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多重建设主体的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

更新时间:2024-02-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802 浏览:72106

〔摘 要 〕通过分析我国多重建设主体数字图书馆各自不同特点、运营模式以及存在的版权问题,本文提出应区分盈利性和公益性数字图书馆的不同性质,确定各自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针对不同建设主体的需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版权制度,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 键 词 〕数字图书馆;版权;法定许可使用;补偿金制度

〔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12)11-0039-03

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怎么写作的广度、深度和效率方面达到从未有的高度,目前已经出现移动数字图书馆的高端技术水平.同时,相关的著作权矛盾也更加尖锐.实际中,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主体扩张到几乎所有的信息怎么写作机构,从政府投入市场化运行机制逐渐转向多元化投入建设、混合化运行机制[1].这些多角色、多性质特点决定了数字图书馆对于相应的版权策略有着迫切的新要求.著作权每一次与新技术的遭遇,都会打破当时的利益平衡状态,经过著作权的修改使得矛盾趋于缓和而达到新的平衡状态[2].


1.多重建设主体的数字图书馆相关版权问题

我国的数字图书馆由于建设主体和建设目的各有不同,可以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类是实力较强的各高校建设的数字图书馆;二类是政府投资的特色性,如国家少儿数字图书馆、中国残疾人数字图书馆以及各地区公共图书馆建设的数字图书馆等;三类是国家扶持的专业信息机构的数字图书馆,如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中国高等文献保障系统、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NKI)等;四类为企业运营,如北京方正阿帕比公司、北京世纪超星、重庆维普、万方数据股份公司等商业化的数字图书馆.

数字图书馆在成立之初大多没有考虑专门支付版权费用.但是随着版权意识的加强和产业利益的显现,传统方式已经不再可行.于是目前数字出版商往往面临尴尬的选择,要么严格按照传统版权交易模式支付高昂的交易成本;要么铤而走险不付或少付版权费用,但随时面临侵权诉讼官司和巨额赔偿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几起案例说明了这一点:案例一,北大陈兴良分别于2002年和2004两次向中国数字图书馆发起维权行动,最终胜诉获赔偿;案例二,2008年6月和8月,482名硕士、博士、陆续将万方数据公司告上法庭,称独立创作完成尚未公开发表的硕博士论文被万方数据公司擅自收录在“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内,通过向全国各高等院校图书馆以及其他图书馆出售方式,在网站上提供浏览、下载怎么写作,牟取高额利润.最终法院判决万方数据公司在万方网站首页上连续24小时刊登致歉声明,并且给予364名硕博士生超过百万元的赔偿金.而其余的118名因为曾将较为完整的权力授权给学校,学校又将权利售给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法院判决驳回这部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三,著名的谷歌数字图书馆侵权案.自2004年开始过去5年中,谷歌将全球尚存有著作权的近千万种图书未经许可收入其数字图书馆,激起了欧洲各国以及中国的强烈反应,纷纷开始维权活动[3].除此之外,一些高校数字图书馆也遭遇过多起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