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司法化

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020 浏览:14989

摘 要 :宪法的司法化涉及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和违宪审查两个方面,长期以来,宪法不入诉讼、宪法规范不作为裁判依据一直是我国司法界存在的思维定势和司法惯例.然而宪法和任何法律一样,其存在的意义和生命在于运用,所以必须充分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

关 键 词 :宪法 司法化 宪法诉讼 违宪审查

一、宪法司法化的含义

所谓宪法司法化,是指国家司法机关能够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在审理案件时可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做出裁决,也称宪法的司法适用.一般认为,宪法的司法化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被法律具体化,司法机关直接适用宪法条文做出判决;另一种是指宪法权利被法律规范具体化,但该法律规范有与宪法相抵触的嫌疑,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先审查该法律规范的合宪性问题,在确认其违宪后排除其适用,最后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做出裁决[1].因为宪法司法适用的上述两种情况有所不同,所以一般称前者为宪法的司法适用性问题,后者为违宪审查权问题.司法机关在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否直接依宪法予以保障,只涉及司法适用的技术性问题,然而司法机关能否进行违宪审查,则不仅涉及宪法适用的技术性问题,更涉及一个国家的宪政理论和政治制度的基本构架问题.因为司法机关在进行违宪审查时,首先必须对宪法进行必要的解释,这就涉及到了宪法的解释权和监督权.因此,确立司法机关是否具有违宪审查权就必然会涉及一个国家的权力配置方式和政权组织形式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司法机关尚无宪法解释权,司法机关也就缺乏拥有违宪审查权的理论基础.所以,当把宪法司法化置于我国当前宪政体制之下时,其含义只是指宪法的司法适用性的一个方面,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问题,而不能包括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

二、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界存在着拒绝适用宪法判案的思维定势和司法惯例.这种司法惯例的主要表现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作出的两个司法解释(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给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犯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和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2].正是由于受这两个司法解释的误导,我国司法界一直未将宪法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长期奉行宪法不入诉讼的原则,更有甚者,法律界人士甚至将依据宪法判案的说法讥为离谱的笑话.从表面上看,宪法被排除在法官判决能引用的法律之外,是直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两个批复,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宪法不入诉讼、宪法规范不作为裁判依据在相当程度上是中国法院自身作茧自缚的结果.其实不然,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两个批复是完全基于宪法规范本身的不可操作性及法院没有宪法解释权,如果说我们今天已经打破了宪政理论的制约,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自缚手脚的两个批复就算是纯技术性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再通过批复予以纠正,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因为当初排除宪法司法适用的因素依旧存在.

三、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选择

第一,先建立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宪法诉讼机制.我国的政治社会发展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所以宪法实施的途径也完全不同.在我国是先有强大的国家权力,然后才有公民权利,在从人治走向法治的转变过程中,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无疑是最敏感和最困难之处.所以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应该首先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开始,引入宪法诉讼机制,从解决宪法上的私权受公权力侵犯出发,切实维护公民的宪法权利,树立宪法权威,等条件成熟后再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第二,实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诉讼和全国人大的违宪审查分开的制度,完善公民宪法权利的救济保障.为了避免法院实行违宪审查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互冲突,从理论上可以把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区分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法律法规是否与宪法相冲突,决定其效力问题.由法院解决公民宪法权利侵害的有关纠纷,而不涉及法律法规的违宪审查,只对公民宪法权利冲突的纠纷进行裁决.对宪法解释的问题,依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立宪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则可以对宪法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解释,这样做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具有一定的解决宪法纠纷的权力和能力,不至于侵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权.


第三,建立具体的程序来保证宪法诉讼的实现.对此可以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宪法救济方式的程序.没有必要的程序,宪法诉讼就无法启动,宪法权利就不能得到公正、有效的救济.

宪法司法化是符合宪法发展的规律的,只有做到了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宪法的精神和价值才能得到彰显,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才能树立.宪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要使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就必须充分发挥宪法的效力,将宪法引入诉讼,并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3].归根到底,宪法也是法,和任何法律一样,其存在的意义和生命在于运用.我们的立法者们决不能墨守陈规,应敢于站在时代的高度,去把握宪法发展的命脉,让宪法真正走向司法化之路.