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在澳大利亚并购矿产资源法律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391 浏览:23710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某民营企业在澳大利亚并购铜矿的个案解析,介绍和剖析了澳大利亚外国并购法、反垄断法律法规、公司法、环境保护法、劳工法等立法规范对外资并购的规制,并提出了我国企业并购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建议和对策.

关 键 词 :并购 矿产 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资源类企业海外并购区域更多地选择了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矿产资源丰富,法律条文健全,这也是吸引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时选择澳大利亚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30年来,民营企业在我国正不断地崛起,发展壮大.民营企业正成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新生力量,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1.我国某民营企业在澳大利亚并购铜矿案例导入

我国某民营企业于2011年初看中澳大利亚某铜矿,准备对其实施并购,目前并购尚未最终完成.现将其投资并购历程进行剖析.

1.1并购模式选择

澳大利亚的投资并购模式非常成熟和发达.该民营企业在并购澳大利亚铜矿时,选择了同时投资上市公司(壳公司)和项目公司(实体公司)的模式.在澳大利亚本土设立一个上市公司(空壳公司),但该公司既没有营业,也没有业务和业绩,因为还处在勘探阶段,股票也很低,低至每股1、2角,散户很少,基本上是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下面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是真正的实体企业,探矿许可证由它去申请(澳大利亚政策比较灵活,母公司也可以联合进行申请).投资者一般在选择投资上市公司时,同时也会投资项目公司,这样便能在两个公司都获得收益.一个是股票的价值,即:股价的波动(资本收益),另一个是矿产的收益.该民营企业采用了资本运作加上实体产业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由于上市公司没有属于自身的实质业务,其业务就是营运项目公司,上市公司的所有投资便注入了项目公司.

该民营企业在并购澳大利亚铜矿时,先签订了投资并购协议,即框架协议,然后再去做净值调查.按照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规定,国外公司并购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其股份不能超过20%.但也有特别规定,即: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和证券交易所认可,并经其备案后,可以超过20%.所以,该民营企业在最初进行并购时,股份仅占到19.9%.但该民营企业最终希望持有33%的股份,剩下的13%的股份将通过期权授予的形式,在股票市场上进行购写,但每年购写限额不能超过6%,即:剩下的13%的股份将分成3年,通过期权的方式逐年购写.

在澳大利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程序非常规范,探矿经理首先要做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根据当时市场上的金属,得出是否可行的结论.可行性研究报告分为初步的可行性报告、中间的可行性报告和最终形成的银行可行性报告.银行可行性报告包括经济可行性和环境保护可行性(环评),银行将根据银行可行性报告进行资金支持.此外,在这方面做检测的可能性不大.

投资并购前需要做银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期仅投入几百万元到上市公司,如果可行,再投项目公司;如果不可行,就不投项目公司,这样损失的只是公司写股票的这部分投资.但如果一开始就投资项目公司,就将白白损失几千万元.目前,前期已经投入了2300万澳元.同时,可行性研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主要是做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报告.由专人来做,对样本框进行分析,进行投入产出分析等.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环评报告,需花经费去做环评报告.

跨国投资并购,都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政府审批.目前,澳大利亚政府审批已经做完.公司正在进行内部审批流程,提前一个月发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需股东大会同意.国内审批需要经过发改委审批、商务局或商务厅审批、外管局审批等程序.目前还未做完.

1.2并购后公司治理结构安排

现有公司有3名董事,打算交割后派一名中国董事;再等投资项目公司银行出了保函之后再派一名董事.“控制”按有没有董事席位来算.

2.澳大利亚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不管是国内并购还是海外并购,都涉及到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及并购审批问题.澳大利亚是英美法系,意思自治很明显.它把专门的外资并购立法与特别法相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

2.1澳大利亚外国并购法的相关规定

澳大利亚规制外资并购行为的专门立法是1975年生效的《外国并购法》(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该法规定:外资并购需要澳大利亚政府批准.由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负责实施《外国并购法》,并成立一个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为其写作技巧机构,写作技巧财政部审查跨国并购申请并向财政部提出有关咨询和建议,但最后批准权属于联邦财政部;对跨国并购超过5000万澳元的交易,并购双方必须提交有关公司名称、主要营业场所地址、公司主要经营活动、主要附属机构和分支机构、最近一年的财务信息、最终并购公司的国籍等材料.

但在特殊的行业,澳大利亚的法律对于外资并购做出了特别的限制,有关这些特别限制体现在一系列的特别法之中.如:澳大利亚对包括石油、天然气开发、铀矿及其它矿物的生产开发,规定了股权限制;对于与铀矿有关的项目,不仅要经政府审批,而且澳大利亚资本要控有75%的股权及控制权;对于与铀矿无关的其它自然资源项目,澳大利亚本国资本必须参股50%,并在董事会享有50%的表决控制权.

