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159 浏览:70939

作者简介:阿比旦木依马木(1983-),女,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师范大学201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祁志杰(1988-),男,新疆乌鲁木齐人,新疆师范大学201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婚姻家庭法研究.

阿丽耶阿卜力肯木(1984-),女,新疆鄯善县人,新疆师范大学201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摘 要:伊犁州地属多民族聚居区,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工作更加复杂和困难,伊犁州各级政府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这一工作进行了各方面的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理论和实践操作方面的问题,并已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瓶颈,突破这一瓶颈便成为了此项工作的重点.

关 键 词 :原则;成绩;问题;保障措施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应该遵循一定的执行原则,为新疆伊犁州相应地工作提供方向性的指导,此外,在通过阶段性的实地调研后,发现新疆伊犁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着一些理论和实践性的问题,为此,我们应该本着客观的原则,针对现存的问题所在,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求更好地探索出问题解决的最佳路径.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所依据的原则

1、保障水平要与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相一致的原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被征地农民的数量将会逐渐增多,地区保障压力将不断增强,面对这一发展趋势,应当调节适应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保障水平,保障水平的过高将使政府财政面临巨大压力,保障水平的过低将导致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2.管理体制和政策相统一的原则.目前我国各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管理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机构重叠、自成体系、业务交叉、政策多样、资金分散、成本上升①,为了尽快改变这一局面,应当提高统筹层次,由一定层次的政府统一管理.

3.政事分开和执行监督分设原则.政府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运营要分开,具体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要分设,政府主管部门主要是管政策、制度、标准、监督,不直接管理资金的缴纳和运营,基金的运营由社会事业单位依法经办,受政府和社会监督,为了避免基金的挪用与浪费,应将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单独列账并加强管理.②

二、伊犁州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取得的成绩――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在城乡一体化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产值能力将大大提高,土地产值效率大幅度提升,改变了小农生产的落后发展模式,这部分被征收的土地因地缘优势或其它原因将发挥出其巨大的潜力,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伊宁市汉宾乡地处伊犁河畔,连接伊宁市,其被征收土地多用于商品房及农贸市场建设,这一举措对繁荣伊宁市商业具有重大的意义,商业的繁荣,可以更大程度地拉动本地区农业的发展,且发展速度快于被征收土地前的农业发展速度,这样即繁荣了商业,也带动了农业的发展.伊宁市达达木图乡的一部分土地用以建设伊宁市火车站,该站的建立,扩大了旅客容量,方便了口岸对外贸易,加强了与外界的沟通,改变了以往单一的交通方式,促进了伊犁州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通过对征地用途的科学、合理安排,被征收土地的巨大潜力得以发掘,地区经济将以点带面,快速发展.

三、现阶段伊犁州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手续复杂,审核时间长

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涉及国土资源、财政、审计、民政、农业、卫生、法制、建设、房产、、监察等多部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这导致申报、审核、批准时间过长.另外一个导致审核速度缓慢的原因,是由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在上机核定时,个人缴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贴三部分不能同时核定,造成上机操作核定速度缓慢,平均每五分钟才能完成一位被征地农民的核定工作.

(二)分段缴费不具实际操作性

《伊犁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伊州政办发201081号)文件中详细地规定了分段缴费的办法,具体规定为,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去大部分(50%以上)土地的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满两年折算1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缴费比例为20%,补缴后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累积,一次性补缴15年及以上的,按照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除以180按月计发基本生活费;失去大部分(50%)以上土地并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满来给你你拿折算1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60%,缴费比例为20%,补缴后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累积.对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去部分(50%以下)土地并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满两年折算1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40%,缴费比例为20%,补缴后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累积;失去部分(50%以下)土地并处于劳动年龄阶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每满两年折算1年的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各年的上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40%,缴费比例为20%,补缴后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累积.③

(三)缺乏最低保障,保障水平低

伊犁地区达到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659号)文件规定的办法享受养老金,但不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保证数.伊犁州各地区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时,依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养老金,但不同的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没有最低养老金保证,难以真正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养老.同时,伊犁州各地区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不足以保障农民的老年生活,以 2012年之前为例,伊犁州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月人均养老金为477元,最高养老金标准为598元.伊宁市达达木图乡的月平均水平为506元/人/月,最低423.6元/人/月,最高598.7元/人/月.通过对被征地农民的基层走访得知,每月400―500元左右的养老金根本不能维持生计,养老保障水平有待提高.④ 四.完善伊犁州被征地农民保障工作的措施

(一)提高保障水平

针对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低的问题,自治区应当提高保障水平,每位退休参保农民每月提高到1000元左右,并且根据市场物价的波动水平,建立相应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动态保障机制,以确保失地农民不因物价的上涨而陷入生活困境.

(二)保障部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依法将部分失地的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中,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多少来缴纳养老费用和享受养老待遇,将土地征收面积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的参考因素,即征收农民土地面积比例大,农民缴纳费用和享受待遇的比例也相应地扩大,征收农民土地面积比例小,农民缴纳和享受待遇的比例也随之减少,这样就可以很好地将部分失地农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之中,做到了部分失地农民与全部失地农民之间的平等,维护了部分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三)解决弱势农民群体的保障问题

对少地农民应采用特别对待的方法,尤其是对病、弱、残、孕的少地农民,应采用灵活缴费的方式,实施减、免、缓缴养老保险费用的措施,依法将其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中.少地农民的数量只占小部分,存在缴费困难的问题,可以借鉴伊犁州的做法,由政府财政统一向其免息放贷,待其退休以后用领取的养老金逐次、分批偿还,保证少地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特别是对于病、弱、残且无劳动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因其生活受到伤病和残疾的困扰,已经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更不能重新就业,政府应当全额补贴其应缴纳的养老费用,并允许其提前退休,做到特别问题特别对待,使弱势群体的生活有所保障.

(四)建立健全激励机制

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纳入责任领导的政绩考核范围,并且提高其在年终考核项目中所占的比例,制定基层工作人员奖惩细则,对完成效果好的地区和个人进行奖励,以激发全疆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积极性.(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

基金项目:新疆师范大学2012年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基金(20121101)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参见任保平、王忠民,《21世纪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原则和趋势》,载于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5月,第31卷第2期,33页.

② 同上.

③ 《伊犁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伊州政办发201081号)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

④ 此项数据系通过对伊宁市的实地调研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