自然资源征税,而对一些在全世界范围内公认的必须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的资源则未列入征税范围.

2.激励措施过少.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影响了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这方面的内容还远远不够.

3.费税设置不合理.我国目前对环境污染的治理主要还是通过征收排污费来实现.例如,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征收排污费时,只是对排放物超过国家标准的才征收排污费,而对已经达标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同一排污口含有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时,按含量最高的一种计算排污量,这种收费依据不仅起不到促进企业治理污染的作用,反而会给企业规避高收费留下缺口.

三、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路径选择

1.完善资源税.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收范围过窄,不利于全面保护我国资源和发挥资源税的税收调节作用,应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扩大征税范围.

目前,我国资源收费制度繁而杂,收入规模较小,乱收费现象严重,而且很多都是国家凭借对资源的所有权强制、无偿、固定地收取,因此,可以考虑将水资源费、土地补偿费、育林费等体现资源国家所有性质的收费并入资源税.这样做不但可以体现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资源的立法精神,而且可以以税法为依据,避免各收费单位随意立项收费,有利于合理清费立税,减轻企业税负,并逐步使资源税形成规模,税收专款专用于恢复遭破坏资源和培植后续资源.

2.开征环境保护税.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开征环境保护税不仅可行而且非常必要,这也是国际税制改革的趋势.

第一,开征水污染税.水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为课税对象,以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对企业与居民个人应分别采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对企业排放的废水,应以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以重量或体积为计税单位,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于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或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

第二,开征大气污染税.大气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生产活动中排放的烟尘和有害气体为课税对象,以排放烟尘和有害气体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目前我国己对二氧化硫征收排污费,在时机成熟时可以先结合“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在计税方法上,应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根据排放烟尘及有害气体的浓度设计累进性定额税率,实行从量课征.在税率设计上,对不同种类的有害气体亦应区别对待,对符合排放标准者则应免税.


第三,开征固体废物税.固体废弃物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排放的各种固体废弃物为课税对象,以排放固体废弃物的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为纳税义务人.以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课征.在税率设计上,对同一种类的垃圾,还应区分不同堆存地点和不同处理方式加以区别对待.对含有毒害物质的废渣与不含毒害物质的固体废弃物应分别设置税目和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目前,可以对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渣以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征税,然后逐步扩展到对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征税.

3.完善消费税.取消消费税关于汽车和摩托车的税目,增加对环境有害的电池、塑料包装袋、高档家具以及其他一次性物品等,同时适当提高消费税税率.

4.完善其他税种.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税范围扩大到乡镇,税名改为生态补偿税.生态补偿税以“受益者付费”为原则,以财产或所得为税基,成为独立稳定的税种,并且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建设;绿化关税,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进口原料产品等征收高额税,对消耗国内大量材料的出口产品征税,如木材等,对进出口环保设施和材料采用低税率.

5.加大节耗技术和环保技术税收优惠力度.技术落后是造成我国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而污染净化、废物回收、资源替代、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都有赖于技术的发展.因此,税收应该鼓励节耗和环保技术的发展.

第一,将目前主要对技术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给予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加强对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试验阶段给予税收优惠,以增强科技税收政策的一体化效应.具体而言,可考虑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优惠范围,取消研究开发费用150%扣除的各项优惠限制,即取消“盈利企业”和“超额扣除应税所得额为限”的限制,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超过上年10%的企业都可以享受150%的税前扣除优惠.与之相关,企业当年亏损或盈利不足以抵扣的,可往后结转5年.

第二,强化加速折旧政策.企业节耗或者环保设备等可采取加速折旧办法,即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允许按一定比例特别折旧扣除.为鼓励使用国产设备,可加大相应的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力度.

第三,对于科技成果转让可以采取减免税等形式,如对清洁生产、降低资源消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的技术和设备的转让等免征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综上所述,我国环保产业和资源再生产业的发展潜力巨大,相关部门应在2005年起实施的对国家批准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等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各项后续政策,继续着眼于鼓励和促进环保产业和资源再生产业的发展,鼓励企业技术开发,减轻环保产业和资源再生产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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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杨豪.试述建立与完善绿色税收制度.云南日报网,2009

(作者单位: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太原 030000)

(责编: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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