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公告

更新时间:2024-03-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0854 浏览:94712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第2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全面系统阐述了企业资产损失申请扣除的条件和流程、需要提供的证据,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并强调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公告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资产税前扣除的范围扩大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中规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5号公告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对比分析:

公告扩大了涉及的资产范围,增加了“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无形资产”.特别是无形资产,对比已作废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公告第三十八条首次提出了无形资产损失的概念以及需要提供的证据,“无形资产损失: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二、对以前年度的损失的处理以及年限规定

原国税发[2009]88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及时申报和审批.

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对比分析:

公告明确了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申报损失的年度以会计规定处理原则为准,如证据不全的可以报税务机关做延后年度申报处理,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审批方式的变化,责任的转移

原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五条规定了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

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有扣除的资产损失以及各自范围.

公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划分了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以及各自的范围.

对比分析:

公告中正列举了清单申报的范围,对于未提及的都属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而在公告出台之前,这些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以在一个鉴证报告中反映,现在则需要出具多个鉴证报告.这为我们税务师事务所提供了更多的鉴证业务.同时,选择批复率高、可控性强的业务,能有效分散事务所的审计风险,而对于批复率低,有瑕疵的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则为我们提供更多单项机会.

四、申批方式与责任的改变

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公告将资产损失申报方式由审批制改为申报制,这样带来的结果是所有的资产损失企业必须申报,提供相关的证据,所有的举证责任和涉税风险转移给企业.这将使企业更迫切的需要相似度检测机构提供资产损失鉴证怎么写作,减少由于自身判断不当或证据不足带来的涉税风险.

五、公告强调法定资产损失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范围

六、更具有人情味,从细处体现了对纳税人的尊重与信任

一直以来,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采取审批的办法.而此次新办法第七条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由原审批改为汇缴申报附送资料机制,大大缩短了纳税人的办税时间,降低了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体现了制度的人性化管理以及对纳税人的尊重和信任,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税收征纳关系.

作者简介:

邹枋銮女 1978年4月 洪湖

研究方向:财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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