2.2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律法规中的收购审查制度

澳大利亚仿效美国反垄断法,于1974年制定了《商业行为法》.该法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一身,形成了澳大利亚特有的竞争法模式.按照该法及澳大利亚行业改革和监管的法律规定,外国公司收购澳大利亚公司,根据不同的产业,要遵循不同的规定.对于一般产业,如果收购澳大利亚目标公司的总资产超过500万澳元或其附属公司的资产价值超过2000万澳元,则要事先申请.

澳大利亚在跨国收购审查中采纳了综合审查标准——公共利益或净利益.这种公共利益或净利益的审查标准最主要的是:是否有利于在相关市场提高竞争和在经济方面提高效率和进步.根据该法及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并购的一些政策,澳政府对中国投资并购持审慎态度.审查类似备案,律师都是按照操作规定来做,一般按照20%的规定来做,主要是把合资企业摘 要 (核心条款)拿出来做一个申请报告,提交上去,一般都会批准.

2.3澳大利亚公司法等交易法律规范

对外国公司收购活动进行市场监管的交易法律规范主要涉及《澳大利亚公司法》(2001年修订)、公司条例及证交所的一些规定.并购时涉及公司治理,如董事任职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进行直接监管的规范,包括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公开要约收购制度、协议收购制度等.

2.4澳大利亚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制

环境保护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纷纷立法予以规范,各国大都规定有毒物、废弃物及其他危险物质设置于环境中造成的污染责任由污染源投放者负担.并购澳大利亚矿产资源需要环境部的环评报告.有了这些环评报告,才会发给采矿许可.


2.5澳大利亚劳工法的相关规制

澳大利亚人力成本特别高,我国该民营企业想派矿产工人进驻,但澳大利亚不允许中国派普通工人过去,且要求中国公民雅思成绩达到6分.但可以派管理层,如勘探主管,但不是批量的,也就1-2人,而且不是工作签证,只是临时签证.因此,只能使用当地的工人,人力成本特别高.

2.6澳大利亚土著文化

即相当于从我国的文物局角度来考察.如:开采的矿是一百年前或二百年前的金矿遗址.能不能在那附近开采,需要多少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当地的规定,否则就开采不了.

2.7澳大利亚土地法的规定

澳大利亚土地是私有的,要与土地所有人达成协议,可写可租.签订采矿租约.承诺出产以后,给土地所有权人多少租金;此外,还有采矿区域必须有安全距离的要求,因为涉及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等.

3.我国民营企业并购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启示

从对我国某民营企业在澳大利亚并购铜矿案例的分析,及对澳大利亚外资并购立法状况的研究,可以看出澳大利亚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立法理念上,内外有别.澳大利亚对国内收购和跨国收购分别制定了两套不同的法律和审查部门.有关国内的收购审查由竞争管理当局负责,适用国内的竞争法律,而对跨国收购的审查则由外资管理部门负责,适用外资管理的法律.在立法模式上,采用了专门立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规制方面,一是保护某些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领域,二是反对并购可能导致的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收购审查.在体现执法力度方面,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通过对澳大利亚有关外资并购法律法规的剖析,对我国企业并购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建议是:

3.1了解澳大利亚外国并购法等相关立法规定

了解澳大利亚外资并购法等有关外资并购的行业准入规定,包括了解澳大利亚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以及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以免遭受反垄断收购审查.

了解澳大利亚公司法等有关市场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外资并购的股权比例或资产比例.澳大利亚对于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明确规定了外资的持股比例.在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对外资的投资比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2合理采用投资并购交易结构

我国国内企业在澳大利亚投资并购时,有的直接进入项目公司,风险相当大,有可能投资并购几千万都成了泡沫.

因此,应该合理采用交易结构.通过对我国某民营企业在澳大利亚并购铜矿案例的分析,笔者以为:不能单纯投资项目公司,如果直接投资矿产,风险太大.如果投一部分在母公司上,则风险相对降低,因为股价是变动的,可能有损失,但可以用脚,抛售股票.

3.3遵守澳大利亚环境保护法、劳工法等法律法规,注重土著文化

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等国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因此,我国国内企业在进行跨国收购时,应遵守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劳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注重土著文化.在并购澳大利亚矿产资源时,我国国内企业应作一个彻底的事前环境评估审核.尤其是收购目标为一个生产型企业时,更须注意此程序,以便作为日后主张免责的证据.

基金项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及东道国法律规制研究”项目,项目号:PHR201108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