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在何方:反思我国慈善捐赠税收制度激励不足问题

更新时间:2024-04-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734 浏览:24958

摘 要 慈善事业的基本要素包括政府、慈善主体、捐赠主体和捐助目标,四者缺一不可,共同构建了慈善事业的基本框架,其中,捐赠主体为慈善事业提供资金来源,是慈善事业的根本,主要指进行捐赠的个人和企业.本文通过对我国慈善捐赠立法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与美国、日本、德国的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比较,以完善立法、保护捐赠主体为切入点,对慈善税收制度激励不足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 键 词  慈善捐赠 税收优惠 捐赠主体

基金项目:本论文获得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黄理倩,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7-067-03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慈善事业始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无论慈善大环境、公众与企业界的捐赠热情,还是慈善组织的数量,都呈现出加速发展的局面.截至2010年底,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各类社会组织数量由2005年底的31万个增加到44万个,其中基金会数量从975个增加到2200个,其中许多社会组织将慈善作为怎么写作宗旨.全国已建立3.1万个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和慈善超市,初步形成了多种类型、分工协作的社会捐赠网络.2006年社会捐赠总额首次突破100亿元,以后逐年上升,对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不断加大.豍但受立法滞后等相关因素制约,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相对滞后.如何引导、鼓励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2011年7月15日民政部发表的《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慈善事业,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积极培育公益慈善组织,落实并完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该如何通过立法完善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解决目前捐赠者遇到的保护不足问题,以激励更多捐赠者参与到慈善税收中来呢?本文拟将我国现行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税法对于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比较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我国现行的慈善捐赠税收激励政策

目前,我国涉及慈善事业以及公益捐赠的法律法规有六部,分别是:《公益事业捐赠法》、《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个人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慈善事业法(草案)》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已纳入国家立法规划;志愿怎么写作立法工作已经启动,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7个副省级城市颁布实施了志愿怎么写作条例或办法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法规相继出台,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了慈善事业发展.

法律对于捐赠主体的保护又具体有哪些呢?对于向非营利性组织捐赠的捐赠主体,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分为对企业和个人实行优惠.

(一)对进行慈善捐赠的企业实行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新《企业所得税法》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改变:一是扣除比例的变化,从3%提高到12%;二是扣除依据(即计算基数)的变化,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年度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调整以后的税前利润;而“会计利润”则是会计学上的概念,年度利润可以是“毛利”、“净利润”或者其它,这无疑对鼓励企业进行慈善捐赠十分有益.以上变化都表明对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在增大.

(二)对进行慈善捐赠的个人实行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2008年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还明确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完善了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程序等.一系列新法律法规的出台对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的形成和完善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促进作用.

二、其他国家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国际比较

一组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慈善捐款总额仅占GDP总量的0.09%,主要来自企业;而美国的这一数字达2%,里面的75%来自美国民众,富人捐款占10%,还有15%来自各种基金组织.豎那么,在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慈善捐赠税收优惠制度,近两年来也在公众的关注下不断发展完善,为何我国的慈善事业仍然显得激励不足,与世界许多国家相比显得较为滞后呢?下面,通过简单介绍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与我国目前的采取的优惠政策进行比较.

(一)享受捐赠税前扣除的慈善组织界定

1.美国.美国的联邦税法国内收入法典第501C款规定捐赠人向获得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有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该条款中具体规定了25种类型的机构可以免征联邦所得税,但向这25种免税机构的捐赠并非全部可以扣除,除非是向符合5O1C(3)要求的公益慈善机构的捐赠.

2.日本.日本税法规定公司或个人向公共利益法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捐赠,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受税前扣除.但是符合税前扣除是有限的,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扣除由大藏省主管税务的机构决定.

3.德国.只有捐赠位于德国境内并且受德国《公司税法》管辖的企业,才能够享受税收扣除,该类企业称为特惠企业.每3年对享受税收特惠的实体进行一次评估.

(二)慈善捐赠税前扣除

1.美国.美国《税法501(C)(3)》规定,向非营利组织或完全的公共组织捐赠者,可享受税收优惠.美国法律规定,公司向国税局认可的慈善机构捐赠财产,在应缴所得税额的10%内,可以扣减;个人捐赠在应缴所得税额的50%内,可以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