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完善

更新时间:2024-04-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8232 浏览:32463

摘 要 :社区矫正的深入推行在维护社会秩序、改革刑罚制度、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和提高罪犯改造方面彰显出了重要价值.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检察机关如何在缺乏法律统一规定的情况对其进行监督成为一大难题.本文基于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提出了完善社区矫正的建议和构想.

关 键 词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完善

1.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缺陷

首先,检察监督缺乏法律依据.从2003年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开始到2009年全面开展推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依据一直是行政性文件.然而,社会矫正工作复杂多样,需要、检察、法院、监狱、民政、劳动保障等多个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参与.单靠行政性文件不足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有序开展.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主要依据是《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但该《办法》并没有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具体部门、检察监督的对象和内容、检察监督的程序及措施作出明确规定,只是着重强调了如何监督机关监外执行的行刑行为.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处于被动的地位,难以顺利开展监督工作,存在很多监督盲区、监督缺乏统一性.

其次,检察监督的现有规定过于原则化.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规定:“若发现执行机关在监管活动中没有建立监外执行罪犯档案组织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社区矫正的五种监外执行罪犯司法局都应为其建立档案,纳入社区矫正,否则就属于漏管行为”.而司法局往往会以司法系统的内部规定“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时必须见人见档,对档案遗失或下落不明的社区服刑人员暂不列为矫正对象”为由,认为自身并不存在漏管问题,使规定与规定之间相互冲突,检察机关难以行使监督职权.

再次,检察监督工作内容存在偏差.检察工作的重点大多放在对相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手续的书面审查上,而忽略了对实质问题的监督.如帮扶措施是否对其进行良好有效的思想心理矫正,公益劳动的执行是否起到了改造作用以及是否通过改造在社区内消除了群众的疑虑和自身的危险等方面,检察院都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督措施.

最后,检察监督缺乏机制保障.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没有完备的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的制度,包括强势者在内,也可能成为弱势.目前,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在人员编制、机构设置上障碍,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依靠的是基层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而没有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工作职责多,面临着人员不足的问题,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困难.

2.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首先,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相关立法.完善社区矫正监督的相关立法,明确监督的效力,增强监督的强制力.建议制定一部规范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方式、内容、程序、实施主体、监督对象等,并出台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细则,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进行明确规定.从交付执行开始,对社区矫正的各个环节加大监督力度.加大对司法行政机关、机关管理活动的监督,保证社区矫正的效果.对刑罚变更、解除、终止执行进行监督,保证减刑、检测释等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受理服刑人员的控告、申诉,查处侵犯社区合法权益的案件,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从而为检察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增强检察监督的权威性.

其次,完善检察监督的运行制度.构建以检察监督为主,其他监督方式为辅的监督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全方位的监督.首先应当通过对检察机关自身的整合和协作,构建一体化的监督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形成合力,保证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和连贯性.由于社区矫正是伴随着行刑社会化及社区的发展建立起来的制度,单靠检察机关对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是不现实的,并且基层检察机关由于存在人员、资金方面的不足,更加需要重视社会监督.所以应当加强检察监督与行政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的联系,形成全方位、一体化的监督体系.

再次,准确定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角色.应当认识到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职责是法律监督,明确监督的内容,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环节、执行变更环节、执行终止环节以及日常监管措施四个方面的监督.不只要审查法律文书和材料是否正确、完备,还要审查服刑人员是否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是否被告权利义务等.监督矫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变化,如矫正期限届满、执行变更等.监督社区矫正公职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管.


最后,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保障机制.应当在基层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部门,保证社区矫正部门有足够的人员配置和经费保障.并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检察人员进行专门化培训,使它们掌握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业务知识,熟悉社区矫正工作流程,熟知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对检察人员的激励机制,调动检察监督人员的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