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税制建立的

更新时间:2024-01-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915 浏览:13700

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保护问题日显突出.如何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有机地统一起来,从而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税收作为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可以而且应当在可持续发展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对环境税收有关制度的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国际上对环境税收制度的认识和发展

上世纪60年代,由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度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197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人类环境会议,第一次提出了发展与环境问题,并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了《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使关注环境保护问题的可持续发展准则得以公认.随着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等财富在代内和代际的公平分配”理论的确立,为解决全球资源短缺、环境污染严重的环境退化问题,经济学家庇古率先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是绿色环境税收得以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

据经合组织的一份报告显示,美国对损害臭氧层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大大减少了在泡沫制品中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则鼓励了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了汽车废弃物的排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虽然美国汽车使用量增加,但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却比70年代减少了99%,而且空气中的一氧化碳减少了97%,二氧化硫减少了42%,悬浮颗粒物减少了70%.通过实施环境税收和其他努力,美国确实已经实现了环境状况的根本好转,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因此,人们把以环境保护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形象地称为“绿色税收”.

二、我国环境税收的现状及不足

我国现行的一些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与措施,主要是为鼓励企业有效利用资源和综合回收“废弃物”而制定的.虽然也有助于环境保护,但更主要的还是出于经济目的.这些措施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如1994年税制改革后设立的23个税种中的消费税、资源税、车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与生态环境有关.但是,与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的税制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的需要,存在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未形成环境税收制度

现行税制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

(二)是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

现行税制中对土地课征的税种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各税种自成体系,相对独立.一方面税种多,计算复杂,给征纳双方带来许多麻烦,另一方面税制内外有别,不利于经济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

(三)是税收优惠形式单一

我国税制中对环保产业的税收优惠项目较少,且不成体系.主要是涉及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中减免项目.

三、建立我国环境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立环境税收制度,既符合我国环境政策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又能通过征税为治理污染提供所需资金,并减少污染造成的损失,因此,建立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以国情为本的原则.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环保税制,当然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应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本,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保税制,而不能盲目照抄照搬他国做法.

(二)坚持公平与效率相协调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该体现出“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平衡的企业和个人征税.同时,环保税应在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提高效率,更好地治理环境.

(三)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在以前与环保相关的税收征收上,经常出现“人情税”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新环保税制中,应体现对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征收的原则.

(四)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税款专用是环保税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条件.

四、我国环境税的构想

我国建立环境税的基本思路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

(一)环境税的征税对象

环境税的课征对象应是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即带来环境污染的所有行为和因消费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所有消费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从国外环境税征税经验来看,我们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入手,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鉴于目前我国最大的环境问题是水污染、大气污染(以二氧化硫为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和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所以当前我国环境税的征税对象应该主要确定为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工业及生活垃圾的行为.在征税对象下可以正列举水污染、二氧化硫、燃料和垃圾四个税目.

(二)环境税的纳税人

根据前面对征税对象的界定,环境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工业及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但是为了减少环境税对微观主体的影响,保证环境税的顺利征收,在当前可将纳税人确定为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对居民个人和行政事业单位暂不征收.其中,水污染税目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排放各种工业废水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二氧化硫税目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排放二氧化硫气体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燃料税目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燃料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垃圾税目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排放各种工业固体废物和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垃圾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

(三)环境税的计税依据

从理论上讲,环境税的计税依据可以是污染排放量、污染产品的生产产量和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包含的污染物数量.但是由于生产要素或消费品中所包含的污染物与污染排放未必存在因果关系,而且数量难以确定.因此选择污染物的排放量或污染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更为科学,也便于实际操作.具体来说对排污行为征税的,以工业废水、二氧化硫、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对污染性产品征税的,以污染产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四)环境税的税率

由于征收环境税的目的在于通过企业外部成本内在化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故在设计税率时应考虑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理论上说,最适税率应等于最适资源配置下每单位污染物造成的边际损害成本.但实际操作很难,税率高低应适中,税率过高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过轻又不足以引导纳税人减少污染行为.同时,税率不必追求全国高度统一,应该允许各地区在一定的范围内适当调整.税率形式可采用定额税率,将税收负担与污染数量直接联系起来,体现“谁污染谁缴税,谁污染多谁多缴税”的公平原则.此外,还应考虑差别因素,对那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破坏性强的行为给予较高的税率.

(五)环境税的征收管理

环境问题有地方性的,又有全国性和跨区域性的.因此环境税种既不应完全划归,也不应完全划归地方.对于污染范围在一定区域内而征收的税,可由统一立法,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资金支配权也归地方.对于专门开征的环境保护税,则应划为税或与地方共享税,主要由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平衡各地生态环境改善的进程.

环境税的征管机关应是税务机关,这是因为环境税从根本上说是一种税,符合税收的本质属性.当然,由于环境税的特殊性,税务机关与环境部门密切配合制定政策时,应认真考虑环保部门的合理建议,使税收手段与环境部门的规章制度协调发挥作用.


五、与其他手段之间的配套实施

征收环境税是加强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惟一的手段,只有与其他手段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最佳的环境目标.

(一)税收手段与管制手段的配合

管制手段不应因为经济手段而完全被取代,在一定条件下,它本身具有一定的优势.税收的应用应与管制的连续使用或加强结合起来,这一点已日益得到人们的认同.

(二)税收手段与其他经济手段的配合

我国应借鉴西方各国的环境税制中普遍包括了与环境有关的各种专项收费和使用费.其原因是“费”简便易行,且较为灵活,同时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特别是当随着污染程度的变化需要不断地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时,采用收费措施更适宜.此外,押金制度也为西方各国所广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